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票)員獨厚大黨的「立法理由」,非常荒謬的是,官方的記載是「照黨團協商結論通過」。…即使沒有此一頭銜,所有的公民本就有義務參與選舉監察的工作
作者 / 儆光
有關台北市長選舉只有連勝文可以推薦監票員(正式名稱為「監察員」)而無黨籍的柯文哲卻不行,引發社會對於現行規定的討論。現行選罷法關於監察員的推舉,規定在第五十九條,依公職人員的類別分為兩種方式,立委、縣市長的選舉,由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得票率達五%的政黨於各投開票所推薦一人;而其他類別的選舉則由全體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按照此法,在立委及縣市長選舉,只有較具規模的政黨能推薦監察員,而無黨或是小黨的候選人則無法推薦,這自然引發「公平性」的質疑。而因為同條又規定,若立委、縣市長與其他類別選舉同日舉行時,監察員的推薦依前者之規定,而現在的選舉除了補選之外,都是合併舉行,換言之,即使是在議員、里長層級的選舉,按照現行選舉的方式,「由全體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的規定形同虛設,無黨或小黨候選人還是不能推薦監察員。
無論是大黨、小黨還是無黨籍的候選人都繳交相同的保證金,也必須履行同樣的義務,為何只有大黨可以推薦監察員?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合理。其實,原本選罷法的規定,針對監察員的推舉並未區分選舉類型,一律採用全體候選人平均推薦的方式,後來在2008年第七屆立委選舉前夕,立法院突然修改選罷法成為現行的規定,說是「突然」,是因為遍查《立法院公報》的紀錄,這項修正既非來自立委的提案,也不是行政院所提,當時,為了因應首屆的單一選區兩票制立委選舉,立法院確實在討論修改選罷法的相關規定,以符合單一選區選舉的特性,但是直到最後要進行二、三讀時,才出現監察員獨厚大黨的規定,至於「立法理由」,非常荒謬的是,官方的記載是「照黨團協商結論通過」,而黨團協商依照現行運作的實務,只有記載結論而沒有討論與過程,換言之,為何會得出這樣獨厚大黨的修法結論,外界完全無從得知,可以說是密室政治下的產物。
現在因為柯文哲無黨籍身分的關係,迫使民進黨被迫「自我檢討」這項當初自己也參與其中的「不公平規定」。依目前民進黨立委所提出的修正案,針對立委、縣市長的部份,改成每位候選人均能推薦,此舉固然能解決柯文哲的問題,但卻沒有考慮到在合併選舉之下,其他類型公職人員監察員的推薦將比照立委、縣市長的方式,如此一來,以台北市為例,市長、市議員加上里長,候選人可能多達數十位,按照目前立委的修法,每位候選人不論是否由政黨推薦,都能推薦監察員一人,此舉固然可以達到公平的目的,但也會造成監察員爆量的情況。如果說為了爆量的問題,限定只有立委及縣市長的無黨籍候選人可以推舉監察員,而其它類型選舉的不行,又會產生「不公平」的疑慮。
筆者認為與其將監察員與候選人或政黨綁在一起,不如讓監察員全面公民化,開放全民報名,同樣地,投開票所的「管理員」也不應該再獨厚公務員(現行規定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公務員),也應開放給全民參與,透過講習制度從中遴選足夠數量的公民。或許有人會質疑這樣人數足夠嗎?事實上,目前政黨推薦的監察員也常常無法推滿,還必須由選委會另外遴選,此外,公務員不願擔任管理員卻被迫出任的新聞也時有所聞,加上不論是監察員還是管理員均可領有酬勞,應該不會有找不到人的問題。選舉本來就是應該由全民參與,然而,多數的公民都只參與到「投票」這一段,但投開票過程的監督更為重要,更需要全體公民一同參與。
選舉的基本精神是公開、公平、公正,制度上的監察員只是公民參與的一環,即使沒有此一頭銜,所有的公民本就有義務參與選舉監察的工作,維護選舉的基本精神就從全民都來當監察員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