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演了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眼眶泛紅地怒斥民進黨無視程序正義,要蔡英文總統踹共的事件。這起因於召委吳玉琴認定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提案不合規定,因此裁示不予處理。但時代力量方面則認為,根據同規則第 59 條,洪慈庸以黨團名義提案,召委不可以直接決定不處理。那麼誰的解釋有理?
係爭規範: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章《附則》第 57 條第 1 項:「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同規則第 59 條:「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爭點: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9 條是否得排除同法第 57 條第 1 項而在各委員會提案上適用?依爭點所示,此取決於第 59 條與第 57 條第 1 項之間的關係,亦即:
若第 59 條是針對第 57 條第 1 項的特別法(Lex specialis),則基於系統解釋(Systematische Auslegung)的「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特別法優位於一般法)法理,它將會優先於第 57 條第 1 項適用。目前時代力量黨團的論述採取此種解釋。
然而此種解釋有其問題:
須先指出,在立法院有兩種會議,一種是「院會」(立法院會議),另一種是「委員會」(各委員會)。兩者之中,最為正式而且有最終決定權力者,便是「院會」。因此《立法院議事規則》首要的規範對象就是「院會」。委員會雖不具最終的決定權,卻是重要的審查、溝通的管道,因此委員會的議事除了大致上比照院會之外,會有一些基於委員會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別規則,這就是《附則》裡的特別針對委員會的那些條款。
按《附則》裡的條款,並不構成一個完整而且彼此聯繫的規範系統,而往往是一個鬆散的規範集合,裡頭主要是各種對之前章節的補充規定或者特別規定。此參考其他法規附則之立法方式,如:勞動基準法附則、動物保護法附則、醫師法附則、藥事法附則、都市計畫法附則等,尤為明暸。
因此,《附則》裡頭的條款與其說是彼此間融貫而自成系統,倒不如說是各自與《附則》之前章節的相關條款彼此關聯而共構系統,甚或某些此前章節未有規範的事項也會被放入《附則》當中加以規範。所以《附則》中的條款應依情況個別、獨立看待,如此便排除了對《附則》中的條款彼此之間進行系統解釋的可能性。
而且相當明顯地,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當中,若是針對委員會或者特別狀況之規定,如第 57、58、60、61 等條,會特別地指明「委員會如何」或「某條如何」。但第 59 條本身並沒有指定適用委員會,或特別排除某一條,因此不能逕自認定第 59 條是針對委員會的特別規定。反而,第 59 條明顯是為補充議事規則在此前,有關院會上提案、連署、附議的條款中並未列入黨團的問題,據此而言,第 59 條是抽象、一般的補充規定,仍屬於一般法(Lex generalis)。
依此,第 59 條應認為是針對同規則第 8 、9 、10 、11 、42 等有關提案、連署、附議方面的條款進行補充,而第 57 條第 1 項則是專門針對委員會議事的特別規定。那第 59 條就不是針對第 57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而是對於院會中有關提案、連署、附議的一般規定之部分,但第 57 條第 1 項則明確是針對在委員會提案的專門規範,故在委員會當中的提案,程序上應該是優先適用第 57 條第 1 項,而不是第 59 條。
據此,本文以為:
《附則》內部並非自成一個彼此關聯的規範系統,而是補充此前各章節的規範集合,此參考其他法規之附則立法方式便不難明白。附則的條款通常是對之前章節中的既有條款進行補充,或是對之前章節中並未規定的事項進行立法。因此《附則》當中的條款,彼此間不必然構成所謂的「一般法–特別法」關係,故不可直接在它們彼此間進行系統解釋。
因此,在《附則》中,除非特別指明針對某些情況或排除某條適用,否則應該視為對之前章節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且相對於其他更明確地規範某些狀況的條款而言,這種補充規定的性質仍是一般法。其他明確地規範某些狀況的條款,才屬應該優先適用的特別法、專門法。
是以第 59 條乃是針對之前章節中,對於院會上提案、連署、附議只針對「個別立法委員」之規定進行補充,本質上應仍屬一般法(Lex generalis)。在適用上,第 57、58、60、61 等條明確針對委員會作出規範的條款,屬於特別法,應優先於第 59 條適用。既然第 59 條不能在委員會當中優先適用,那洪慈庸以黨團名義所提自然不成案。
當然,如果只有直接查閱前開兩條係爭規範,很容易做出直覺性的解釋,但若仔細檢查議事規則整體,便會發現這種直覺性的解釋忽略了許多細節。不過,想要抓到重點,依靠的不外乎對於議事規則本身的了解以及資深幕僚、助理們的長年研究與實踐。就時代力量在國會裡頭十個月的表現,顯然在議事規則部分還有許多該學習的地方。
那麼,戰神兩眼婆娑究竟為哪樁?抑或只是流些潤滑液,讓勞基法修正案的爭議多個茶餘飯後的話題?
參考文獻:
Bydlinski, Franz: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2. Aufl., Wien/New York 1991.
Larenz, Karl: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Aufl., Berlin/New York 1991.

Pawlowski, Hans Martin: Methodenlehre für Juristen, 3. Aufl., Heidelberg 1999.

Wank, Rolf: Die Auslegung von Gesetz, 6. Aufl., München 2015.
Zippelius, Reinhold: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11. Aufl. München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