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期檢察總長、法務部長及司法院長等人的相關發言談起
近日,以中華民國法務部的邢泰釗檢察總長為首的訪問團,出訪德國,並在外交部牽線下,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會晤、創下台灣與德國司法實務界交流的首例,訪德期間,邢泰釗檢察總長有鑑於「德國稍早曾爆發所謂極右派團體政變密謀」一案,感慨司法系統至今尚無專責機關長期分析研究並偵辦國安案件,且若司法官無明確國安偵審概念,將對國家造成實質危機,疾呼此般問題必須得到更多重視。
坦白講,這已經不是司法實務界幾大領袖,近期針對國安案件議題所作的第一起相關發言。就在一月月中,司法院舉行第78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時,許宗力司法院長也在會中致詞時,呼籲全民必須對中國軍演騷擾我國抱持危機意識、並力保審判獨立不失,否則台灣將距離地獄不遠;而蔡清祥法務部部長也表示國安案件有其特殊性、對國家社會及人民影響極大,不容小覷,潛在危害性更與一般刑案完全不同,進而呼籲司法人員「必須在維護審判獨立的情況下,綜合考量國安犯行侵害的各種法益與長期風險、以及自由民主根基所遭到的侵蝕,並基於保障國家利益,對各國安案件做出個別化的處置」。以上三位司法實務界領袖相關發言,可以確定的是,中國對台灣的滲透、以及所引發出的刑事司法國安案件,數量之多、影響之嚴重,已經得到這三位司法實務界領袖的相當重視,憂心與呼籲也因此而生。
問題是,從最近一段時間的國安相關刑事案件,在中華民國司法系統所得到的處遇來看,很顯然司法系統有自己的玩法,而不太會去真正重視到問題的嚴重性與危險性。
就舉最近這幾年的案例來講,王炳忠、侯漢廷與周泓旭的共諜(中國間諜,下同)案在去年8月無罪確定,侯漢廷甚至已經連任台北市議員;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收受中國政協委員等非法政治獻金838萬元,卻以年事已高、加上向所屬社團繳回侵吞帳款,獲得減刑、無須入獄;至今為止最大的共諜案主謀鎮小江竟只判有期徒刑4年、已在2018年7月服刑完畢並遭驅逐出境;退役空軍少將錢耀棟與退役陸軍中校魏先儀,2人涉及同一共諜組織案,台北地院於本月10日一審判決2人有罪,但因法院認定2人並未對國安造成具體危害,而諭知2人為緩刑判決。
另外,雖然案件尚在偵辦中,但前立法委員羅志明與退役海軍少將夏復翔2人,遭中國諜報系統吸收、涉嫌在台灣發展共諜組織一案,本月5日遭高雄地檢署聲請收押,但高雄地院卻裁定2人各以20萬及15萬元保金交保候傳;所幸高雄地檢署鍥而不捨、提出抗告,高雄地院也終於以2人有串證及逃亡之虞為由,更易裁定,將2人收押禁見,若不是雄檢堅持抗告,難保羅夏2嫌不會在交保候傳後棄保逃亡中國。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例如名譟一時的向心案),但受篇幅所限,不另一一列舉。
而這些輕放或輕判中國間諜的案件,不僅一而再、再而三地,讓台灣人對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產生信賴危機;更不啻於是對當前蔡英文總統與其政府所提出的「抗中保台」主張,產生「挖牆腳」式的效應,致使抗中保台的具體實踐,在中國間諜的防治與懲戒效果上大幅減損,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對台灣來說都不是好事。
但,為什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司法系統,會不斷在對中國間諜案件的偵辦及判決上,一再重複輕縱的模式?依筆者的長期觀察,可以從司法官的年齡分層,分別探求其成因。
依管見,以中年以上的司法官來講,會形成中國間諜一再被輕縱的處境,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1.國家認同與黨化教育
中華民國在台的政府,實際上僅係基於1945年東京盟軍總司令部(GHQ)「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獲得軍事佔領台灣的權原,但在決定戰敗國日本外地領土等最終處置的終戰和平條約—舊金山盟國對日和約、以及解釋上具有其附約性質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俗稱「日華台北和約」)之中,中華民國均未因此獲得台灣與澎湖群島主權,而台澎實際的主權狀態,也因此成為自1648年「西發利亞」和約初步確立國際法主權國家概念以後,史無前例由流亡政府與主權待最終確定的領域嵌合而成的「自治的政治實體」。
