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WHO)警示電子廢棄物(E-waste)會造成肺部功能、DNA損害、罹患癌症與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風險,其主因乃人們經常忽略電子廢棄物時常會導致更為嚴重的空氣、河流、土壤等重大污染,相關污染會傷害人類健康。既然電子廢棄物會影響健康,則必須探究電子廢棄物政策利害關係人之「健康信念」(health belief)與「行動線索」(cues to action)之間的關連。
目前國際社會針對電子廢棄物最常涉及有害廢棄物之「跨境移轉」(transboundary movement)乃「全球治理」之範疇,因此國際社會注意對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理應亦納入「全球衛生治理」範疇。倘若涉及國民健康,「公共衛生實踐者」(public health practitioner)應針對電子廢棄管理之政策設計宜兼顧「全球環境治理」及「全球衛生治理」等雙重視角分析之。
電子廢棄物成為全球關注議題,主因乃電子產品消耗率高、生命週期短、維修選擇通路較少所致。1974年臺灣訂定「廢棄物清理法」及2002年頒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成為政府處理電子廢棄物之重要法制規範,不過,臺灣多數業者將廢棄物物理處理後輸出國外再進行處理,回升其他貴重重金屬,再將其餘輸出至日本、美國以化學法回收重金屬,或委託甲級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全球電子廢棄物回收市場已達上百億美金的產業規模,無論是環境負擔現象抑或電子回收商機進行正反辯證。
《巴塞爾公約》被被賦予作為管控廢物環境污染的綜合性環境公約,執行電子廢棄物或其他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及跨境轉移控制等三大宗旨,陸續與其他公約結合成為形成一套國際環保公約規範,包含:有關控制有害廢棄物跨境轉移及其處置所關注的《巴塞爾公約》、強調國際貿易中特定有害化學品與殺蟲劑預先同意程序之《鹿特丹公約》(Rotterdam Convention)、聚焦於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等,筆者認為應當可從健康品質、綠色經濟、永續發展等多元政策目標來檢視之,擴大全球衛生治理及國際公約體系範疇看待電子廢棄物之跨境轉移。
不過,並非所有的電子廢棄物的跨境移轉被《巴塞爾公約》等國際環保建制、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系所規範,倘若該國具有處理電子廢棄物的潔淨技術,反而是將電子廢棄物轉移至該國反而是更安全的處置。然而,自公共衛生學科領域提出「健康信念模式」(HBM)以來,學術研究上曾被被廣泛地應用於戒煙、營養、性病、愛滋病、高血壓篩查、保險套使用、乳腺自檢等眾多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等。涉及電子廢棄物跨境轉移或就地處理過程中通常有經濟發展(正方)及環境保護(反方)的爭論,但很少探討從健康意識(合方)的觀點探討電子廢棄物對國民健康所產生的危害。
依據「聯合國環境署」(UNEP)聚焦於處理電子廢棄物之《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三公約之聯合會議所構成的「全球環保公約規範」,雖屬於國際公法上「軟法」(soft law)但仍有制約效果及所產生的國際環保效力。而歐盟為因應《巴塞爾公約》等國際環保建制所採取電子廢棄物管理機制包含:專注電子廢棄物的回收系統之「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WEEE);關注物質成分的管理之「電子電機設備危害物質禁用指令」(RoHS);涵蓋電子產品整體生命週期之生態化設計之「使用能源產品生態化設計指令」(EuP)等三項環保指令。
尤甚,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機制則滿足歐盟對電子產品廢棄衝擊環境時給予有效之管制工具,藉由管理體制的規範促使歐盟會員國具備一致的作業成效,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系相較於《巴塞爾公約》等國際環保建制更具有「硬法」(hard law)效果,歐盟引領國際環保法規趨勢頗值得台灣有關單位持續追蹤關注,為下一波政策合法化創造足夠的修法空間。
作者:林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