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的讀書會 彙編
(相關閱讀:台灣應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一))
國際法上的台灣地位
從國際法來探討台灣地位的論述,主要有下列:
(一)、開羅宣言無效論
如前所述,中華民國(中國)於一九一二年建立時,台灣還是日本的領土。一九三五年,日本為紀念在台始政四十週年,舉辦一場盛大博覽會,有許多台灣人參予。當時日本及屬地政府與國際間交流互動頻繁,因此展覽館設置及貴賓邀請有來自日本、樺太(庫頁島,日屬)、朝鮮(日屬)、滿洲國、中華民國、暹邏(泰國前身)、印度、新加坡以及德、美、英、法…等東西方國家/地區的官員及工作人員。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福建省厦門市長王固盤也前來觀摩,當時陳儀還說:「台灣同胞,能夠在日本人的統治之下生活,實在是很幸運」的話!(另1931年4月6日中華民國於台北市總領事館正式開館。1934年遷往宮前町九十番地,張秀哲(張月澄)之舊居,張秀哲以壹圓日幣象徵性代價租給他夢中的「祖國」。
張秀哲的一生引用張秀哲之子張超英口述歷史「宮前町九十番地」一書第十四頁自序「家父學生時代(一九二零年代)靠著在台灣的祖父無限制的經濟支援,致力於抗日運動,在廣州組織『廣東台灣革命青年團』,並出版『台灣先鋒』,鼓吹中國革命『勿忘台灣』夢想藉由中國革命成功,來解救台灣人民脫離日本統治,現在看來真是『頭殼壞掉了』,更諷刺的是二二八事件後不久,家父也與一般台灣知識分子一樣遭受國民黨逮捕,在死刑前獲救,夢碎心也碎」。獲救後,死裡逃生的張秀哲從此自我封閉、足不出戶、形如枯木、抑鬱以終。這是二戰前後「台灣人錯認祖國的代價」旅美維權人士曹長青先生用語。歲月滄桑,中華民國駐日本台灣總領事館張秀哲舊居原址已拆除,約今中山北路112-114號現為華南銀行圓山分行。處處證實當時中華民國(中國)完全認為台灣是日本的一部分。
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依麥克阿瑟發布的行政命令第一號,佔領台灣和北緯17度以北的越南,此時中國政府對台灣是一種戰時佔領。國際法上必須等到和平條約締結後才算是戰爭的結束,因此到舊金山和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為止,台灣在法律上仍應是日本的領土。
然而,中國卻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逕自將台灣編入領土。眾所皆知地,雖然在一九四一年以前中國不但承認台灣是日本的領土,甚至還鼓勵台灣獨立。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論是中國國民黨或是中國共產黨都主張中國已自日本手中收回臺灣,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此一中國收回論的國際法論點如下 :
(1)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聲明規定:「日本從清國手中所竊取的臺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2)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聲明的內容應被履行」。
(3)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投降文件,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
(4)1945年10月15日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指令:「臺灣日軍應向中國投降」。
中國的國共雙方都主張中國依此等法律文件取得臺灣主權。基本上,上述文件的主要根源是開羅聲明,中國的國、共雙方都將其視為尚方寶劍,強調它具有高度的法律約束力,認為其法效力有如條約一般。開羅聲明是由蔣介石、羅斯福與邱吉爾於1943年所共同發表,其中談到:在戰爭結束後,日本從中國「竊取」(steal)的領土,包括臺灣與澎湖,都要歸還中國。這一點又為二年後的「菠茨坦公告(宣言)」所確認。 因此,中國的國、共雙方都以開羅聲明作為主張臺灣為中國領土的依據,然而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然而,若檢視中國收回論的論點,即知其在國際法上根本不能成立。這份俗稱《開羅宣言》的文獻,刊載於美國國務院公報的正式名稱為”Statement on Conference of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Churchill, Cairo, December 1, 1943”(1943年12月1日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和邱吉爾首相在開羅會議的聲明),美國其後在對華白皮書也引用相同名稱,一般英、美的國際法學家均視其為一種戰時聲明,而且此文件未經各國國會批准,當然不是國際條約。同時,《開羅聲明》是否屬國際協定亦有疑問,何況國際協定的拘束力只及於參與的當事國之間,其效力並不及於未簽署的第三國,也不能對第三國課予義務。日本並未簽署《開羅聲明》,故對於當時尚屬日本領有的臺灣法律地位而言,該聲明之說法實不具任何國際法效力。此外,《投降文件(降書)》屬「戰時規約」,其簽訂並非依條約成立之手續,其效力僅止於軍事範疇,屬於停戰協定的一種,不像條約的拘束力及於國家整體行為,國際法解決戰後問題都是以交戰雙方所簽訂之和平條約為基礎。至於盟軍總部指示日軍投降對象與領土主權歸屬更無必然的關連性。
