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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修補與正本清源—淺議行政院「中國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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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錢姓男子於2018年來台觀光,騎乘自行車環島時,在高雄路竹遭漏電路燈電擊身亡一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今年2月中作成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高雄地院肯認「大陸地區(實際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法律見解,據此認定維護路燈顯有過失的高雄市府工務局養工處,須對來台提告的錢男家屬,給付總計463萬元新台幣的國家賠償。

圖片來源:關鍵評論網

由於第一、二兩審的判決,與台灣一般社會通念普遍認知的「台灣與中國互不統屬」事實顯不相符,第二審判決作成後,旋即在台灣社會引起軒然大波,甚至進一步產生「若判決定讞仍肯認第二審見解,未來會為台灣帶來多少麻煩」的憂慮。為此,從2017年起,就以「減少過度管制阻礙競爭力提昇」等事由,不僅開始整理自身法規函釋、同時也要求下屬各部會同步跟進的行政院,在部份立委透過質詢法務部官員等方式,表達對本案系涉函釋修訂進度的關注的情況下,在5月25日傍晚發布函釋,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籍法規定為準據,宣佈「此後不再將中國大陸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原有函釋應予停用」,試圖透過發布新函釋取代舊函釋的方式,來解決由於法律規定與法律解釋的曖昧空間,所產生的各種相關法律爭議。

雖然行政院的該份新函釋公佈後,部份媒體、以及認同蔡英文總統「中華民國台灣」概念的蔡總統核心支持層,或在報導中、抑或在社群媒體上,普遍對該函釋抱持正面態度,認為該函釋是「政府終於開始著手,讓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界線明確化」的一大突破;但,請恕筆者直言,透過頒布新函釋來取代舊函釋的方式,試圖解決法律規定與法律解釋存在的曖昧空間、以及此般曖昧空間所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未免有治標不治本的嫌疑,理由如下:

1.函釋是行政機關就其所主掌業務相關法令,在適用或解釋上有所疑義時,由行政機關自身所作成,並透過發布(向公眾逕行公佈)、下達(下發給下屬機關單位)或回覆等方式,使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問題的詮釋的一種行政文書。

雖然函釋在法律規範體系中,僅具有協助詮釋法律意旨、襄助法律解釋適用的地位,而不入憲法—法律—命令(包含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項具有抽象、對外效果的法規命令,以及原則上僅具有內部的上下關係或作業規範等機能、不對外發生直接效力的行政規則)的法規範體系之中,但由於函釋具有「呈現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問題所抱持見解」的機能,因此也容易被法院判決等實務見解援引、作為支撐其判決證立的論據。

但,變更行政機關的函釋,較法律的制定及修正,在程序上更加簡便得多,原則上,只需要「行政機關就同一法律問題的見解發布新的函釋」即為已足,而不如法律的修正,必須要經過職掌部會先行審議、職掌部會通過後送交行政院院會,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交立法院進行第1~3讀,中間還可能遇到黨團協商及冷靜期等等的狀況;也因此,雖然民進黨政府的行政院作成「不再將中國大陸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函釋,但如果明年大選選後執政權落入任一親中政黨之手,該函釋仍然有可能被後任政府再行變更。

2.另一問題是,本次新函釋的適用對象是所謂的中國大陸人民、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但卻未連同中國的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一併納入規制範圍內。

雖然從相關主管機關(特別是陸委會)近1年多以來的政策等活動軌跡,可以合理推定主管機關有另外的打算,很有可能不願意把所謂人道救援港澳民眾的管道在此徹底關上,反而還想繼續開放他們來台就學、就業及定居;但,港澳地區作為中國當局洗人口身份管道的狀況,並沒有發生什麼制度上的改變,不僅單程證的制度依然存在,而且香港及澳門2特別行政區當局的護照核發更是黑幕重重,外界及他國很難掌握其具體狀況。

