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安區立委林奕華日前為躲避立委補選規定,故不在12月25日隨台北市新政府宣誓為台北市副市長,寧可拖延38日後,到2月1日期滿過半便可不必補選。但這種取巧方式若合理,未來各縣市首長,假使是區域立委,皆可拖延一個月躲過補選。此例若開,不但大安區選民未來長達1年將沒有立委,長期來說,更像是為取巧的人,開啟一扇巧門,釀成的憲政危機,更恐是後患無窮。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73條規定,若立法委員是「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因此,林奕華委員只要在明年2月1日辭職,任期便會不足一年,大安區就不必補選,但此案例真的合理嗎?
林奕華不遵守對選民諾言,為追求其他政治職務,已有二次中途離職的紀錄。第一次,在2013年10月,在任期還有快1年的時間,中途離開大安、文山區台北市議員職務,跑去就任台北市教育局長。第二次,也就是這次,準備在2023年2月1日離開大安區立法委員職務,去擔任台北市副市長。可怕的是,兩次中途離席都沒有人能遞補或補選,硬生生讓該區選民少了唯一一位民代,還沒人能夠立即接棒承擔責任。這已經是憲政上不能忽視的問題。
事實上,過去大安區也曾因為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必須舉行立委補選。當次因為任期還有超過一年,因而補選。至少還不至於出現民意空缺,但這次事情便相當嚴肅,因為按照我國現行的單一選區立委制度,一旦該區沒有立委,就變成完全沒中央民代的真空狀態,對選民權益大受折損。
假使林奕華的案例,我們悶聲接受。未來各縣市長當選人,因為選舉時通常都在立委任期過半階段,依據《宣誓條例》第 3 條:「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第 8 條:「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也就是說,區域立委若要躲避補選,同時又要擔任縣市長者,我不必都要在12月25日宣誓就職,只要在拖延38日到2月1日後辭立委,反正也是3個月內完成就職手續,便能夠又沒收立委補選,同時拿到縣市長職務,但這絕非全民之福。
我們必須嚴厲譴責林奕華拖延就職,沒收立委補選的行為。用這樣鑽漏洞的方式,斵傷選民權益,不只不符合責任政治的基本價值,更是傷害民主選舉的核心意義。長期來看,甚至恐怕會帶來嚴重的憲政危機,我們必須盡早處理該問題,不惜修法也應當彌補這樣的憲政漏洞!
作者/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