特別是參與《開羅聲明》的三個國家中,美英兩國其後即一再否定其內容,使該聲明的合意基礎完全消失,更證明開羅聲明不具任何國際法效力。英國一開始就反對而不願簽署,結果該聲明是在沒有簽署的情況下,以新聞稿的方式對外發佈。其後,英國副外相梅休(Mayhew)於1949年在英國下議院作證時說:「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只有等待對日和平條約正式簽訂才能夠決定。」。1950年12月8日,英國首相艾德禮(C.R.Attles)與美總統發表共同公報,其中提到:「關於台灣問題,雖然兩個中國政府都各依據開羅宣言而宣稱中國合法領有台灣,(國、共)雙方都排除由聯合國來解決台灣問題。然而,美、英兩國對於台灣問題的解決,必須維護島民的權益。同時,為了維持太平洋的安全與和平,這個地域的紛爭必須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聯合國或可對這種解決做出貢獻」。
其後,邱吉爾也發表類似的意見。他說:「開羅宣言只表示一般目標,蔣介石統治台灣只是暫時性而已,所以決不能視為開羅宣言已規定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這個立場後來一直成為英國的方針。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在下議院強調:「台灣在本世紀內從未是中國的一部分」。1964年9月11日,英國首相威爾森(Harold Willson)表示:「中共應擁有聯合國的議席…台灣應成為聯合國信託統治的領土,並在一定期間後由住民進行關於將來的公民投票。」。1965年10月,英國外相史都華(J.Stuward)表示:「英國政府對台灣的見解並未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 。可見英國認為開羅聲明不具任何國際法效力。
無庸贅言地,美國在事後也反對「日本所竊據的滿洲、台灣、澎湖必須歸還給中華民國」這個條文,並表示開羅聲明沒有對台、澎的最終歸屬作出規定。1950年6月27日,美國甚至更在公開發表的「韓國聲明」(Statement on Korea)中指出:「中國共產黨軍隊若占領臺灣,是對太平洋地區的安全及在該地區從事合法活動的美軍之直接威脅。因此,美國政府下令第七艦隊於臺灣遭受任何攻擊時防衛臺灣,並要求國民政府停止對中國本土的海空作戰」,同時明白表示「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應留待太平洋地區安全保障恢復之後,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考慮後再作決定」,故此項聲明又稱為「台灣中立化宣言」 。往後美國政府即以此聲明對抗北京政權所提出「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主張。
如上所述,美、英兩國政府在戰爭期間乃至於戰後許多正式場合中,都一再表示這些宣言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國際法的效力來自於國家間共同遵守的合意,在英美兩國都表示反對的情況下,開羅聲明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已毫無意義。由此可知,在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後,中國政府依照太平洋區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的命令,代表美國、中國、英國、蘇聯及其他盟國接受臺灣地區日軍的投降,只是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當時臺灣是處於盟國的軍事佔領之下,而不是由中國取得主權,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灣這塊領土為止,台灣在法律上仍應是日本的領土。因此,當時蔣介石宣佈臺灣是中國的35省之一,且在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的各項大選(包括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監察委員等),都有「臺灣省」代表的名額分配等,都是違反軍事佔領原則的行為 。
(二)、臺灣地位未定論
就國際法而言,戰爭的正式結束有賴和約的締結,而一切戰時所發表的文件也都須以和約做成最終決定。因此,在戰時所有有關臺灣地位的文件,如《宣戰佈告》、《開羅聲明》及《菠茨坦公告》等,都只是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共同發表的片面的政策性聲明,臺灣的領土歸屬問題最後仍須經過和平條約的規定才能確立。戰後的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是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
韓戰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後,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後發表「韓戰聲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同時表示:「福爾摩沙/臺灣 若遭共產勢力佔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部分原文:Truman’s Korean War Statement(June 27, 1950) 原文(全)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occupation of Formosa by Communist forces would be a direct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f the Pacific area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ces performing their lawful and necessary functions in that area. Accordingly I have ordered the Seventh Fleet to prevent any attack on Formosa. As a corollary of this action I am calling up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Formosa to cease all air and sea operations against the mainland. The Seventh Fleet will see that this is don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事實上,關於臺灣的地位與將來的歸屬,參加舊金山和會的代表有相當的討論。