說得更直接一點,若民進黨政府再不將港澳這條管道封堵住,中國與其港澳當局,還是能夠透過既有的單程證等機制,讓更多中國人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進而循台灣這端現有的管道,讓那些擁有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結果可能沒有比新函釋發布前好多少。

3.更嚴重的問題是,本號新函釋只是更動行政院以降各相關機關,而未就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以及國籍法等憲法及相關法律條文,進行通盤的調整。

於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的文句,結合該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的部份依然存在,而且也繼續成為馬英九等極(被)統派政客、以及中華民國司法系統內認同中國的司法官們,操作其「一中憲法」及「一國兩區」等與台灣國際法上地位嚴重相違、也顯然與台灣社會通念相悖反的概念,甚至將這些概念應用於司法實務判決的基礎。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沒有就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取得中華民國籍與身份證的程序,做出較國籍法及「出入國及移民法」更加縝密的特別決定,所以所謂大陸地區人民能否取得中華民國籍及身份證,也就必須回歸國籍法及「出入國及移民法」的規定來做審視。

另一方面,該號函釋只就憲法本文第3條、國籍法及「出入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等條文規定綜合參酌,最後得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國民係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居住於台灣,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在台灣地區無戶籍者」的結論,但還是沒有處理「為什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1條,會有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不同地區之分的設計」的大問題,結果還是會讓有心的中華民國公務員及司法人員,能夠配合中國當局的對台滲透擾亂等意圖,從中操作「兩岸一中」等概念,並將之應用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上,對台灣的整體公共利益福祉,造成不利的影響。

因此,依筆者管見,在當前國際政治格局仍多認為台海雙方應維持現狀,距離普遍肯認「台灣住民有權循住民自決程序,啟動建國制憲程序」,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台灣也還無法透過建國制憲的手段,徹底全面翻新法制的情況下,暫時性的正本清源之道,毋寧應該:

1.對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進行相當幅度的調整,將增修條文更名為「中華民國台灣憲法暫行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更動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將增修條文中帶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所有字句,一併改訂為「中華民國台灣」;並將增修條文第11條全文,改訂為「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國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其他事務之處理,應由法律為特別規定」;甚至可以考慮凍結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全文,以增補過後的「暫行增修條文」,作為台灣正式啟動建國程序前的暫行過渡性憲法。

2.有鑑於中國當局在港澳的一國兩制,已較施行之初出現明顯惡化情狀,甚至可以說僅存形骸,繼續照港澳關係條例的原條文施行下去,將會對台灣的安全保障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因此,應該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行政院報請總統凍結港澳關係條例全部條文之適用,並在報請日起10日內,將附完整說明的凍結決定送交立院、由立院審議並追認;而後將港澳關係條例,與原有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整併,基於台灣安全保障優先的立場,將整併翻修後的新法改稱為「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法」,送交立法院進行後續立法程序。

3.連帶調整「國籍法」與「出入國及移民法」,大幅限縮中國暨其港澳民眾可得入境台灣的情況,並就中國(含其港澳)籍民眾為台灣人之配偶,取得居留、永居及身份證資格的要件加嚴,時程盡可能拉長,甚至可以考慮「除殊勳及確有專技之人才特別歸化以外,中國與其港澳籍配偶,視其有無良民證、資力及學歷等資格要求,僅能對其核發1年以上、數年以下之短期居留,期滿前須接受移民署審查,決定是否能夠延展居留資格」的特別規定。

只是,可惜的是,民進黨政府在這7年間,浪費立法院多數及中央執政下,包含修憲倡議及台灣社會對港澳等修法訴求在內的種種機會,修憲最後連「18歲公民權」的部份也未能過關,法制上的諸般漏洞也依然存在,2024年大選關卡又即將在7個多月後到來,目前又須以確保非親中政黨執政及立院多數為第一要務,中、港、澳相關法制的積弊,恐怕又至少要拖到2024年年初政局大致底定以後,才有修正的可能性。

