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死刑釋憲案,司法院憲法法庭於昨日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的判決,筆者認為雖遺憾沒完全廢死,但這也算是朝廢除死刑的理想目標邁進一步。
就哲學來看,當代哲學上規範倫理學主要分成三大陣營,一為重視行為動機的義務論,另一為重視行為者品格的美德倫理學,最後一為重視行為結果的後果論,其中效益主義為後果論最主要的一派,效益主義者主張所謂對的行為即考量「最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關於死刑存廢的考量,如果是康德義務論者的論述,似乎只要主張「人即目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只把人僅當作手段來利用,所以我們不該把人僅當作工具而剝奪其生命,故而我們應該反對死刑。
而從亞里斯多德的美德倫理學來看,似乎可以主張一個人去實行死刑這種極刑,不會是符合他所謂「中庸之道」的美德,所以我們不應該執行死刑。
但如果我們是一個效益主義者呢?情況似乎就不那麼簡單,例如從死刑執行結果的好壞來看,究竟是支持死刑以弭平受害家屬傷痛的效益較大呢?還是廢除死刑以保障人權的效益較大呢?
首先,先排除掉傳統上認為死刑能藉威懾人民犯罪而達到維持公共秩序這點的效益,因為這在過往的實證研究中已證明廢除死刑不會使得重大刑案數下降,在統計上存有死刑跟發生重大刑案數缺乏相關性,更遑論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雖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來看其以為法感情上我國多數人民認為應報與嚇阻是死刑的功能,但隨著嚇阻無效果的研究被越來越多人知道,是也可以假定嚇阻效益會隨之越來越低。
至於從支持死刑以弭平受害家屬傷痛的效益來看,筆者以為雖然可以同理受害家屬的傷痛,惟人死了不能復生,即便殺了加害者也達不到讓受害者復活的效益,且如果就殺人是不該的這點來看,我們不應該殺人即便他是殺人犯,否則不就變成跟我們所不欲的加害者一樣了嗎?
而就廢除死刑以保障人權的效益來看,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皆有以生命權的保障作為人權的基本價值,足見廢除死刑以令生命權不得隨意剝奪顯然可以使得保障人權的效益提升,又我國既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理當廢除死刑較為符合兩公約的精神。
而憲法法庭一方面肯認憲法應就生命權保障,另一方面又說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合憲,這兩個表述在邏輯上其實是矛盾的。(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受到其他因素干擾,例如民意、政治壓力等等)
而且廢除死刑顯然是國際趨勢,從統計數據來看,在1990年一口氣有九個國家廢除死刑,到現在幾乎每一年都有國家廢除死刑,期間沒有任何國家恢復死刑,而歐洲更是高達98%的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歐洲總共49個國家中有48個國家皆已廢除死刑,只剩白俄羅斯沒廢死),而大部分國家廢除死刑的原因都是為了保障人權之故,也就是說台灣如果要跟上人權先進國的精神,我們理當支持廢死。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如果我們是支持台獨的,支持廢除死刑還有個額外效益,那就是中國目前還是有執行死刑的國家,且是世界上死刑執行人數最多的國家,甚至連香港與澳門都已經廢除死刑了,而台灣如果廢除死刑的話,將會使得我們與中國在民主、人權等的制度差異更大,使得支持台灣獨立的法制性基礎又更加提升了。
結論,如果從效益主義的角度來看支持廢除死刑是更有效益的,而從義務論與美德倫理學來看都顯然支持廢死的話,那麼從哲學上的規範倫理學來看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廢除死刑,故應該廢死得證。
作者:朱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