他們的共識是臺灣的歸屬地位雖暫時懸而未定,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來決定,也就是依據不使用武力的原則與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因此,在依上述方式決定臺灣主權之前,各國共同的立場為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並未如《開羅聲明》及《菠茨坦公告》所言將臺灣歸還給中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其中關於臺灣的領土歸屬問題,規定於該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所有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通常一個和約的條文,尤其是有關領土的條款,對於領土權利的放棄與受益者都會有明確的規定,《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明白表示臺灣由日本脫離,但並未併入中國或其他任何一國。同時,《舊金山和平條約》中亦未比照朝鮮條款,賦予中國領域主權的受益權。由此可知,各國並不支持中國逕自將台灣編入領土的做法。
中國雖未參加《舊金山和約》,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52年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時,也是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臺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及領土要求,但同樣未明定臺灣的歸屬問題 。甚至在1972年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時,在雙方簽署的《日中共同聲明》第三條中,日本政府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的一部分」的主張,也只表示十分理解及尊重的立場,同時日本堅持其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無權再對台灣的歸屬表示意見,因此同樣未明定臺灣的歸屬問題 。此點表示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台灣已不再是日本的領土,但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未取得任何領有台灣的法律依據,臺灣的法律地位成為未定的狀態。
(三)、兩個中國論
有學者認為「中國」僅係一地理名詞而非法律上的國家,「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國家」的國名,因此原本的「中國」因國家分裂或形成分裂國家等國際法法理,出現「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此說又可分成兩類主張:
(1)國家分裂說
此種說法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1949年從中華民國分離獨立的新國家,與蒙古人民共和國的情況相同,而原於1912年建立的中華民國僅係領土大幅縮小,國家則仍繼續存在。原先法律上的中國成為地理、歷史或文化上的名詞,原本統一的中國成為三個國家 。
此說主張,北京政權成立後一再強調其為新中國,在國際法關係上也一再以新國家自居,否認舊國家之國家責任與義務。1979年1月1日,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時,北京政權為顯示與美國對等的地位,亦同時表示承認美國。依國際法原則而言,當時美、中兩國之間的互相承認應可視為國家承認。因為該承認若屬政府承認,則美國之所以有必要承認北京政權,其理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革命之後成立的非合憲政權,但是美國政府從未出現非合憲的政府變動,因此中國無須對既存的美國政府加以承認,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認為是新國家,才有必要與美國相互承認。
然而,這個主張混淆國家(指中國)與政府(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概念。事實上,直到1980年代末期以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始終是「中國代表權」之爭,爭的是哪一個政府可以合法代表中國,而非兩個國家競爭哪一個國家可以合法繼承中國,因此要溯及既往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從中華民國分離獨立的說法實有問題。更何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二者亦從未做此主張,只是學者認為在法理上有此可能性而已。
(2)分裂國家說
