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間及7月間,監察院修正三項內規,未來彈劾案、糾正案、調查報告,意見與最終決定不同的監委,終於都可以將正式附具意見書在各該主要決定,而非過去詭異地,以個別監委發新聞稿的方式發布。這本是好事,但這小小的一步,從監察院公布彈劾案表決名單,到意見書能夠併同公布,該院竟然要走六年。即便以我國其他獨立機關的表現來看,也可以知道監院合議決策、論述說理、不同而合的制度與文化,有多麼薄弱。
5月17日,監察院修正「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審查委員表決票勾選成立或不成立時,得「附具決定理由」,而第十一點第五款中段也明訂,表決票上個別監委附具的理由,係屬公告事項。7月19日,監察院修正「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二項指出委員會審查糾正案議案前,提出書面不同意見,在審查決議後,該意見將連同糾正案本身一同公布。至於調查報告因為準用糾正案件注意事項,這個程序就一併準用。也就是說,未來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調查告報四個監院最主要的職權,審查時的監委不同意見,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的理由,時間和形式上,都會一併公布。
然而這項爭執,還得倒轉回6年前。監察院歷史很長,但彈劾官員時誰反對、誰贊成的名單,卻是2018年才開始公開。原先該年6月間,院會修正「監察院施行細則」,是部分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才要公開,最終8月21日公布修正條文,終於不限案件類型均公開。但針對討論審查過程,若有監委所持意見與最終審查決定結果不同,要不要、要如何公開,卻是據論盈庭、沒有共識、更沒有明確處理。後來若是少數監委要表達不同意,則是利用個別監委新聞稿(該院行政上一直有這條管道)發布。在年金釋憲、翁啟惠行政責任等重大爭端上,也確實一直有監委利用新聞稿的形式,實質上發表意見書。
獨立機關雖然也與民主議會一樣,會投票表決,但更著重的是專業、多元合議成員,彼此論辯說理後做出決定。所以比起投票票數,理由(無論是多數、少數意見)才更加重要──理由尚有讓後續司法審查更瞭解審查全貌、刺激合議成員以理服眾等正面功能。國人都相當習慣憲法法庭(大法官)的判解,伴隨著大量論理精彩的意見書,NCC、中選會、公平會,也都有這樣的制度和實務。監察院卻在6年前,才扭扭捏捏地公布彈劾投票名單;又拖了6年,才終於把意見書一併公布,這個制度基礎建設達成了。
這項變革本身,當然是一個正面的修正。然而這個6年的拖延,也可以讓我們看見,監察院的組織文化,站在我們這個獨立機關林立的法律制度前,顯得保守、古舊、怪異。這也怪不得,各界經常懷疑監察院表現不加,甚至迭有廢院之議!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