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三重區有兩名警察為追查通緝犯,便衣埋伏於巷弄中,卻發生抓錯人且雙雙掛彩的結果,引發警方違法的爭議。據報導所述,本件通緝犯有暴力犯罪記錄,加上擔心持有危險品,警方攔查並表明身分後,於兩次詢問對方身分未果又遇抗拒下,才依警察職權法強制帶人回派出所進一步確認。但被錯認的被害家屬指控,當時被害人是突然被便衣警察攔下,根本沒有出示或表明警察證件。後來被害人遭上銬制伏時,雖然試圖出示證件澄清,但還是被強制帶回派出所,直到發現抓錯人才將其解銬並送醫治療。
或許是受到外役監殺警案的影響,不免有認為應擴大警方執行職務行使強制力的範圍,以避免殺警憾事和強化維護公序。不過警察執法的大多爭議,涉及警察職權法的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的拿捏、平衡。從本案凸顯出警方執勤要行使強制力時,在實務和法制面要考量的層面甚多,非如一般人所想的容易。
舉例而言,關於本案沒有出示、表明警察身分的爭議,涉及警察職權法第4條的揭示身分義務,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明文未揭示身分時有權拒絕配合警方。之所以本條要求警察履行此義務,是讓人民確認警察執行勤務的適法性,同時有排除假冒警察身分者的危險目的。即使本件警察主張有表明身分,但其等並未穿著制服,倘警方確實未出示證件,單靠「便衣」的外觀無法期待一般人得以確認其警察身分,易讓人民對其警察身分與執法有不信任感,則不願配合查核身分並非無據。
雖然本件警方抓錯人案仍在偵辦中,案發過程相關資訊尚未釐清,但警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仍是本案重點。畢竟在法治國家的體制下,縱有維護治安的需求,仍應遵循在「必要」的限制內,以侵害人民權益最少的適當方式執法,而非任意傷害人民基本權利。希望本案讓警政相關部門重新檢討現行執法問題,並強化、改善警察作業的標準程序,避免警察執法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作者/張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