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汞燈
最近修憲話題蔚為風潮。除了總統制/議會制的討論外,國會議員的席次以及選舉方式更是另一大焦點。特別是鑒於現行採並立制的選制實施以來產生諸多不公情事,使得聯立制格外受到矚目,因此有必要將之簡單介紹。
德國聯立制之法源,乃 Bundeswahlgesetz (BWahlG, 聯邦選舉法),此法於2013年2月21日修正,並適用於2013年9月22日的第十八屆Bundestag選舉。BWahlG 對於選制的規範,主要見於第一章第一至六條(第七條已廢止)。第一條第一項指出,應選之聯邦議員額,除在依法得出的差額外,為598位。並在合乎基本法所給出的選舉原則下,由與個人選舉(Personenwahl)相連結之比例選舉(Verhältniswahl)方式選出。
法定598名的議員中,有299位固定從各選區(Wahlkreise)之區選舉推薦(Kreiswahlvorschlag)中選出,此外則由邦選舉推薦(Landeswahlvorschlag/Landesliste,邦建議名單)中選出。(第一條第二項)但從推薦名單選出的議員經常多於299名,故國會議員的總數常常不只598名。在此區選舉推薦與邦選舉推薦,類似台灣的分區與不分區。由於德國是聯邦制,不分區(邦推薦名單)是由政黨的各邦黨部提出,所以各邦不同。
第二及第三條則規定選舉範圍與選區劃分的原則。第四條指出,每位選舉人有兩票,第一票投選區推薦之候選人;第二票相當台灣的政黨票,選舉邦推薦名單。每個選區選出一位議員,由取得最多選票者當選。若是在得票數相同的情形下,便由選舉機關以抽籤決定。(第五條)
第六條的內容是有關邦推薦名單的部分,也是最複雜的部分。根據此條,選票分配席次的過程可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可說是概算,先將598個席次根據各邦人口比例算出各邦席次,計算採用Sainte-Laguë/Schepers方法。然後各邦席次再根據各政黨在各邦所贏得的第二票票數分配。
在這過程中,全聯邦範圍內得票率不足5%(即所謂Sperrklausel [限制條款]或5%-Hürde [5%門檻])的政黨,除了不會取得席次外,這些投給他們的第二票票數也會在席次分配過程中排除。因此,第一階段概算出來的結果會是席次的最大化,亦即各政黨席次是由各選區贏得席次以及各邦第二票票數計算出來的席次之總和。
第一次分配得出的席次只是暫時的,經過第二次分配才會確立該屆Bundestag有多少議員席次以及各政黨會取得多少超額席次(Überhangmandat)。而在第二次分配過程中,Bundestag的席次總額可能被上調。上調基準是某個在第一階段中取得最多超額席次的政黨。這是為了能使取得最多超額席次的政黨,在議會中的席次可以符合他在全聯邦所取得之第二票比例。
如此上調議會席次的結果,表示其他政黨也可以取得更多席次。這些多出來了席次,會先以全聯邦範圍的第二票得票比例算出各政黨應得席次(這稱為上位分配,Oberverteilung),再進一步根據在各邦的得票比例將席次分給各政黨的邦推薦名單(此所謂下位分配,Unterverteilung)。
以下為第一次分配之例示:
假設某次選舉中,第二票總數是45 000 000。其中有5 000 000票由其他得票率不足5%的政黨取得,因此不計入分配中。首先將40 000 000:598=66 889.632取整數得出除數為66 889。若某邦應選席次為60席,並且甲黨取得4 400 000票、乙黨得1 035 000、丙黨500 000、丁黨410 000,戊黨400 000票。
首先將票數:除數。甲黨4 400 000:66 889=25.41481經四捨五入應得席次為25席;乙黨035 000:66 889=15.4731為15席;丙黨500 000:66 889=7.4749應得7席;丁黨440 000:66 889=6.1294應得6席;戊黨400 000:66 889=5.9799應得6席。但全部加總只得59席,這表示除數必須下修。若除數修整成66 700,則甲將得25席、乙將得16席、丙將得7席、丁會得6席、戊可得6席,如此則正好60席,與某邦應選席次一致。
但如果甲黨在某邦的30選區中贏得了以27席區選舉推薦,則甲黨的可以送入議會的席次就不是25席,而是27席。多出的兩席,便屬於超額席次。*
第二次分配則例如:
第二票得票最高的甲政黨的全聯邦範圍得票比例為40%。根據法定598席的40%是239席,若甲黨根據第一次分配總共得了250席,那根據法定席次計算他將取得41.80%的席次。如此便與他的第二票全聯邦得票比例不符。因此必須上調議會席次總額。上調方式是以甲黨250席為基準除以40%,得出625席。625席扣除掉原先各黨席次總和後,根據比例將差額分配給各政黨,再將這些席次依各政黨在各邦的得票比例分配給各政黨的邦推薦名單。**
如此複雜的計算過程,無外乎為了使人民的偏好盡可能在議會席次上完整地表現出,並使每張票在價值上均等,以達成基本法要求的平等選舉原則。在這個選制中我們可以發現,對於德國人而言,各政黨應是多元、平等的發展,同時也應確保國會不會因小黨紛立而無法正常運作。如此反映了他們對於政黨政治的理念與思考。而台灣應該如何思考政黨政治呢?也許拙文《柯文哲現象後的政黨政治》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方向。我們應該在這樣的理念下,選擇並設計我們的選制:各政黨能平等多元開放地發展,人民可透過選舉甚至罷免確實反映意見以及國家制度得靈活彈性地與時俱進。在這個有如金三角的理念下,不斷地探討與優化選制,才能保障並深化民主。
日前林士清先生文章《聯立制應修先納入修憲議程考量》中提及聯立制入憲,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然若顧及憲法修改之難度通常遠高一般法律,倘日後選制有難以契合當代潮流之時,便又需修改憲法。如是又將成為一個問題。或許折衷之途是在修憲時,於憲法中要求某些法律要符合規定的票數始能通過修改,如指明選制法規之修改應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此例子改寫自:Christoph Degenhart, Staatsrecht I, 30. Auflage, C. F. Müller, 2014 Heidelberg, Rn. 95f.
**此例子改寫自:Christoph Degenhart, Staatsrecht I, 30. Auflage, C. F. Müller, 2014 Heidelberg, Rn.97b.
(編按:讀者亦可參考《淺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