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送出「同性伴侶法」的草案,希望藉此讓同志可以享有目前民法保障「夫妻」的種種權利。但我認為,像同性伴侶法案這種「隔離但是平等」的作法,本身就是一種歧視。與其另立專法,不如直接在民法中修改婚姻的定義,將「一男一女」修訂成「兩人」。
「同性伴侶法」一看可知是個折衷的草案。既可在同志在權益上受惠,又可以安撫保守宗教團體對於「婚姻」神聖性的堅持。然而台灣並不是宗教立國,本身也沒有國教,為什麼要堅持「婚姻」只能由一男一女組成?支持此草案的法務部或是相關團體有義務積極的論證,為什麼不讓同志伴侶「進入婚姻」,而不只是鬼打牆的重複「婚姻就是一男一女」。
事實上,「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從來就不是普世不變的真理。美國人類學協會(AAA)在2004年就曾發表聲明:經過一世紀以上的人類學研究,我們發現在世界各地的文化系統當中,有各種不同,甚至差異很大的婚姻、家庭與親屬的型態。透過跨文化的比較,並沒有證據指出非得要一夫一妻的婚姻才能建立穩定與人道的社會。
蔡英文總統在選前曾經承諾會「支持婚姻平權」。民進黨目前已經達到完全執政,有一百分的資源,為什麼要屈就七十分的改革?在2013年尤美女立委曾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當中就包括了直接修改婚姻的定義,試圖讓台灣社會看待性傾向的角度作根本性的調整。如果過去行,為什麼現在不行?
「平等」不只是法律條件上的香等,而是讓不同的個體都能夠得到發自內心的尊重。直到有一天不同性別與性傾向的人們,可以不用倚靠地方政府的善意,或各種巧立名目的法規來享有所有「正常人」應有的權利時,我們才能說那是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