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於法務部原本欲將刑法墮胎罪的罰金上修,而使得民眾注意到原來墮胎目前還是有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一些NGO和民間團體等的努力已使得法務部撤回修法草案,然墮胎在台灣仍有罪刑這點被大眾注意到,使得倡議墮胎除罪化的議題開始浮現。
本文嘗試從當代政治哲學發展的契約論論證墮胎除罪化的議題,希望能推論出禁止墮胎在契約論下是不允許的。當代正義理論重要的一派發展是為契約論的進路,根據哲學家史坎倫(T. M. Scanlon)的契約論,決定一個行為之對錯的宣稱為真或為假,並不是如同效益論者會主張的是基於人類的福祉,毋寧應該是基於規範行為的原則是否會被所有人合理同意。初步看來(prima facie)規範墮胎行為是有罪刑的並不會被所有人合理同意,因為墮胎是對生理女性不合理的干涉,因此所有反對生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遭到侵害的人都可以說不會合理同意。從另一方面來看,沒有人可合理地拒絕的原則才是有道德的,也就是若要說墮胎無罪則還要通過沒有人可以合理拒絕,確實有一些宗教團體會主張不該侵害胎兒的生命權,然而這是有合理受到證成的論點嗎?顯然不是,從生物科學的角度說,胎兒的生命權在此時還沒形成,所以這個論點沒辦法成為合理可證成的拒絕理由,所以說墮胎無罪才是沒有人可合理地拒絕的原則,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與此論述相關的是,道德原則在哲學家Stephen Darwall的詮釋下,是要從第二人稱式的觀點來看,而不是從第一人稱式的康德道德原則或從第三人稱式看的世界狀態(像是效益主義說的要看世界的總體幸福),如果今天禁止墮胎對世界效益較高(例如這個可能世界亟需搶救生育率),而犧牲無辜婦女權益的效益相對較為低,那麼對從第三人稱看世界狀態的效益主義來說禁止墮胎就是可以接受的,但從第二人稱式的道德原則來看我們會說無辜的第二人能夠有權威對抗第一人的利益,當我們說禁止墮胎是道德上是錯的,我們不只是說禁止墮胎是錯的,我們還說錯是錯在錯待了第二人,第二人稱式的道德理論強調的是相互認可、相互尊重,亦即禁止墮胎就是對婦女的身體自主權沒有做到相互尊重。
最後,史坎倫從自己的契約論推論出以下的原則:
(救援原則RP) 如果我們可以透過做出輕微甚至適度的犧牲來防止某些非常糟糕的事情發生在某些人身上,那麼不這樣做就是錯誤的。(T. M. Scanlon, 1998,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p. 224)
應用(RP)於墮胎除罪化的議題上,我們可以要到墮胎應該除罪的結論,理由是因為如果我們可以透過做出適度的犧牲─即墮胎,來防止某些非常糟糕的事情─即無法掌握自主權,發生在某些人身上,那麼不這樣做就是錯誤的。所以墮胎是應該被允許的。
結論是,從契約論初步來看(prima facie),以及推論出的原則來看(RP)都能推得墮胎是允許的,也就是說墮胎應該要除罪。
作者: 朱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