分裂國家係二次大戰後因冷戰而出現的新國際法問題,其內容是指一國因意識形態而分裂為兩個部分,雙方均長期平穩統治其控制地域而在實際上分裂為兩國,但雙方並不承認此一事實而否定對方在法律上的存在,堅持主張自己才是原國家的正統代表政府。亦即,事實上已完全分離的兩個獨立國家,卻仍堅持其為一個國家的兩個政府,且各獲得一定國家的承認。分裂國家的事例包括越南、德國、韓國、葉門等,他們在一定時期後都不得不默認對方的國家地位,甚至在德、韓的事例中雙方還同時加入聯合國,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均完全成為兩個獨立國家,只是保留將來兩國統一的可能性而已 。
如前所述,中國的情況雖類似其他分裂國家,亦是因意識形態而分裂為兩個部分,雙方均長期平穩統治其控制地域而在實際上分裂為兩國,但雙方並不承認此一事實而否定對方在法律上的存在,堅持主張自己才是原國家的正統代表政府。但是,與其他分裂國家不同的是: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且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因此,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始終是爭奪哪一個政府可以合法代表中國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且因中華民國為維持政權而採取「漢賊不兩立」的立場,喪失在19760-70年代雙方同時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機會 。
在1990年代以後,隨著台灣民主化及本土化的迅速進展,中華民國政府逐漸採取「中華民國在台灣」(兩國論)的立場,雖在用語上仍避免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另一國家,且在國內法上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種「既非本國,又非他國」的特別待遇,但希望依分裂國家理論主張實質的兩個中國,在國際法上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然而,分裂國家雙方都有數目大致相當的國家承認,且須相互默認對方的國家地位,只是保留將來兩國統一的可能性,但中華民國目前全無此等條件。由於在1976-70年代喪失雙方同時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機會,使目前主張「兩個中國」的時機已過,「一個中國」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此種說法不但難以爭取國際地位,反而因主張保留將來統一的目標,使自己自陷「被統一」的危險之中。
(四)、新生國家論
在台灣民主化之後,有相當人數的學者不再聲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開始主張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些學者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流亡台灣後,經長期的有效統治,並排除其他國家(包括中國)的干預,符合所有國際法上國家的客觀要件,應被承認是一獨立主權國家。此即所謂「新生國家說」。因此,台灣目前並不存在是否要「獨立」或應「獨立」的問題,僅有如何確認及維護獨立主權的問題。此說又以對新生國家的獨立時點認定不同,而分為台灣於1949年後獨立、1971年後獨立和民主化之後獨立等三派,但他們多以中華民國有其自己的政府、土地、人民,並與他國持續進行國際來往為其主要依據。
然而,此說在法理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因為此說未說明原本地位未定的台灣,於何時(when)及經過何種程序(how)而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同時,對於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從未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國家一事,亦無法自圓其說。
首先,關於台灣自1949年後即事實上獨立於中國之外的說法,由於每一國家都有代表它的政府(內戰混亂時的無政府狀態為例外),如果台灣在1949年以後就已是一個國家,那麼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為誰?如果是中華民國,那麼如何解決中華民國政府所進行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事實上,在1980年代中葉以前,中華民國完全未曾出現其為獨立國家的主張。
其次,如認為中華民國於1971年後獨立,則對於其採「務實外交」放棄正式外交關係的做法,以及其所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主張,亦極難證實中華民國有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意圖。
「新生國家說」中比較合理的是中華民國於民主化之後獨立的主張。根據這一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在1971年以前係中國的合法政府,由於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成為被取消承認的舊政府。在1990年代以後,隨著台灣民主化及本土化的迅速進展,李登輝總統主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逐漸改變其對台-中關係的定位,擺脫過去「中國代表權」之爭,而因長期有效統治一定領土,並符合所有國際法上國家的客觀要件,已使中華民國成為未被承認的新國家。
然而,這個主張最大的困難是:中華民國並未主張或聲稱自己有別於以往的中華民國政府,而成為一個新成立的國家。幾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政府依然是 [一中憲法] 還有一個 [國家統一綱領]。因此,如國際法學者O’Connell認為:「一個政府只能被承認為其所主張者(a government is only recognized for what it claims to be .)」,此項國格主張(claiming statehood)的欠缺,即成為國際法學者及各國實踐否定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的最主要根據 。
