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媒體報導「台南玉井1名徐姓男子,因滯欠酒駕罰鍰、稅金等合計約12萬餘元,4月11日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派員查封市值約200多萬元之3樓透天厝後,16日由親屬到分署代為全數繳清。」,雖然該案很快的得以結案,但執法人員也高興太早,應「哀矜勿喜」,因這種執行方式,只會讓人覺得政府是吃人老虎,畢竟12萬多元並不是大數目,可採用分期方式完成,不是嗎?
行政程序法為陽光法案,為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而制定,其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也就是應遵守比例原則,原執行人員動不動就使出殺手鐧,務求一出手就達目的,固然是公門好修行,但如果出了錯,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依行政執行署統計2018年有1021萬件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等於台灣每二人,就有一位面對財產被強制執行問題,難道台灣人都是刁民!如果裡面有錯誤冤假稅單,那人民財產馬上被拍賣或查封,甚至限制出境。過去曾有一位蕭宇誠檢察官擔任嘉義執行處處長時,面對生活困頓的積欠健保費貧戶,不僅不窮追猛討、還幫助輔導分期繳納,甚至成立「愛心社」主動給予愛心濟助;訪查欠費戶出現名單錯誤時,蕭處長還對當事人公開道歉,但是像蕭檢察官這樣有良心的好官少之又少。筆者呼籲行政執行署要重新檢視這1021萬件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有多少是錯誤的要馬上停止執行並撤銷稅單。
另外稅捐稽徵法與對於限制出境條文,差異很大,造成現行兩種法律對限制出境的金額規定不一樣,行政執行單位常以欠稅超過十萬,且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之情形,即以限制出境。筆者鄭重呼籲稅捐稽徵法為稅捐稽徵、執行等的特別法,稅捐的限制出境當然以稅捐稽徵法規定優先適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可推論即使「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也應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金額,才能函送限制出境。故如要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金額做限制出境憑據,也只能是非稅事件(如欠健保費、交通違規罰單等)。即使欠健保費、交通違規罰單等,要限制出境,也一定要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之情形。
古有云:戒急用忍,執法者的一言一行,都會供後人批評的,出口及行為動作都要小心谨慎。
作者 / 陳羚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