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在這次事件中的反應與角色,讓國安系統的冗大、推拖、顢頇與無效率毫無掩飾地呈現在國人面前。
新科立委呂孫綾日前就憲兵違法搜索一案質詢國安局長楊國強,引發各方正反不同意見的討論。其中有某位知名媒體人便引用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規定,認為呂未必有錯,楊推諉太過。
的確,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賦予國安局統合指導、協調與支援之權,然而此權力的前提乃事涉「國家安全情報事項」。假如沒有這個前提限制,直接認定國安局的指導權能夠「指揮」憲兵司令部或是政治作戰局軍安總隊,那似乎也可把內政部組織法搬出來看,民政司對於地方行政也有指導權,但民政司能否「指揮」地方行政呢?顯然指導與指揮應該存在分際界線的。
可實際上,指導、指揮甚至是指示,這些法條中經常出現的用語,往往讓人無法明確界定出它們之間的不同,換句話說,既有法制中對於這些用詞欠缺較為精確的分劃。進一步造成的結果便是,即使互不相隸屬,其他單位的上級仍有機會透過這曖昧的「指導之責」、「指示之責」云云,插手其他下級機關職責業務,破壞權力授與及責任承擔之間的連結關係,致生如當年某位「地下總統」出巡並「依法」擴權之情形。這無論對權力分立抑或責任政治皆是無比的傷害。
據此,國安局與憲兵司令部或政治作戰局軍安總隊的關係究竟如何?確實啟人疑竇。畢竟如前所述,國安局在事涉「國安情報事項」對彼等有統合指導之權,但此統合指導之權範圍究竟如何?這些被國安局組織法一籃子劃進來的機關們與各自的上級機關又是處於何種關係?顯然未有清楚劃分,造成上級之間指揮、指導功能彼此交錯紛雜,讓權力者有機會恣意插手情蒐事務,然後各機關都找得到理由卸責的現象。
再者,此次憲兵違法搜索所涉,究竟能否被認定屬於「國家安全情報」之內容?雖然根據國安局的國安情報統合工作辦法:「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之事項,指國際情報、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情報、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及其他重大情報之指導、蒐集、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但此所謂「重大情報」仍然太過抽象廣泛,假如以「重大情報」為由,例如此次違法搜索案件,憲兵司令部、政治作戰局軍安總隊或其他機關擅自干預人民權利,那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或者國安局組織法而作為主管或統合指導機關的國安局,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這是必需嚴正思考,甚至改革的問題。
至此可以提出一個結論:某方面而言,呂孫綾的sense還不算錯得離譜,但無論就她的質詢內容、思考層次或應對方式來說,也沒做對什麼。唯一明白的是,國安局在這次事件中的反應與角色,讓國安系統的冗大、推拖、顢頇與無效率毫無掩飾地呈現在國人面前。
作者 / 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