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知道背後有什麼樣的原因,但可以確定的是,自中國國民黨在本屆立院重新取得第一大黨的地位以後,不只該黨整體像是餓了8年般,汲營於運用手中的立法權,向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另外4個國家高權,瘋狂且不受制衡地攫取權力,該黨的某些委員,也致力於協助於協助原本的黨國附隨組織,協助他們取回過去8年間,遭民進黨政府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規定,收為國有的財產,但此般舉措、以及這些立委所宣稱的理由,是不是妥適、正當性何在,卻也很有斟酌的必要。
就拿近期引發爭議的救國團相關事案來講,本案起自於代表南投縣第2選區(濁水溪線)的中國國民黨新科立委—游顥,提案修改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第4及第34條,試圖透過立法的方式,將曾經先後從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及行政院的「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其財產因遭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收回國有的情況,做法律上的解套,使之被排除於黨產收回為國有的範圍之外,進而得以將這些被收回國有的救國團財產,重新歸為救國團所有,本案業已於14日的院會,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下達甲級動員令,責令該黨黨籍52名委員、以及加入黨團運作的2名無黨籍黨友委員必須出席,而台灣民眾黨也以退席不參加表決的方式,變相協助中國國民黨的情況下,業已強行通過一讀、將進入二讀階段,並因此使藍白2黨,繼所謂國會改革法案後,遭致新一波的罵名。
在此暫時先略去不論游大委員曾經支持洪秀柱之類的過往,以及因此而生的政治色彩等議題,單純討論本案的問題,游大委員在本次救國團案中,主張救國團問題應當解套的理由—「救國團已經是中性組織」,實在很難令筆者苟同。
恕筆者直言,從世界現代史比較性的角度來講,救國團的本質,一如蘇聯或中國等共產主義黨國,具有「共產主義青年團(以下簡稱共青團)」性質的團體,或納粹德國的希特勒青年團般,都是黨國體制之下,對所在國家或自治實體的政治與權力,具有實質且專斷的控制力,因此被認為與所在國家或自治實體的政治,具有密不可分關係的特定單一政黨,為針對特定年齡層—特別是青少年及青年,透過各種活動,灌輸該黨國體制所強調的意識形態,以完遂其政治目的,而成立的青年團體。
探究救國團成立的歷史,與中華民國中國國民黨政權,在中國第2次國共全面戰爭中徹底落敗、逃往其軍事佔領地—台灣以後,為了強化對台灣控制力,而重建其黨政組織的過程,具有高度的連動與從屬性質,雖然救國團的生成,在檯面上,是在當時黨國體制中的國家與政府部份開展的(蔣介石總統發議、行政院同意後,交由國防部總政戰部負責實質籌組,成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成立後由國防部直接負責業務督導,1969年轉為行政院負責督導,並被定位為所謂的「社會運動機構」非法人團體),其資產也多來自於中華民國黨國體制下的政府撥交,但,當時黨國體制中的中國國民黨,特別是作為黨國最高領袖的蔣介石、以及負責創建國軍政戰體系的蔣經國,以及奉其意志而行的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與中常會,對於該團的綱領及運作等方面,卻也有實質的指導力,因此,認為救國團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沒有任何問題可言。
相較於中歐及東歐各國的共青團式團體,在共產主義黨國體制垮台、或甚至國家整個解體以後,或不僅要更名改組,更必須脫離公部門庇蔭而獨立生存、不再具有要求適齡國民全部加入的權力,或乾脆徹底解散、從所在國的社會全面消失的情況,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寧靜革命,則讓救國團有了延續下去,並將其財產由政府撥付、交付該組織運用,轉為私部門所有的空間,救國團先是在1989年年底,由社會運動機構改登記為所謂公益性社團法人,與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關係,也逐漸從緊密附隨變得鬆散起來,後來在2000年10月拿掉原本團名中的反共2字,但救國團在變成社團法人後,並沒有對該團過去從中華民國政府一側收受,來自於公部門的各項資產(特別是各地的青年活動中心等房地產),進行一定的妥適處理,以致於「該團的資產應該如何定性」,在清查並收回中國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時,一併連帶發生爭議。
筆者認為,再怎麼說,救國團這個中國國民黨的鬆散附隨組織,既然在「中華民國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當中,已經失去公權力所庇護的地位,變成其宣稱的「以公益為主的服務性社會企業」,爾後該團即應自負盈虧,過去所受有的公部門資產,亦應返還給中華民國政府,不因執政黨為何而有別。
綜上,請恕筆者在文末直言:游大委員對救國團的見解,實有未盡週延之處,至若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竟舉團為其救國團解套提案強力護航,更是為該黨在台灣社會已經糟糕透頂的名聲,再加上一記重擊,不過政治得失利害如何,終究還是要由該黨自己打算。
作者:吳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