但,中華民國政府卻從1945年10月正式對台行使軍事佔領權限以來,即主張其已「光復」台灣,「將台灣收歸中國版圖」,並據此在社會的各個體系中,對包含台灣人、以及1949年前後遷徙來台的中國裔難民(過去俗稱外省人)在內的台灣現地住民,展開教育、宣傳與洗腦活動,將一部分台灣人洗腦成認同中國的中國人;更不用說「228—清鄉」屠殺期間與其後,中華民國政府是怎樣在台灣殺害日本時代所育成的部分法曹、並且用軟硬壓力逼使剩下來的法律人,或閉嘴不問政事、或轉向與其合作,以及這一系列舉措對台灣既有法律從業者、與其職業社群文化的傷害有多麼嚴重了。
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司法官育成體制,基於其中國人的國家認同(請不要忘記:中華民國的司法節,係為紀念1943年美英廢除在華領事裁判權、與其簽訂「平等新約」而設置,而不是紀念台灣法律史上具有一定意義的什麼重大事件)、以及涉及意識形態與國家暴力的實踐等理由,更延續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尚未敗逃來台前的育成模式,為了培養出忠黨愛國的審判人員,可以說是極盡宣傳與洗腦之能事,不僅司法官考試長期有黨化教育的相關考科,甚至直到1981年為止還有國父遺教等黨化教育課程,其後雖然沒有明目張膽設置黨化教育科目、但仍然維持一段時期的化整為零式黨化教育,輔以準軍事管理等措施,這樣的司法官育成體制,想要培育出敢質疑黨國體制、認同台灣作為其國家的司法官,未免太過緣木求魚。另外,中國國民黨在戒嚴時代,很長一段期間也明目張膽的在檢審系統中開設黨部,不入黨的司法官也較容易被「點油做記號」,甚至影響其升遷考績。
經歷過此般黨化教育與黨國時期的司法官,目前仍有一定比例,已被晉升至較高的職等及職務、或者享有高齡司法官的司法官優遇,仍然對司法實務界的實務見解、組織文化與人脈,發揮其實質影響力,而司法界所存在的國家認同預設值—認同中國、而非認同台灣,輕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活動國安案件的嚴重性、甚至用盡心機為涉案被告迴護開脫,也就一點也不令人意外了。
2.中華民國司法體制之作為轉型正義的死角
在台灣社會至今仍對國家認同產生相當分歧,有數百萬人仍然心向中國,並以中國人的自我認同身份,對台灣社會展開種種有利於中國對台侵略滲透活動的情況下,主政者即便真的有心以台灣人的自我認知,就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來,對台灣人所展開的種種國家暴力活動與其損害,展開全面的轉型正義活動,來導正過往的錯誤、確立新的正義觀,都會被認同中華民國的人士,展開一定程度的負隅頑抗。
更何況蔡英文總統與其政府這幾年來的轉型正義活動,不僅並未碰觸到軍方及司法系統等等的深層問題,更有將轉型正義淺薄化、犬儒化及娛樂化的嫌疑,以致於連台灣人都已經開始不再信任其轉型正義措施,在這樣的情況下,檢討司法系統在過去黨國體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對濫權枉法司法官等相關有權者的追訴等處理,希望也就變得更加渺茫,司法系統在沒有受到社會要求其自清內肅、摒除黨化份子的壓力下,自然可以繼續「好官我自為之」。
而較為青壯一代的司法官,先不論家族如果逐漸形成新的法曹世家,其政治傾向對新一代法曹可能造成的影響,但受到晚近30多年民主化、以及法學教育內容受新一代留學回台任教教授所帶來的左傾思想所影響,他們或對於黨國司法矯枉過正,認為必須無條件地節制國家刑事司法權的發動,或乾脆受到「進步」思想浸淫,基於其國家認同與人權保障的觀點,去為中國間諜開脫。
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台灣各大學法律系法學教育的主流,在國家認同的光譜傾向上,多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國號叫中華民國,現在對台灣來說,已經沒有建國的必要性,只有民主深化、發揚人權保障與節制國家高權的問題」,青壯世代的司法官們,如果抱持這樣的「華獨」式國家認同,很明顯的,對於中國涉台國安案件,所產生的問題及危機意識,不會高於認同「台灣尚待建國」理念的司法官,遑論嘗試盡可能對中國間諜從重處斷。
恕筆者直言,當前的「中華民國台灣」法律體系,在面對中國侵略滲透的國安案件所遭遇的困境—包含司法系統的普遍輕判、台灣社會一定比例民眾對本類案件處遇的期待,以及2者之間所產生的落差在內,可以說是「先天失調、後天不足」的體現,但在蔡英文政府已經進入執政末期、很難再推動什麼有意義的重大改革的情況下,光是正在上路中的「國民法官」制度,其磨合就已經會消耗司法系統的大半改革精力了,加上蔡政府認為轉型正義已經進入新的階段、連單一或主義專責機關的繼續設置也沒有必要,實在很難期待蔡政府會再去推動司法的轉型正義、以及國家認同的釐清,恐怕在可預見的短期幾年內,在改革動能不足、社會也沒有就司法系統的問題與改革形成新共識—而這樣的共識又與國家認同的釐清、以及國本共識的確立高度連動—的情況下,台灣人還需要忍受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繼續輕判或甚至迴護中國間諜吧?
作者/吳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