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解放軍是以軍民不分的「利用人民的非正規戰法」進行作戰,這是其被戲稱為「土八路」的緣由之一。最近在美中軍艦於南海相遇,劍拔弩張之餘,美軍仍稱解放軍海軍夠專業。現在我國海軍居然要與解放軍比誰更原始?
為欺敵避敵,海軍計劃以10年360億元預算,新建60艘外型如遊艇,並採用一般民間塗裝的微型飛彈突擊艇。
偽裝為民船的飛彈突擊艇,與平時各自捕魚、運輸,戰時接受輔助戰鬥任務的「總動員」完全不同—它不是戰術欺敵,既無軍事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且至少反:
1907年海牙第7公約第2條「外部標示」,即「必須具備本國軍艦特有的外部標誌」;
1977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7.1條「禁止背信棄義」,即「假裝平民、非戰鬥員地位」;與
第44.3條「戰鬥員」,即「為了促進保護平民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戰鬥人員在進行攻擊或準備進行攻擊的軍事行動時,必須與平民區別開來」等規定[1],不可輕率為之。
戰爭雖是政治學理中暴力的極致,卻非毫無章法。從1863年美國〈李伯法典〉(Lieber Code)、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1899到1907年〈海牙公約〉[2]、1949與1977年〈日內瓦公約〉,兩個世紀以來,旨在保護戰爭中平民、禁止無端殺戮的戰爭法(現稱國際人道法)體系逐漸完備;[3] 國際紅十字會體系也伴隨成長。現在,已經沒有人可以忽視戰爭法的管轄。
戰爭法雖承認交戰團體權利,但條件是「為下屬負有指揮責任的人員;在遠距離即可資辨識之固定標誌;公開攜帶武器;實施符合戰爭法與戰爭習慣法之行動」。其中「可資辨識之固定標誌」,就劃下了軍民的分界。此等人員,若行為也合法,便得接受戰爭法保護,享受如戰俘等權益;否則,甚至會被視為刑事犯罪,如傭兵(嚴格說來,包括法國的傭兵部隊)也與受雇而殺人者無異。
前近代戰爭思想混淆了軍民界線,將偷襲、偽裝等當成高智慧的表現;但現代軍隊,講究在行動前謹慎討論適法性。
適法與否,將成為戰後外交談判或法庭的攻防的籌碼。從「紐倫堡大審」到「東京大審」,國際社會已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制度,沒必要或毫無章法殺戮,戰後相關個人將接受追訴。這些臨時或常設的體制,都已經完成幾件眾所矚目的判決。
電影《驚爆內幕》(The Insider)結尾,特別提及美國國務院的「戰爭罪事務署」(Office of War Crimes Issues)[4][5] 與其追訴無期限之事實。該署在2012年已改為「全球刑事正義署」(Office of Global Criminal Justice),2017年,Tillerson雖想要將之裁撤解編,並未成功。
混淆軍與民界線,也是對人民殘忍。
1937年南京,只具有前近代知識水準的國民黨指揮官,見無法抵擋日軍進攻,不是依法投降,反而「一念之仁」的要官兵自謀生活。日軍進城,見堆積如山的軍服,卻不見軍人與槍械,直覺反應是每位平民無異潛在的槍手、炸彈客,對部隊的安全威脅極大。我們很難論斷是否因此過度嚴酷,甚至殺戮平民,但戰鬥進行的方式受到國際法管轄一事,從未被我們認真對待過。
傳統上,解放軍是以軍民不分的「利用人民的非正規戰法」進行作戰,這是其被戲稱為「土八路」的緣由之一。但1990年代初,國際紅十字會專家開始教授整套戰爭法課程,顯然有一些成果。至少在美中軍艦於南海相遇,劍拔弩張之餘,美軍仍稱解放軍海軍夠專業。現在我國海軍居然要與解放軍比誰更原始?
茲事體大,國防部在定案前,最好先諮詢法律事務司的幕僚!
附註:
〈海牙第四公約附錄〉第一節:交戰團體 雲程譯 (連結)
〈海牙第四公約附錄〉第二節:交戰方式 雲程譯 (連結)
〈海牙第四公約附錄〉第三節:敵意地區的軍事當局 雲程譯 (連結)
作者 / 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