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所拿出來的這套,只是將以往扭捏地透過政黨威權操弄司法的作法,改成更為赤裸裸、假「制度」之名的政治介入罷了!
報載,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任命方式與人數做出了決議,重點有二:
1. 縮減人數:最高法院法官縮減為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減為7人
2. 法官由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將由司法院院長先篩選出42人/21人,再由遴選委員會淘汰三分之一,最後總統有權力從剩餘的28人/14人當中決定最終人選任命之。(見蘋果日報《【司改決議】最高院法官將由總統決定 挨批政治任命》(連結))
對此,司法院表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是個案審判的終審法院,為極重要的司法機關,在各國同時設有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國家,就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通例上都是由總統、國會參與(如附件),幾乎未見如我國現制,是由司法行政首長(司法院院長)派任,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最終由總統任命,是符合各國通例的作法。」(見《今(24)日司改國是第2-5分組會議有關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決議 司法院之說明新聞》)
但確實如此嗎?
長期以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為人詬病的,除了裁判品質之外,莫過於濃厚的政治色彩。否則,二十多年前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那句名言:「法院是國民黨的」,怎會傳頌至今呢?(冷笑)
顯見,要改革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除了針對其裁判品質下手之外,還要提高這兩個法院相對於政治/行政權的獨立性。這時,司改國是會議卻想把最高法院法官人選的最後決定權交由仍屬於行政權一環、且最具有政治色彩的公職——總統——進行決定,真能確保法官對於政治/行政權的獨立性嗎?恐怕連三歲小兒也難以相信。
這種做法沒有辦法說服長年苦於司法被政黨、行政權操弄的台灣社會。甚至可以說,司改國是會議所拿出來的這套,只是將以往扭捏地透過政黨威權操弄司法的作法,改成更為赤裸裸、假「制度」之名的政治介入罷了!以台灣社會社會的歷史經驗以及目前的憲政架構,總統絕不宜擁有終局決定最高法院法官人選的權力!
司法院的新聞稿還提及,司改國是會議的這項決議,參考了歐洲各國的做法。但就拿許宗力大院長,以及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成員李建良、林明昕等大教授們肯定熟悉到不能在熟悉的德國制度來說,總統雖然有對於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有「任命權」,但並不能決定「人選」,僅得對由「法官遴選委員會」(Richterwahlausschuss)所選出的人選進行認證而已。* 換言之,聯邦總統的「任命權」,並不包含對於人選的決定,只是一種對該人事決議的「認可」。
再如奧地利,該國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的法官,主要是由該院人事評議會(Personalsenat)提出人選建議,再交由聯邦司法部長進行任命。聯邦司法部長雖不必受此建議的拘束,但部長在慣例上仍會尊重人事評議會的建議,畢竟最高法院人事評議會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高等法院代表們所組成,行政權對此不宜任意介入、侵奪,方能尊重司法獨立性。
除此之外,細觀司法院新聞稿附錄中臚列的歐亞各國,無論比利時、保加利亞、法國、匈牙利、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塞爾維雅、韓國,對於最高法院人事的提名、任命,皆無國家元首可終局決定人選的作法,反而多是透過設置獨立機關揀擇岀適任人選,再由國家元首以任命權進行認證。
相反的,司法院、司改國是會議給出了一個極為惡劣的手法,也就是刻意用模糊的「任命權」,暗渡陳倉地讓總統擁有最高法院人事的終局決定權,用制度直接讓政治力能堂而皇之介入司法人事。司法院說,不會有政治力介入,那麼請問,司法院長怎麼出線的?所謂的遴選委員會又是誰來主導、組成?在這當中,到處都可能讓政治力介入,司法院拿什麼保證不會?別開玩笑了!
看到這裡,司法院所言「符合各國通例的作法」,真不知道是符合哪一國的?又或者,被自己給的附錄打自己臉其實是司法院的新時尚?作出這個決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改革信用已經破產,若要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就從改革這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起吧!
*在聯邦最高法院的網站介紹裡頭,便明確寫著「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並經聯邦總統任命之。」(”Die Richter am Bundesgerichtshof werden vom Richterwahlausschuss gewählt und vom Bundespräsidenten ernannt. ” Siehe, Bundesgerichtshof, Richter und Richterinen, zuletzt besucht, 25.04.2017)除了聯邦最高法院之外,這種法官任命方式也是除了聯邦憲法法院之外的其他聯邦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勞動法院、聯邦社會法院、聯邦財稅法院)所共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