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748號宣告,民法親屬編未給予同性別者結婚權利違憲,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修法,否則同性別之二人可逕依民法結婚。748號解釋是台灣乃至整個東亞,在婚姻平權上的一大勝利,在挺同婚者一片歡欣之餘,其實婚姻平權的挑戰才正要開始。
大法官儘管採取了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但卻為德不卒對同婚的修法方式採取極為開放的立場,雖然說根據權力分立原則,如何修法本來就是立法者的職權,立法者有極廣的立法形成空間,但問題正是出在這裡,美其名叫做尊重立法者,實則是在推卸界定同婚內涵的責任。
立法形成空間意味著,立法機關將有權決定到底要修改民法還是立專法?也可以自行審酌是否要對同婚施加差別待遇,亦即,同性婚姻就算被大法官原則性的允許了,但到底是什麼樣的婚姻權利、享有什麼樣的親屬繼承權利、其婚姻關係的權利義務,完全都在未定之天。立法機關有沒有可能立出一部給予形式的結婚權利,但內涵完全不同於異性戀婚姻的法律?當然有可能,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同性婚姻真的取得了平等的地位了嗎? 從某個角度來看,這是另一場同婚爭論的開始。
立法機關最初步的問題將會在於到底是要修改民法還是要立專法?同性婚姻的規範方式跟異性戀婚姻是不是應該給予差別?這些問題將會是往後數年同性婚姻平權的戰場,雖然或許有人會說,立法機關大可不修法,反正同性婚姻也可以在兩年後依民法結婚,但這種思考忽略了一件事,那就是,立法機關如果不修法,一方面在憲法學上就有違反機關協力義務的立法怠惰之虞,另一方面,同性婚姻逕自適用民法規定後取得的婚姻地位,是只有空殼的結婚證書還是真正的婚姻權利?那些被立法者預設只適用於異性婚姻的規定該如何處理?這都涉及了更多複雜的問題。
雖然有人認為根據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只有修改民法一途,但大部分情況下,立法者都不會採取這種觀點,他們往往更樂意運用立法權能去做他們認為民意所向的做法。可想而知的,反同婚論者接下來的佈局將會逐漸採取透過立法架空同性婚姻內涵的做法,雖然他們現在正在崩潰或詛咒這個意欲促進平權的國家,但當他們回歸實際,他們的做法一定是立專法,或是在修改民法的意涵上動手腳,無論是讓同婚只能取得極為形式而無實質的認可,抑或是讓同婚實際上根本與結婚是兩碼子事,例如,將同婚化為某種伴侶法式的權利,這不僅是在修法層次上架空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更將是把同性婚姻平權的努力化為烏有的戰略。
大法官為德不卒,面對重大的同性婚姻爭論,大法官終究在最關鍵的地方讓了步,導致的後果卻可能是同性婚姻繼續被打壓。大法官其實大可直接宣佈同性婚姻應該適用民法,並要求立法機關只能修改民法,這樣的主張不僅才是符合同性婚姻的利益,也合乎法理,畢竟當前民法親屬編根本沒有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要適用同性婚姻是完全可行的,唯一要處理的只有其他一些親屬方面的權利義務歸屬罷了。總之,大法官748號解釋縱然是同婚的勝利,但要持續保有勝利的果實,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挑戰正要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