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月兩波大罷免後,一直都有朝野和解的背景音傳出。TaiwanPlus前主管Ed Moon離台前社群長文,提及聯合政府,也是類似的思路。政壇和解怎麼搞?過去累積仇恨值那麼高,需要有一個能有實質讓步,但又不逼誰全盤棄守的具體方案,遞出憲政橄欖枝。
本文提倡,總統、立法院、監察院三個憲法機關,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113憲判9聲請重行判斷。這共包含3+1主張,重新打造憲政秩序,在立場不同憲政機關間,承認彼此權力競逐的參賽資格,為之後溶解破冰鋪陳。
聯合聲請憲訴 展現重塑憲政的善意
本文主張的聯合憲訴3+1主張,分述如下。
就總統而言,主張113憲判9當中,牽涉立法院調查權之機關爭議,悉由憲法法庭審理的見解,違反憲法第44條院際協調權,侵害總統職權。
院際協調權規定:「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從法律適用來說,先用憲法明文機制,都沒有則再用該條召集會商。但是大法官錯解憲法,定位錯誤,自居民主太上皇,想當然而地把所有憲法機關間爭議,都歸自己管。這也違背院際協調權蘊含的憲政主義與法治國原則,憲法權限爭議應透過憲法具體條文的機制來處理,各方都無權限法外自創制度。
(包括本憲判第216段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第224段調閱文件資料時產生爭議、第259段及332段設調查委員會時產生爭議)
就監察院而言,主張本憲判當中,宣告立法院移送監察院規定違憲的見解,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規範。
大法官為了消滅國會改革,宣告25年都沒受到違憲挑戰的立職法第48條違憲。其實政府機關不配合調查、調閱,由監察院糾彈,這符合我國五院體制的制度特色。大法官說立法院移送監察院,會造成壓力形成政治爭議,還認為解決這個爭議,是大法官的權限(第139段、第140段)。
這如同上述,是大法官扮演民主太上皇。發生了憲政爭議,個別事件透過違法失職的糾彈處理(憲法增修條文§7I、IV),監察權提出後由法院審判(憲法§77司法權掌理公務員懲戒),這沒什麼不對,本來就是我國憲政體制特色之一,也有實際事例,更是監察權外於其他權力獨立行使的展現。
3+1聯合憲訴主張 不要大法官當民主太上皇
就立法院而言,截至本號判決,大法官已經依據立法委員質詢權(憲增§3II①),以及政府社會人員備詢(憲法§67II),開發創作出一堆名詞:到會備詢(釋461)、文件調閱權(釋325、釋729)、立法院調查權(釋585、釋633)、國會之參與決策權(釋520)、詢問權與質詢權之區分(113憲判9,第100段)、質詢權與議決權的結合(本憲判第101段)……,在權力分立領域自行創設憲法所無之術語,加諸各種不同程序要求。如此發明程序,託辭是憲法的要求,這就是司法政變,是大法官在暗度陳倉搞實質修憲。
至於總統與立監院的聯合主張(+1的部分),針對仍是前述提到的所有憲法機關間爭議,大法官都認定有審理權限的見解。然此處,所侵害各該機關的憲法權限,是基於憲法第71條,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權。
大法官沒有概括性憲法機關權限爭議的審理權,業已一再析述。立法院調查權還在行使中,就還是議事程序的一部分,就應透過在國會陳述來化解爭執。本憲判的見解,讓此類爭議要同時向立法院和大法官交代,反而無從預期爭議如何、何時落幕。
權力分享、談判妥協 還半總統制憲法本色
本文提倡聯合憲訴,核心在於依據憲法具體條文設計,於不同階段,總統立監院能據各自權限介入爭議。所有憲法機關,都是權力遊戲規則的合法參賽者。沒有道理讓大法官在爭議發展中途,強行打斷詠唱,直接定奪結論,變成司法政變,按下核按鈕毀滅一切、翻桌趕人。從半總統制制度設計來說,權力分享、談判妥協,官員和人民都該接受,全無衝突的憲政秩序,是不可能的。所有憲法機關的主張、對話、談判甚至交換、威脅,都是民主過程無可迴避的一部分。只有真誠承認參賽者的平等地位,才會有真正的政壇和解。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