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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其他目的而執行刑罰並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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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實現是在於行為人獲得應有的懲罰,也就是他僅僅為他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但是如果施加刑罰的國家並不是如此想的話,這時行為人可能只是成了政治操作的工具、成了操弄輿論的開關,他所受的刑罰,其目的就不是他所應得的,他所應得的只是以他的行為為目的的刑罰執行,而不是作為工具。

馬政府執政八年至今槍決了多名死囚,且時機經常為國內發生重大政治爭論、承受社會壓力或輿論喧囂沸騰之時,但輿論卻長期只聚焦於死刑存廢的議題,而未能正視這些刑罰執行背後更重要的問題,就是這些刑罰的執行最終到底是出於什麼目的?因此,本文並不打算討論死刑或任何刑罰存廢的問題,反而是想提出一個問題,就是犯罪人如果不是因為所犯的罪行,而只是因為某些其他目的而受到執行,這到底是不是實現了人民樸素正義觀下的「正義」?還是根本的辜負了刑罰想實現的正義理想?

圖片來源: 中天新聞
圖片來源: 中天新聞

什麼是「正義」?正義這個詞聽來正氣凜然,但正義一詞所指的其實是「每個人得到其應得之物」,例如,跟店家買東西,付了錢就應該獲得店家所許諾的物品;犯罪人偷竊他人之物,就應該承擔相對的刑事責任等等,這樣看來正義似乎不是什麼太難的東西,那為什麼人類文明幾千年來依然不斷的爭執著何為正義呢?其中最關鍵的爭議點就在於,什麼是「應得」,比方說,一個小偷對於他的行為他「應該」付出什麼代價?這個「應該」便是大家爭執的問題所在,隨著每個人與文化的價值觀不同,有些認為偷竊的人應該被斬斷手腳,有些則認為應該關起來,有些則是歸還偷竊之物就了事了,可見人類對於「每個人得到其應得之物」有著非常不同的看法,但我們必須注意到一點,一個人應該得到什麼,其背後的理由必須跟那一個人切身相關,小偷被罰款,必須是基於他偷竊的行為而來,而不是基於其他理由,換句話說,罰小偷錢只能是基於他偷竊,而不能基於他的種族、性別、信仰等等其他毫不相關的理由,如果,我們是因為這位小偷的種族才判他罰金的話,這種刑罰便是他不應得的,這時我們實則是在歧視與任意施加暴力,而不是真正的在實現正義。

人類社會一個巨大的難題便在於,我們該怎麼說刑罰與犯罪人的行為相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相稱嗎?但這個問題顯然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解決的,A把B的手打斷了,難道社會只要把B抓起來打斷手就可以解決了嗎?我們怎麼確認B被打斷手的時候,他跟A被打斷手的時候一樣痛苦?我們怎麼能知道兩隻斷臂是相互等值的?問題就在這裡,我們根本不知道,也無從知道犯罪人所承擔的刑罰,是不是能夠匹配他所受的刑罰,無論是判得輕或重,那麼對犯罪人來說都可能並不正義,另一方面,對於那些期待司法還以公道的被害人來說,也是一樣,侵害他們權利的犯罪人如果被判的太輕,是社會辜負了受害人期待的正義,但判得太重也是如此。正義要求我們給予行為人他應該承受的處罰,但我們卻完全不知道什麼是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刑罰的執行也是如此,正義的實現是在於行為人獲得應有的懲罰,也就是他僅僅為他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但是如果施加刑罰的國家並不是如此想的話,這時行為人可能只是成了政治操作的工具、成了操弄輿論的開關,他所受的刑罰,其目的就不是他所應得的,他所應得的只是以他的行為為目的的刑罰執行,而不是作為工具。

「刑罰的執行出於什麼目的」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單單是國家這次的執行是否合法的問題,更牽涉到人民所以為的「正義」是否實現的問題,有些人歡欣鼓舞地以為國家總算實現公義,但如果國家執行刑罰的出發點不是為了公益而是有其他目的呢?這還算是實現公義嗎?試想,如果今天國家處罰一個人,目的不是為了讓他理解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只是因為國家想以他作為宣傳工具,要大家遵守法律,這時,這個人受到刑罰處罰是正義的嗎?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受到處罰只是因為國家想拿他作為工具或其他目的之用,而不是想要實現正義,更不是任何文明國家所應該接受的行為。

台灣社會必須重新思考,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最終我們承認,我們無法正確的衡量什麼是犯罪人應得的刑罰的話,那麼我們就應該正視樸素正義觀中所謂應報論的錯誤所在,而轉由其他角度來看待犯罪人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更嚴格的監督國家在刑罰執行時的目的,如果國家執行刑罰只是為了政治操作、掩蓋大眾耳目,甚至討好大眾,這時,人民所期待的正義便蕩然無存,因為犯罪人根本不是為了他犯的錯而受罰,而只是為了其他目的而受難,這使得國家對他的刑罰顯然毫無正當性,更遑論要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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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正義 犯罪人
2016-05-13 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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