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無端起訴,不僅造成法官,在詰問當事人時要耗費很多時間,更可惡的是當事人在時間、金錢及心理上無法抹滅的傷害,限制出境的手段更限制當事人領取獎項的權利,檢察官能夠不負賠償責任嗎?
媒體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被控2012年間收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3000張股票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而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私相授受給浩鼎,暗中幫助研發乳癌新藥,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經過近兩年的審理,今判翁啟惠、張念慈無罪。晚間翁啟惠表示,他現在很平靜,『但希望傷害到此為止』。」台灣如此對待頂尖科技人才,會不會造成海外人士却步呢?值得深思。
輿論的撻伐是最要不得的,翁啟惠的8弟翁英惠說,因為台灣社會充斥的假消息和假情資,或許翁啟惠本人不知道,但事情發生時,他在網路上看到罵聲連連,甚至大家要翁啟惠下台、辱罵翁啟惠國恥。檢察官千萬不要助紂為虐,堂上一點朱,百姓千滴血。
據立法委員陳亭妃在三立電視台表示,翁啟惠是被藍營政治整肅,檢察官都沒弄清楚什麼是技術移轉。士林地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翁、張犯罪,今天判決無罪。再再顯示檢察官辦案疏失,而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因涉公訴罪,形同具文,而法官法又無從處罰失職的檢察官,致檢察官有恃無恐。
檢察官的無端起訴,不僅造成法官,在詰問當事人時要耗費很多時間,更可惡的是當事人在時間、金錢及心理上無法抹滅的傷害,限制出境的手段更限制當事人領取獎項的權利,檢察官能夠不負賠償責任嗎?以目前的國家賠償法第13條是難以撼動的。原因無他,草擬法條者都是司法人員,怎會自找麻煩呢?
善惡終有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而已。檢察官要慎思而行。
作者 / 陳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