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政府去年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有醫護人員診斷其為「同性戀」,並進行性傾向扭轉治療,導致身心受創。因此,有立委呼籲修法列為禁止的醫療行為。依衛福部表示,修法禁止,是在邀請精神科專家會議討論後的決議而形成的政策。修訂的「醫師法」,預計三月實施。違法醫師,將受罰鍰、停業或廢照等處分。反應出人意料的快速,卻,也留下令人值得思考的空間。
同性戀,是指一個人明顯的同性性取向和行為的表現,也是個人對性別社會角色認同的方式之一。其盛行率約在2-4%。男性,從青春期早期開始;女性,則在青春期前,即可能開始。一般在青春期中、後期或成年早期,逐漸定型。就像人格一樣,在成熟/定型後,具有相當的持續性且變更不易。由於無法找到較明確的生理因素,它究竟是不是屬於精神「疾病」,在80年代前,一直是精神醫學界爭議的議題之一。在70年代,美國精神醫學會已提醒且不鼓勵將同性戀列為疾病,並在1980年的診斷手冊中,將其正式排除。
由於不同國家、社會、文化、宗教,對同性戀的看法、態度,差異極大,也造成紛爭、悲劇不斷。鑑於此,自80年代開始,美國精神醫學會(1980年)率先放棄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1992年),也接受將同性戀視為人類正常性行為範疇中的一種亞形。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12年),也開始強調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的人權,應受尊重。目前,國際疾病分類(ICD-10)及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5),已聯手不再將同性戀和性別認同差異,視為疾病診斷。
世界精神醫學會更於2016年3月針對此,發表正式聲明。內容主要包含二個重要部分:
1.針對一般民眾和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不厭其詳的說明、強調,同性戀並不是「病」,並無特別針對其矯正而從事治療的需要。因為,「治療」效果相當有限且可能造成心理傷害;
2.針對政府:應去除對同性戀的歧視性法律,並付予與一般人相同的各種同意權行使權利等。
因此,除非台灣現行法律列有同性戀者必須接受強制治療,否則,自無憑空制訂禁止治療的奇怪條文的需要。其理由,如下:
1.醫療同意權的行使,不應受限:這是醫學倫理的通則。禁止同性戀的治療,從某個層面來講,是對同性戀者同意權行使的否定或剝奪。要不要接受治療,是同性戀者同意權的自主選擇,不應受到歧視或干擾。
2.「禁止」治療,只有製造更多困擾:禁止治療和強制治療一樣,若無「病」做為基礎,說穿了,只不夠是一種極端的法律條文遊戲而已,並不値得鼓勵。既不被視為「病」,又無心神喪失的狀況,他/她的同意權行使自然受法律保障。若個人不同意,只要不去掛號、就診,不就可以了?有誰可強迫他/她必須繼續就診?依醫學倫理的規範,醫-病關係的中止,醫師部分,除需徵得病人同意外,只有在特定醫療考慮下,才能中止(結束);病人部份,則不必告知理由,即可依自己意願隨時、片面中止(結束),不必醫師同意。因此,何需煞費周章再立法「禁止」?甚至,還將醫師的被動處置明列為犯法?難道醫師可以到家裏抓人、強迫治療?此外,若有任何對自己的性取向發生困擾或不喜歡的人,希望尋求諮詢或治療時,他/她們的權利,不是被粗暴的完全剝奪了?更不要説,因而引發醫-病和家屬間不必要的爭議和誤解了。
立法禁止治療,對成年同性戀者的權益保障,並無任何增加,反而,將滋生更多、更複雜的爭議。可預測的是,對未成年孩子的如何處理,勢必引發各種難解的同意權爭論。對在父母監䕶下的未成年孩子,同意權的認定該如何?對學齡前、學齡中和青少年小孩,父母的代理同意權是否需有所區隔或全數凁結?是否會侵犯父母的教養權?是否違反現行的法律?是否在實務上得以順利推行?等等,皆是問題。
我贊成在性別教育上,應採取更開放的態度;也支持應廢除對同性戀的任何歧視性法律,並尊重其應有的同意權行使。但,對突發立法禁止治療之舉,則持保留。性別取向和認同,屬於個人自主權的一環,應避免外力的過度或不當干擾。尤其,它牽涉到複雜的社會、文化、法律等層面,其改變,應以長期教育為主,輔以歧視性法律的删除,才可能獲得預期的效果。
不管是出自精神醫學會之建議,或出自衛福部之構想,此種方式的立法,似乎已曲解了同意權的本意。尤其,跳過該有的衛教和專業內控,逕行禁止,也逾越了醫療該謹守的立場和分際。衛福部實應愼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