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給予各機關很大的自主性,然而有些機關用心執行,但恐怕有更多的機關虛應故事
作者 / 路向南
根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高中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其實施方式包括: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
筆者探詢在公部門任職的友人,發現某些機關實施環境教育的怪象,譬如把原有的員工旅遊包裝成「戶外學習」或「參訪」;「影片觀賞」的內容不一定與環境教育有直接關係(例如播放電影《阿凡達》);員工必須簽到,不少人趁機打瞌睡補眠等。
這部2010年公布的法律立意良善,但施行不久即出現名不符實的怪象,檢討其問題根源,出自《環境教育法》的內在矛盾,即「形式的強制性」與「內容的無規範」。
首先是「形式的強制性」。該法規定所有員工、教師、學生都必須參加,並訂有罰則。依據該法第 24 條,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以罰鍰,其代表人或環保權責人員則須接受環境講習。該法不直接處罰拒絕參加環境教育的個人,而由所屬機關擔負受罰責任。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官方網站」)FAQ第15題: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應如何處理?」
官方網站的回答是:
「《環境教育法》要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進行網路申報成果,而非要求個人申報,因此各機關(構)、學校應自行訂定獎懲及年終考核機制,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權責處理,俾利本法能順利執行。」
各機關無論規模大小,只要一人沒有參加環境教育,就會受到主管機關限期辦理的行政壓力,甚至受罰。或許有人要問,該法對於環境教育要求100%的執行率,實際上如何達成?這就牽涉到第二個問題,即「內容的無規範」。
根據該法第 19條,環境教育的實施方式能靜能動,看似多元。官方網站FAQ第18題的回答也說:「沒有限制形式,也沒有規定要事先送本署審查。本署相信每個政府機關(構)、學校都會依據其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妥適規劃、善用資源及發揮創意,共同為環境教育而努力。」
環保署給予各機關很大的自主性,然而有些機關用心執行,但恐怕有更多的機關虛應故事。換言之,現行《環境教育法》使得各機關往往以形式主義應付法律要求,成效有限。因此,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取消罰則,不再追求100%的執行率;另一方面,配合各種輔導與獎勵措施,讓各機關有更大的誘因與動機投入,才是普及環境教育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