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婦聯會的案例,我們不禁要想遠一點:擁有最多「政治檔案」的國民黨會不會如法炮製?
據報載,在辜嚴倬雲指示下被搬走的170箱婦聯會資料,屬於文件類都被銷毀了,總共用了三台碎紙機,花了兩個星期才完成,即使黨產會在5日的搜索中取回5箱資料,但被銷毀的文件永遠也回不來了。婦聯會的案例說明了黨產會嚴重「失職」!
這些檔案早就應該如同5日的行動那樣先扣住才對(不當黨產條例早給了黨產會此一權利,第11條「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對婦聯會的調查又不是最近才開始,大半年的時間,怎麼會讓辜嚴倬雲在發現情勢不對之後,還有充足時間,把這些可能是解開「黨國體制運作」之謎的文件給通通銷毀,而從辜嚴倬雲指示搬走文件的時間點來看,黨產會也絕對有時間先一步扣住這些資料,結果今天卻發生這種憾事,能說黨產會沒有「失職」嗎?
有此前車之鑑之後,我們不禁要問「下一個被銷毀的檔案」在哪裡?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職責之一就是「開放政治檔案」,而「政治檔案」的定義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政治檔案若是屬於政府機關所保有的,在現行機制下,應該沒有被任意銷毀的可能性,但如果是民間團體所持有的就未必如此。
根據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但由於本項沒有罰則,要這些機構「主動」通報自己持有「政治檔案」本來就是緣木求魚。因此,只能靠同條第3項,亦即促轉會主動來調查這些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審定後移歸為國家檔案,機構拒絕移轉,可處100萬至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重點來了,這一切規定都必須等到促轉會成立,等到這些檔案被認定為「政治檔案」之後才適用。
有了婦聯會的案例,我們不禁要想遠一點:擁有最多「政治檔案」的國民黨會不會如法炮製?或許一向重視歷史的國民黨不會「銷毀」「黨史資料」,但如果把這些資料移轉給其他單位(就像蔣家把兩蔣日記交給胡佛研究所)的話,那促轉會還要審定什麼政治檔案?這些檔案還要得回來嗎?如果國民黨把資料給了對岸(不要以為不可能,別忘了國共哥倆好)?那問題會不會變得更棘手?
或許有人會說促轉條例第19條已經規定,「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問題是在促轉會審定這些機構所持有的檔案為政治檔案前,這些檔案都不算是政治檔案,此外,把這些檔案移轉給國外或對岸的學術單位,就文字上而言,也不符合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
或許有人會說筆者「杞人憂天」,我也寧可是自己「想太多」,但有婦聯會的案例,實在不得不「想這麼多」,寫這些就是要提醒民進黨政府,促轉會的成立不能再拖(促轉條例都通過三個月了),而國民黨所持有的政治檔案,更應列為促轉會的首要之務,否則,一拖再拖,歷史真相可能就像那些被辜嚴倬雲碎掉的檔案一樣,永無拼湊起來的可能。
作者 / 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