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史館「舊金山和約及日華台北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說起
今年4月底適逢二戰戰後盟國對日本和平條約—亦即因締約地而被俗稱為「舊金山和約」的這份條約—生效屆滿70週年,但,相較於各締約國,當初因為「誰能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之爭,致使其外交代表未能在該條約上署名的2個中國政府,在國際局勢因為俄羅斯侵烏戰爭而出現變動的此一時刻,為了突顯他們在台灣主權相關議題的存在感,動作明顯更積極得多。
先不論作為當前秩序—或許可以依作為其本源的「舊金山和約」,逕稱為「舊金山秩序」吧—挑戰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怎樣大聲卻無力的呼喊「否認舊金山和約有效」之類的妄言;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由總統府直屬的國史館,會同來自民間的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以及台灣國際法學會,共同在4月23日主辦「舊金山和約及(日華)台北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據國史館在會後新聞稿宣稱,該研討會從這2份和約的國際政治思維、歷史過程及國際法意涵等主題進行討論,有助於國人了解2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意義,也為台灣如何邁向正常化國家帶來啟示。
本次研討會引起論議的關鍵點,在於致詞的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國際法學者陳隆志、以及作為主辦機關首長的國史館館長—歷史學者陳儀深,在言談中所提出的「有效自決」說。簡單地說,這2位學者的主張是這樣的,原本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以後,台灣主權未定的狀態因此確立,但這樣的狀態,卻因為中華民國在台灣舉行總統直選等所謂「有效自決」的方式,而使台灣主權歸屬獲得確定。
不過,「有效自決」說一出,卻在台灣本土陣營及親中政黨各自引發論議,雙方都對有效自決說不滿意,傾向台灣獨立建國的論者,基於國際法等學理上的理由,無法認同「中華民國當局在台舉行總統及各項公職民代選舉,等同於台灣住民既已行使自決權」的概念;而親中政黨的政客則認為「台灣主權已經基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等國際法文件,歸屬於中華民國,沒有過去未定這回事」,可以說「有效自決」說並未發揮弭平歧異的效果。
關於「有效自決」說是否能夠獲得證立,筆者的看法是這樣的:
1.中華民國管領台灣的權原,來自於1945年東京盟軍總司令部所公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其中日軍各佔領區受降國的部份,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當時以重慶為戰時首都)與其國軍負責接受駐台日軍的投降,中華民國因此取得在戰後最終和平條約簽訂、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前佔領台灣的權限;而台灣當時的實際主權狀態,依然是日本待定主權歸屬的外地領土,並不因中華民國的佔領,而當然發生主權移轉的效果,台灣主權是否發生移轉,仍需待戰後最終和平條約簽訂後方得確定。
2.但,由於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於爭奪中國政治專斷主導權的國共戰爭中徹底落敗,中華民國政府遂於該年12月,將其中央政府從在中國的最後據點—四川省成都市—遷移到並非其主權領土的台灣、並在台北市重新恢復辦公。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直至當時,業已喪失除海南島、舟山群島等東亞大陸沿岸島嶼以外的大多數主權領土,且隨後幾年更因收縮防線、撤離軍隊的事由,而僅對金門及馬祖等極少數區域,尚保留其實質控制管領力,因此,自遷台起的中華民國政府,學理上已經可以被視為是流亡政府。
3.由於戰後國際政治的實務運作、以及中國發生政府分立的事實,美國不願意因此失去對台灣的實質控制力,但英國卻不願意接受中華民國政府在對日和約上簽字,盟國之間產生嫌隙的關係,舊金山和約第2條(b)項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主權」,而未規定繼受國,但仍保留「其他未締約盟國,仍得與日本簽訂與舊金山和約本約內容大致相同的條約」的可能性。雖然,中華民國在台政府與日本國政府,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簽訂中日和約(也就是俗稱的「日華台北和約」),但日華台北和約僅處理台澎居民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的國籍認定問題,連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在其內部的日華和約總報告中,也明白承認「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但未明定其歸屬,此點並非中日和約可得補救」。
4.也因此,實際上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仍處於終戰後軍事佔領及託管的延長狀態,台灣實際上是由一個喪失絕大多數主權領土的流亡政府、以及主權狀態尚待確定的戰敗國外地領土,基於國際局勢(而非自主的公民總意)嵌合而成的「自治的政治實體」。
至於陳博志及陳儀深等先生,宣稱「中華民國已經因為在台灣舉行總統選舉等公職民代選舉,而取得等同於住民行使自決權的效果」,這裡先不論二戰歐洲戰場結束後的德國及奧地利等國的狀況,比較舊金山和約秩序所及的前日本帝國其他領土的情況—特別是並未由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明確交付,以使美國取得託管權原,而是由美國基於軍事佔領的事實,而直接行使其管領權限的沖繩—來看,也未免有失公允。
美國政府對於日本的沖繩縣,自1945年起、直至1972年復歸本土為止,曾經實施27年的軍事佔領統治,這段期間,美國政府並在當時被稱為「琉球群島」的沖繩,開設「琉球群島美國民政府」的管理當局,並組成被稱為「立法院」的立法機構,沖繩公民在美軍佔領期間,一共選出立法院8屆的立法議員;至於行政權則由美國控制的「琉球政府」總管,政府主席產生方式曾有5度的變化,最後在1968年佔領即將結束前,將政府主席開放由沖繩公民直選。
假如按照有效自決說的邏輯來看,美國是不是在明確表示將把沖繩返還日本以前,也因為在沖繩多度舉行有效的選舉的關係,而讓沖繩公民行使「有效自決權」,從而使美國獲得主張取得沖繩群島主權的權原?這樣的學說能夠通過事理與學理的檢驗嗎?不無疑問。
恕筆者直言:有效自決說的主張者,很明顯將「為維持佔領當局運作之所需、以及為佔領當局相當部門賦予民意正當性」而舉辦的公職及民意代表選舉,以及「用投票方式形成住民總意,以決定該地主權狀態」的住民公投混為一談。
雖然筆者不是不能理解「有效自決」說主張者的用心—特別是在「減少自中華民國過渡到台灣時,所需付出的各種成本,以希冀達成無痛過渡的目標」方面,但這樣的作法,參酌中華民國自1945年以來在台灣所製造的各種惡習積弊因素來看,則未免有投機取巧之嫌,更容易為台灣製造出更多本不應該繼續發生的後患。希望各位有識且有權之人,在面對台灣主權狀態的相關問題時,能夠明辨事理,並基於台灣本位及最大的利益,為台灣的現有處境,選擇最適合的學說工具來解套。
作者/吳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