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看看目前台灣的兩大黨,請別忘了,一個組織實務與理念背道而馳,是很可怕的。
大學法第33條提及,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於校務會議納入學生代表,且不得低於總數十分之一、應輔導學生成立經由民主選舉程序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在大學這個追求真理的殿堂,我們理所當然的期待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大學能站在進步的前端,在高等教育的受教學生們種下一顆自由、民主的種子。畢竟一直以來,我們都期待著知識份子可以帶領社會走向一個更人性、自由與民主的世代。
事與願違,在現今的校園中,學生權益這件事經常只是淪為瑣碎事務的總和,一些真正攸關學生痛癢的議題,往往尚未成為校園討論的議題,便石沉大海。以大學法第33條所提及的學生自治組織為例,目前仍有不少學校的學生會(或稱學生自治會)在成立的過程中並沒有將「維護學生權益,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増進學生民主素養」這樣的核心價值作為己任,甚至在成立宗旨中,只有強調「社團」與「學校」,而沒有「自治、民主、學權」這樣的核心價值。
事實上,台灣的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仍只淪為校方打手,握有資源的校方在「學權、民主、自治」這樣的核心價值沒有深植學生心中的情況底下,使得學生為求資源不受影響,絕大多數的學生自治幹部會選擇妥協再陀協,最終學生會便成了校方所控制的橡皮圖章,如空殼般只在舉辦全校性活動時才能凸顯其存在感。
在《踏入學生自治的世界:學生會理念與實務筆記》一書中提到,在現今台灣的學生會實務上,學生會經常在實踐學生自治與保障學生社團的經費與發展之間猶豫。此外,在台灣學生普遍在求學過程中並沒有人給予其「民主、學權、自治」這樣的觀念,於是一個過於強硬,追求學生自治與學生權益的學生會,在實務上難以取得全校學生的認同,欠缺全體學生認同的學生會,是走不長久的。於是,為求學生對於組織的認同,學生會勢必得做些較為能夠吸引學生的事情-舉辦大大小小的全校性活動,便是最快的捷徑。
話說回來,學生會成立的核心價值既然是追求與培養學生建立「民主、自治、學權」這三大理念,那麼即便為求取得全校學生的認同,必須將絕大多數的重心放在如何舉辦好全校性活動、維持全校社團之正常運作,亦應時時刻刻惦記著學生自治會的成立宗旨,應有專門處理、推廣這三大理念的獨立部會,如學生權益部/學術部等。
不過,我觀察了許多學校的學生會與學生議會運作中,未見學生權益部或學生權益委員會(依各校而不同)的蹤影,或學生權益部或學生權益委員會這個部門在實際運作上,成了該問題未涉及其他部會的管轄範疇時便必須自動接收、處理的部門,在實務上並無法有效伸張與爭取學生權益。
就大多數學生的角度,這樣的部會存在與否自然無關痛癢,也在這樣的風氣之下,使得學權部(學權委員會)給人留下一種學生不滿的錯覺。的確,以學生權益的角度來看,學生權益的確是為了解決學生間的不滿與不方便,但若實務上所被校方或整個組織授予的層級只有解決瑣碎的事務,那麼恐怕有失學生權益部(學生權益委員會)的高度。(至於學生權益為何歸為學生議會,又是另一個爭議與議題了)
綜上所述,我想請大家想想一個問題:如果我們對學生會普遍都有應站在更高的角度替學生爭取權益的共識,並希望學生會真的能夠培養學生建立那三大核心價值,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繼續放任各大專院校,甚至是高中職校將學生會輔導成未能有效實踐三大理念的組織呢?請大家看看目前台灣的兩大黨,請別忘了,一個組織實務與理念背道而馳,是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