作者/吳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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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吳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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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橄欖枝:總統立法監察聯合聲請憲法訴訟

七、八月兩波大罷免後,一直都有朝野和解的背景音傳出。TaiwanPlus前主管Ed Moon離台前社群長文,提及聯合政府,也是類似的思路。政壇和解怎麼搞?過去累積仇恨值那麼高,需要有一個能有實質讓步,但又不逼誰全盤棄守的具體方案,遞出憲政橄欖枝。 本文提倡,總統、立法院、監察院三個憲法機關,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113憲判9聲請重行判斷。這共包含3+1主張,重新打造憲政秩序,在立場不同憲政機關間,承認彼此權力競逐的參賽資格,為之後溶解破冰鋪陳。 聯合聲請憲訴 展現重塑憲政的善意 本文主張的聯合憲訴3+1主張,分述如下。 就總統而言,主張113憲判9當中,牽涉立法院調查權之機關爭議,悉由憲法法庭審理的見解,違反憲法第44條院際協調權,侵害總統職權。 院際協調權規定:「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從法律適用來說,先用憲法明文機制,都沒有則再用該條召集會商。但是大法官錯解憲法,定位錯誤,自居民主太上皇,想當然而地把所有憲法機關間爭議,都歸自己管。這也違背院際協調權蘊含的憲政主義與法治國原則,憲法權限爭議應透過憲法具體條文的機制來處理,各方都無權限法外自創制度。 (包括本憲判第216段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第224段調閱文件資料時產生爭議、第259段及332段設調查委員會時產生爭議) 就監察院而言,主張本憲判當中,宣告立法院移送監察院規定違憲的見解,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規範。 大法官為了消滅國會改革,宣告25年都沒受到違憲挑戰的立職法第48條違憲。其實政府機關不配合調查、調閱,由監察院糾彈,這符合我國五院體制的制度特色。大法官說立法院移送監察院,會造成壓力形成政治爭議,還認為解決這個爭議,是大法官的權限(第139段、第140段)。 這如同上述,是大法官扮演民主太上皇。發生了憲政爭議,個別事件透過違法失職的糾彈處理(憲法增修條文§7I、IV),監察權提出後由法院審判(憲法§77司法權掌理公務員懲戒),這沒什麼不對,本來就是我國憲政體制特色之一,也有實際事例,更是監察權外於其他權力獨立行使的展現。 3+1聯合憲訴主張 不要大法官當民主太上皇 就立法院而言,截至本號判決,大法官已經依據立法委員質詢權(憲增§3II①),以及政府社會人員備詢(憲法§67II),開發創作出一堆名詞:到會備詢(釋461)、文件調閱權(釋325、釋729)、立法院調查權(釋585、釋633)、國會之參與決策權(釋520)、詢問權與質詢權之區分(113憲判9,第100段)、質詢權與議決權的結合(本憲判第101段)……,在權力分立領域自行創設憲法所無之術語,加諸各種不同程序要求。如此發明程序,託辭是憲法的要求,這就是司法政變,是大法官在暗度陳倉搞實質修憲。 至於總統與立監院的聯合主張(+1的部分),針對仍是前述提到的所有憲法機關間爭議,大法官都認定有審理權限的見解。然此處,所侵害各該機關的憲法權限,是基於憲法第71條,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權。 大法官沒有概括性憲法機關權限爭議的審理權,業已一再析述。立法院調查權還在行使中,就還是議事程序的一部分,就應透過在國會陳述來化解爭執。本憲判的見解,讓此類爭議要同時向立法院和大法官交代,反而無從預期爭議如何、何時落幕。 權力分享、談判妥協 還半總統制憲法本色 本文提倡聯合憲訴,核心在於依據憲法具體條文設計,於不同階段,總統立監院能據各自權限介入爭議。所有憲法機關,都是權力遊戲規則的合法參賽者。沒有道理讓大法官在爭議發展中途,強行打斷詠唱,直接定奪結論,變成司法政變,按下核按鈕毀滅一切、翻桌趕人。從半總統制制度設計來說,權力分享、談判妥協,官員和人民都該接受,全無衝突的憲政秩序,是不可能的。所有憲法機關的主張、對話、談判甚至交換、威脅,都是民主過程無可迴避的一部分。只有真誠承認參賽者的平等地位,才會有真正的政壇和解。   作者:邱子安  

