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屢傳爭議,先是自己論文疑似抄襲爭議,後來又爆出利用資策會公家資源出國讀博士,之後又有任期期間兼職疑雲,最近則是他國會助理兩年捐款六十萬給民眾黨,被人爆料該名助理另有正職,且還每個月請領多達四十六小時的加班費。
國會助理,不論是在撰寫質詢稿,擬定法律草案,構思議題功防等,理應都是立委問政的重要助手,但近年來卻爭議頻傳,包含涉入共諜案、運用權勢違法收賄、成為詐領助理費的人頭等。各行各業當然都會有為非作歹的人,我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各種國會助理爭議,凸顯的正是臺灣國會助理長久未法制化的問題。
國會助理目前在法律上唯一的身份,是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以及同法第33條第6項:「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上述法律條文,僅規範每位立委及黨團能聘用之公費助理人數,以及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由於國會助理係協助立委問政,而立委的核心職權包含監督行政機關、審議法案、預算等,這些都涉及與行政部門之間的互動,立委日理萬機,因此,助理的角色就顯得相當重要,但助理畢竟不是立委,其間的尺度如何拿捏就很重要。助理在與行政機關互動的過程中,很可能會涉及到政府機關的機密、利益迴避的問題,但因為現在都沒有任何規範,才會導致實務上出現的各種弊端。
早在兩年前,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就已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對於國會助理的勞動權益、保密義務、行為規範、利益迴避、兼職限制、任用資格,以及相關人員資訊的揭露,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可惜的是,迄今為止仍未完成立法。與其每次選舉,都來爆料國會助理的弊端,不如從法制面來完善對其的任用與管理,這也才有助於建立立委問政專業化。
作者/儆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