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檯面上的公開宣示與檯面下的運作並不全然一致,本文便是透過解讀ROC的外交檔案,相當程度修正或是重新詮釋「漢賊不兩立」的真實意涵與實際運作
一、前言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驅逐蔣介石代表,並「恢復」PRC的中國代表權。(註)ROC雖然於決議案表決通過前即先宣布退會,但仍無法改變ROC被逐出聯合國的事實,ROC並在「退出」聯合國後陸續失去聯合國附屬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會員資格。也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內,陸續與比利時、澳大利亞、日本等17國斷交,說道「雪崩式斷交」,國民黨主政下的ROC感受甚深,當今國際間普遍認知及接受的「一個中國」透過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更替獲得實踐。
在1970年的代表權保衛戰中,「排我納匪」案之贊成票數首度超越反對票數(51:49),倘若該年的「重要問題」案未先通過的話,ROC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就已經不保了。到了1971年,美國提出以「雙重代表權」代替過去的 「重要問題」案,作為新策略,以因應國際間普遍支持PRC入聯,卻又反對排除ROC的呼聲。希望在PRC入聯之際,利用「雙重代表權」的模式保住ROC的會員資格。
對於這一段歷史,大家普遍知道的版本是,ROC基於「漢賊不兩立」的基本國策,主張一個中國,ROC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代表,至於毛澤東所領導的PRC是「偽叛亂組織」,基於「寧為玉碎,勿為瓦全」,雙方絕無可能共存於聯合國之中。
然而,根據歷史檔案所顯出的外交斡旋與交涉,卻可以看出ROC在代表權一事上並非毫無彈性,檯面上的公開宣示與檯面下的運作並不全然一致,本文便是透過解讀ROC的外交檔案,相當程度修正或是重新詮釋「漢賊不兩立」的真實意涵與實際運作,希望能對ROC失去聯合國代表權這個問題,提出新的解釋,進一步反思處於美國與中國兩大國際強權夾縫中的台灣,如何在國際間站穩自己的腳步,尋求可能的突破。
為了討論的便利與行文之簡潔,以下先就本文會使用的一些縮寫做說明,但在引述檔案原始內容時仍依原內容引述,不另縮寫:
1. I.Q.(Important Question ):「重要問題案」,將「排我納匪」均視為重要問題。亦即排除ROC與PRC加入聯合國均需2/3以上支持。但此項提案是否為「重要問題」僅需1/2即可成立。
2. I.Q.V.(Important Question Variance ):「變化重要問題案」,僅「排除ROC」為重要問題,且需2/3以上才可通過。在外交部檔案中有時稱I.Q Variation(Important Question Formula Variation)、IQV。
3. A.R.(Albanian Resolution):「排我納匪」案,即排除ROC聯合國會員資格並使PRC加入聯合國並取得安理會席位。在外交部檔案中有時稱AR、阿爾巴尼亞案或阿案。
4. D.R.S.(Simple Dual Representation):指不涉及安理會席位變動的「雙重代表權」案,亦即ROC與PRC並存於聯合國內,但仍由ROC擔任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在外交部檔案中有時稱Simple D.R.、 DRS、單純D.R.、簡單D.R.、單純雙重代表權案、簡單雙重代表權案。
5. D.R.C.(Complex Dual Representation):指將安理會席位讓與PRC的「雙重代表權」案,而ROC僅為普通會員國。在外交部檔案中有時稱CDR、DRC、複D.R.案、複雜D.R.案、D.R. Complex,複雜雙重代表權案、複合雙重代表權案。
6. ROC:中華民國
7. 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了閱讀上的流暢,本文將省略大部分註腳,但最後附上參考資料,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註:決議全文:「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會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二、1971年之前的中國代表權問題
1949年10月1日,PRC在北京正式宣佈成立。11月15日,PRC外交部長周恩來隨即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Trygve Lie)及大會主席羅慕洛(Carlos Romuto),要求聯合國取消「中國國民政府代表團」繼續代表中國人民參與聯合國的一切權利。蘇聯代表隨後便在安理會提案否認ROC在安理會的合法地位但遭否決。1950年3月8日,聯合國秘書長賴伊提出「聯合國代表權問題之相關法律」備忘錄,指出:代表權之歸屬,應決定於該政府在該國領土內,是否能掌握有效權威而為大部分人民習以為常所服從。此即所謂「有效統治原則」,這對實質上並未統治中國大陸的ROC而言,自然不是滋味而大加反對,而PRC則是表示歡迎。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為確保有關韓戰之相關決議案能在安理會順利通過,自然不樂見中國代表權在此時有所變動。8月1日,蘇聯代表再次在安理會提案要求「中國國民黨的代表」退出安理會,但在美國的反對下再次遭到否決。
1950年9月19日,聯合國第五屆大會開議,針對中國代表權案共有四項提案,其中前三案為印度與蘇聯所提「排我納匪」案,第四案則為加拿大所提,要求大會設置一特別委員會來審議中國代表權的問題,而在該會做出決議前,仍由ROC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大會。表決結果,僅加拿大所提議案獲得通過,是為聯合國大會第490(V)號決議案,並在同年12月12日由加拿大、印度、伊拉克等七國組成特別委員會。然而該委員會並未對中國代表權做出任何決議。1951年11月13日,第六屆大會,泰國提出中國代表權的「緩議案」(moratorium),要求延緩考慮任何關於排斥ROC或接受PRC代表中國的提案,此案獲得通過,成為日後九年「緩議案」策略的濫觴。
在接下來第七屆至第十五屆聯合國大會期間(1952-1960),每當蘇聯代表提出「排我納匪」案時,美國就提「緩議案」因應,並提出優先表決其提案之動議,而此動議總是獲得通過,在「緩議案」表決通過後,蘇聯的提案自然就無須表決。不過必須注意的是,「緩議案」雖然年年通過,但是贊成與反對票數間的差距卻是逐年縮小(1952:42比9;1956:47比24;1959:44比29;1960:42比34),到了1961年就不得不改採其他的策略。
自1961年第十六屆大會開始,美國根據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及憲章規定,改採「重要問題」策略,亦即任何有關代表權爭執之議案應視為「重要問題」,必須要有出席會員國2/3同意才算通過。不過「重要問題」案本身是程序問題,僅需簡單多數即可決定。「重要問題」案在1961年及1965年至1970年間都曾使用並獲得通過,也使接下來表決的「排我納匪」案的通過門檻提高為2/3,雖然通過的門檻提高,使得這些年當中「排我納匪」案總因為未達2/3而遭否決,但是贊成與反對票數間的差距卻是日益縮小,在1965年為47比47,到了1970年贊成的票數更首度超越反對票數(51:49),倘若該年的「重要問題」案未過的話,ROC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就已經不保了。這樣的投票結果似乎也意味著下一年的表決將更加艱辛。接下來筆者將分階段地探討ROC如何因應1971年的聯合國代表權案,尤其著重在美方提出雙重代表提議後,ROC之因應策略。
(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