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很難進行「非黑即白」的界限劃定。
最近看到許多有關台灣轉型正義的文章都紛紛提到德國納粹,身為一個歷史人,我在這邊提出一些看法,希望在這個瞎子摸象的過程中釐清一些歷史謬論。
首先,德國的納粹和台灣的白色恐怖不一樣,歷史背景不一樣,人、事、物通通都不一樣,拿西特勒比蔣介石,就像是拿香蕉比芭樂。希特勒的政權是透過選舉而得來的,蔣介石在台灣的政權則是空降來的。
希特勒稱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是”最終解決方案” (Final Solution),因為所謂的”猶太問題”已經存在歷史兩千年了。
耶穌生存時適逢羅馬帝國的年代,耶穌升天後37年,也就是在公元70年,當羅馬帝國的軍隊佔領了巴勒斯坦時,古代猶太人就從自己的故土上被驅逐出來。從此開始流落異國他鄉,十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散居歐洲各地,也遍及全世界。西元四世紀時羅馬帝國基督教成為帝國的國教,猶太人因為不認耶穌基督為彌賽亞,成為帝國裡唯一不信仰基督教的民族,於是無論走到哪裡都不受歡迎。十字軍東征討伐穆斯林時,經過猶太人居住的地方還會特別下來屠殺當地的猶太人。又或每當歐洲發生天災人禍時,人們就會認為那是上帝發怒的徵兆,然後希望透將猶太人趕盡殺絕來乞求上帝息怒。猶太人因為自己的祖國領土被侵佔而淪落他鄉,到每個國家他們都是異族。他們帶著自己的文化,說著不同的語言(希伯來語)。總之,他們的身上都被貼了標簽。這十幾個世紀以來,想要對猶太人近行種族滅絕的人不少,因此到了希特勒,他覺得全面性的對猶太人進行屠殺才是最終解決方案!
這跟在台灣的白色恐怖當中的罹難者不同。
你可以說希特勒和蔣介石都是獨裁者,但你不能用德國的方法來來說:「台灣也該這麼做!」
因為,我們的情況跟德國完全不一樣! 你總不能說白色恐怖下的罹難者跟猶太人一樣!
二戰結束之際,美、英、法、蘇四國通過《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做為紐倫堡大審判的依據。當時戰爭剛結束,被告是被逮捕後以「戰犯」來起訴,由戰勝國來審判戰敗國的戰犯,許多事實被扭曲,法源依據也太草率,法院的有效性後來被受到質疑,因此許多評論家認為紐倫堡大審判是一種偽善、為了迎合當時的激進情緒的人們的騙局。
當然也有人覺得這些審判是人類善良的ㄧ種進步,德國哲學家雅斯培也講「幸好有紐倫堡大審判,才不會所有的德國人都淪為納粹」。
面對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統治下的台灣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法律,來做為審判的依據? 那蔣介石在中國的殺戮呢? 找中國人一起來清算嗎?
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中說: 我們將從真相的調查與整理出發,預計在三年之內,完成台灣自己的轉型正義調查報告書。
那麼我想第一步應該在立法院立法推翻民國80年的大法官釋憲,其內容提到: 惟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於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係基於此次戒嚴與解嚴時間相隔三十餘年之特殊情況,並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
這些當年的刑事案件雖「已確定」,但卻剝奪了許許多多因為誤判而成為受害人上訴的權利。
再來,我們需要國民黨將其黨史納入國史,許多在當時黨國不分的威權制度下國民黨的所作所為藏在黨史館裡,這些資料需要被公佈。
其次,公佈的資料會不會受個資法的保護,假設我們的好不容易查出當時那些「告密者」、「檢舉者」的資料,可以公開讓受害者家屬去查閱嗎? 會不會查出來還是王OO,李OO? 無法公佈全名?
但我們怎麼去「還原真相」和怎麼「伸張正義」,會影響到我們如何去面對這一段歷史,轉型正義很難進行「非黑即白」的界限劃定。也許結果不會使每個人都滿意,也許每個人人心中「轉型正義」的那把尺都不一樣,但我們仍要去面對,並且概括承受正義在被伸張時不可避免再被掀起的傷痛,因為歷史的黑暗面遺留給這個社會的課題,恐怕更為深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