綜言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幾乎為全世界大多數國家承認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情況下,我們可由下列幾項證據判斷中華民國是否為主權獨立國家:第一、中華民國未公開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另一國家,即未明白主張兩個中國;第二、中華民國並未主張或聲稱自己有別於以往的中華民國政府,而成為一個新成立的國家,或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自其本身分離獨立之另一國家;第三、尚無任何一個國家給中華民國予「國家承認」,因為法理上國家承認是不能撤銷的,即使斷交也不影響兩國間法律上的國與國關係,但目前中華民國卻經常必須面對被更換政府承認的問題,可見中華民國獲得的承認都為「政府承認」;第四,即使中華民國欲開始主張兩個中國,亦為時已晚且事倍功半。因此,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中華民國目前不是國家,未來成為國家的可能性亦不高。
(五)、台灣應由聯合國託管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後,日本雖向盟國放棄對臺灣之主權,但並未明言交付予那一個國家,故應視為盟軍從日本接收對臺灣之主權,共同享有此主權,台灣成為暫由盟國共管及其地位尚待決定之土地。
所謂「國際共管地說」即數個國家在一塊土地上,共同行使主權以管轄該土地上之居民,做為該土地之最後歸屬尚待決定之臨時措施。此說認為從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軍事佔領台灣,到1951年金山和約簽訂前,中華民國係接受盟國委託管理台灣;但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後,由於國際共管必須以共同佔領為基礎,而盟國實際上並未曾在臺灣行使過共同管轄權,因此是繼續委託中華民國從事行政管理。
在二次世界大戰中(1945.6.26),聯合國要求台灣人民共同對付日本,所以從日本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憲章第77條),而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自治、獨立(憲章第76條),其中包括台灣在內。1941年8月14日的大西洋憲章中,列強聲明無擴張領土的野心,兼併領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且要恢復被壓迫民族(例如台、澎)的主權與自治。1942年1月1日,中美英法蘇都簽署聯合國宣言,誓言遵守大西洋憲章。1945年2月雅爾達議定書決議,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包括日本、義大利殖民地、託管地)交聯合國託管。
其後,《舊金山和約》 (1951.9.8)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49國簽字見證台灣已從日本分離,日本是將台灣交給這49國,台灣成為國際共管地,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及77條。根據1945年6月26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適用國際託管制度;第76條b款規定,託管的目標在使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不是地位未定)。
1947年2月10日同盟國對義大利的《巴黎和約》中,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與《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所用「放棄」兩字完全相同。1949年11月21日,聯合國通過289決議,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和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聯合國認為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 1日獨立,而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後獨立,結果兩國都如期獨立。因此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澎湖正式從日本分離,台灣應交付聯合國託管、自治而獨立。
事實上,早在228事件發生前,台灣人即曾依據聯合國憲章,請願廢除『開羅宣言』、要求台灣獨立。『被出賣的台灣』一書指出,1947年2月中旬,一群年輕的台灣人,到台北美國領事館,呈送致馬歇爾將軍請願書:『開羅會議把我們推人人間地獄』、『開羅會議的代表們,應負起此刻我們在困苦中掙扎的責任,我們反對這項決定』。讀者可參考 戴天昭教授所著《台灣法律地位歷史考察》一書第二二一頁及二二五頁引用 中國人 卜幼夫關於蔣渭川 (即蔣渭水之弟 )的一段敘述 : 「我想到一段往事,除極少數本省(台灣)高層人物之外,此事當時算是高度機密,此事發生在十二年前,當時大陸甫告淪陷,社會人心不安,而美國態度亦不明朗。在美國駐華代理大使 史壯 ( Robert C. Strong ) 的參與下,推動台灣高度自治的運動祕密進行著,約有十人以上的台灣知名人士參加此一運動。然而, 蔣渭川卻獨排眾議拒絕參加此一會談, 結果因其一人的反對, 導致此項運動終歸於失敗。」
