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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二三言(上):歐洲五國之週休立法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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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備受批評的「一例一休」草案,勞動部在向立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中表示,世界上沒有兩例的立法例規定。(中央社2016/07/06報導)「世界上沒有」這樣的論斷或許過於武斷,但也可能勞動部真的做了大量比較研究而得出這個論斷。無論如何,對於政府、公權力機關的任何表述,都抱持合理質疑、審慎求證的態度,應該是現代公民應有的基本態度。因此,本文擬就外國有關週休之立法例進行比較,檢視「一例一休」是否確實不夠進步以及其相關問題。

然而,受限於語言、篇幅以及時間因素,本文並不可能完全整理世界上所有國家的規範。故比較對象將限制在以德語、荷語及英語為主的歐洲國家,即德國、奧地利、瑞士、荷蘭和英國五國之規範例。本文的比較範圍也並非整體勞動規範,僅聚焦與週休相關的原則性規範以及相關聯的工時規範。這是由於一例一休草案屬於週休規範並與法定工時相關聯,故一起提及。

落在週休規範框架之外的勞動是超時工作、加班,屬於加班相關制度的範圍,本文並不打算詳述。因目前台灣勞基法對於勞工在例假日加班,訂有相對嚴格的法定條件,如依法運作,實際上並不容易符合條件,且勞動部也未對例假加班條件方面提出草案,故這個部分暫不討論。

圖片來源: HiNet新聞
圖片來源: HiNet新聞

前述歐洲五國對週休與工時的立法,大抵如下:

德國的工時法(Arbeitszeitgesetz, ArbZG)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週日及法定假日從零時至二十四時不得要求受顧者從業。」因此就法規而言,德國每週僅有一例假,並相當硬性地規定在週日,但同法第十條允許部份行業可例外地在週日工作;第十一條限制每年應有十五個週日不從業,並規定週日無休假時,應該如何補償勞工。故相對來說,德國的週休規範仍有相當彈性。而德國的法定工時,根據同法第3條規定:「受雇者於每個工作日之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個鐘頭。當六個月或二十四週內的工作日勞動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個鐘頭時,勞動時間得延長至十個鐘頭。」故單週最高法定工時以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奧地利勞動休息法(Arbeitsruhegesetz, ARG)規範兩種休假方式:週末休假(Wochenendruhe)以及週間休假(Wochenruhe)。前者是指,勞動者享有包含週末整日在內、三十六小時不中斷的連續休息時數(§ 2 ARG);後者則是,在無法適用週末休假時,勞動者則享有包含一個完整日曆天、三十六小時不中斷的連續休息時數(§ 3 ARG)。因此奧地利可以說是法定1.5例假。而奧地利的法定工時,則另以工時法(Arbeitszeitgesetz, AZG)規定。據此,勞動者在普通工時中,每日不得工作超過八小時,一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作者16/10/09補充:勞動休息法還規定,週間休假最遲要從從週六下午13時開始,因此才說是法定1.5例假[§ 3 (2) ARG])

荷蘭對於週休的部分類似奧地利勞動休息法。該國工時法(Arbeidstijdenwet, ATW)規定,對於成年以及為人父母的勞工,規定每一百六十八小時週期(一週)中享有三十六小時的休假,或者三百三十六小時週期(兩週)中七十二小時的休假。(Art 5.5.2 ATW)而且原則上週日不得要求勞工勞動,但合乎一定條件,得以其他工作天休假取代之。(Art 5.1.1 en 5.6.1 ATW)因此荷蘭的制度也該算是法定1.5例假。而荷蘭成年以及為人父母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週最長不超過六十小時,但雇主應將每週工時控制在十六週內平均工時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並且四週內工作時數不多於五十五小時。(Art 5.7.2 en 3 ATW)。

(作者 16/10/09 補充:一週連休36小時計算上不可拆成跨週。兩週72小時則可以拆,但至少需包括一個32小時的連休。)

瑞士的勞工週休規定散見於債法(Obligationsrecht, OR)以及勞動法(Arbeitsgesetz, ArG)中。根據勞動法,原則上勞工在週日(準確來說,是週六23時至週日23時,但可提前或延後一小時)不進行勞動。(§ 18 ArG)而債法裡頭有關勞務契約中雇主義務的規定,也指明雇主應給予勞工每週一日的休假,並且原則上應該在週日;若週日無法休假,則應該在其他工作天中予以勞工一日休假。(§ 329 OR)根據瑞士勞動法,工廠、辦公室、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包含大型零售業中銷售人員的僱員,每週最高工時為四十五小時;前述職業以外的職業,則每週最高工時為五十小時。(§ 9 ArG)

英國雖然屬於普通法國家,除了若干勞動法的重要判決外,亦有對於例假與法定工時的規範。這個部分的主要規範見於工時規則(Working Time Regulations 1998, SE 1998/1833)。在這當中,英國勞工七天中便應有一個連續且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SI 1998/1833, reg 11. (1))。抑或者,在無法七日內一休時,雇主應給予勞工在一個十四日週期中兩個每次至少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或一個連續且不少於四十八小時的休息時間。(SI 1998/1833, reg 11. (2) (a), (b))而根據這部規則,英國勞工每週最高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SI 1998/1833, reg 4. (1))。

在大致比較過上述五國對於週休與工時的規定,可以發現這五國中並未有強制要求雇主每週兩個例假的規定,對於最高工時的規定也多落在四十到四十八小時這個範圍。因此單純以法規範比較來看,目前勞動部擬推行的每週一例一休草案,基本上與歐洲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差異並不大。甚至一例一休草案的構想,由於具備強制性與彈性,和前述歐洲五國相比,也不算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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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2016-07-26 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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