打詐別淪為全民困境             

近來詐騙橫行,政府為了展現魄力,責成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全面清查,甚至凍結所謂「長期未動」或「低餘額」帳戶。原意也許是要堵住人頭帳戶的漏洞,但政策一旦落實,卻造成滿城風雨。許多民眾發現,自己的薪轉戶、交割戶甚至仍在正常使用的帳戶,竟在毫無通知下被鎖,轉帳失敗、提款受阻。想要解凍,還得請假跑一趟銀行,向櫃檯人員解釋「錢從哪來」。就算辛苦解凍成功,銀行也不敢保證日後不會再次凍結,令人憂心忡忡。 打詐應該是針對異常交易與可疑金流,透過大數據與監控系統精準鎖定詐騙集團資金鏈。但銀行選擇一刀切,把「休眠戶」當成高風險來源,彷彿帳戶只要沉睡,就註定是犯罪工具。結果,真正的詐騙集團依然能另覓管道,受苦的卻是廣大無辜的用戶。交割戶被鎖,投資人可能違約;薪轉戶被凍,上班族只能乾瞪眼。網路上有人酸言酸語地說:「政府打詐打到自己人身上」,正道盡這種荒謬。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樣的做法不僅擾民,還動搖社會對金融體系的信任。銀行原本應該是守護財產的專業機構,如今卻讓人懷疑:帳戶今天能用,明天會不會無預警被鎖?當民眾開始擔心資金隨時可能遭管制,所謂的「金融便利」只淪為口號,取而代之的是全民必須接受的「預防性懲罰」。 事實上,銀行握有龐大的用戶交易紀錄,完全有能力判斷哪些帳戶長期規律,哪些才顯得異常。十幾年固定薪轉、固定繳費的戶頭,難道還看不出是安分守己的普通人?與其把所有人都當嫌犯審視,不如集中資源,嚴格監控真正高風險的帳戶,才不會造成全民困境。 政府打詐的本意並非錯誤,但手段若僅停留在凍結帳戶這種「看得見的政績」,不僅治標不治本,更等於以民眾的信任來粉飾太平。真正有效的防詐之道,應落在數位素養教育、金融安全意識的培養,以及跨境合作追查詐騙集團源頭。唯有補強民眾的防詐能力,並結合司法與制度改革,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作者:林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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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橄欖枝:總統立法監察聯合聲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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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月兩波大罷免後,一直都有朝野和解的背景音傳出。TaiwanPlus前主管Ed Moon離台前社群長文,提及聯合政府,也是類似的思路。政壇和解怎麼搞?過去累積仇恨值那麼高,需要有一個能有實質讓步,但又不逼誰全盤棄守的具體方案,遞出憲政橄欖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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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別淪為全民困境             

打詐別淪為全民困境             

近來詐騙橫行,政府為了展現魄力,責成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全面清查,甚至凍結所謂「長期未動」或「低餘額」帳戶。原意也許是要堵住人頭帳戶的漏洞,但政策一旦落實,卻造成滿城風雨。許多民眾發現,自己的薪轉戶、交割戶甚至仍在正常使用的帳戶,竟在毫無通知下被鎖,轉帳失敗、提款受阻。想要解凍,還得請假跑一趟銀行,向櫃檯人員解釋「錢從哪來」。就算辛苦解凍成功,銀行也不敢保證日後不會再次凍結,令人憂心忡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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