同時,228事件發生時,法律上台灣雖尚未從日本分離,但民眾已要求聯合國對台灣進行託管,其後再經過自治而獨立。如1947年3月4日,花蓮縣花崗山群眾大會,請聯合國實行台灣獨立(見何漢文著,『台灣228事件見聞記』);3月5日,『台灣民主同盟』散發傳單要求聯合國實踐台灣國際共管的諾言(馬起華著,『228事件日誌』);3月5日,『台灣自治青年同盟』要求聯合國履約讓台灣高度自治(蘇僧、郭建成著,『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
此外,在1947年2月28日臺灣發生抗爭事件後,美國留學的廖文奎、廖文毅兄弟逃往香港,同(1947)年秋天組織「臺灣再解放聯盟」,公開鼓吹「臺灣自決」,並倡言臺灣應由美國或聯合國託管。在此期間,廖文毅還曾向聯合國遞交「請願書」,要求聯合國出面「託管」臺灣。1950年,廖文毅在日本組建「臺灣民主獨立黨」。1955年,他在東京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議會」,次年又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但最後歸於失敗。
然而,1945年,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美國政府隨著兩岸局勢與韓戰發展,決定集體講和。日本隨後放棄台灣主權、卻沒有指定交給任何一個國家,在國際上應是屬於「同盟國」聯合託管。但實際上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並未承續此一政策讓台灣民主建國,而是依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之「一般命令第一號」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接收台灣。但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佔領是軍事佔領,只是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沒有確定領土最後歸屬之意思。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之前,台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由於日本在和約中,亦未明示把台澎之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因此臺灣的地位和戰時軍事佔領地相似。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並未享有領有權,但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卻將戰時軍事佔領地納入領土。
(六)、台灣應為美屬論
此說認為,台灣法律地位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一直為美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按照美屬理論所理解的《舊金山和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美國憲法、戰爭法、國際法等等綜合演繹結果,台灣「自動成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海外領土。
雖然都是主張台灣成為美國領土,但美屬台灣群島方案不同於台灣建州運動(The Formosan Statehood Movement)。建州派主張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循序漸進加入美國,最後成為美國的一州;而美屬派主張從舊金山和約與美國憲法入手,透過控告美國行政機關的司法訴訟,使台灣成為美國的海外領土。
(七)、從中國獨立論
此說認為由於接受中華民國體制,台灣已被歸納為中國領土,因此台灣如果要獨立,就是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發表「台灣獨立宣言」是絕對必要的。
此說認為,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同樣從日本殖民統治下解脫,但韓國選擇獨立復國,台灣人民卻是「迎王師」。
1949 年底,中國因內戰出現新舊兩個政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海峽兩岸分區而治。「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兩個國家,是同一個國家──中國。
此說認為,台灣六十多年來的法律地位沒有變動。2000年修正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明定「台灣省」三字,可見台灣目前只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理上(de jure)仍然屬於中國,還不是國家,沒有主權。在此情況下,台灣面臨被中國併吞最大的危機,是很多台灣人民誤認台灣目前已是國家,有主權保護,不必獨立建國。因此,台灣要進一步法律上脫中獨立,建立國格,才能長治久安。
就此而言,所謂的「正名」、「制憲」、「公投」等都不是台灣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關鍵措施,也是過於天真的想法。因為,均未觸及核心的主權歸屬問題。只有在宣佈台灣主權屬台灣人民,且透過行使自決權的公投行為後,才能在法律手續和法理上,取得應有的國格,也才可能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
[ 待續 ]
台灣應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二) – 新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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