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拜讀「考試院與監察院只能走向被廢除的道路嗎?」感觸頗多。該文針對監察院、考試院的存廢議題,從修憲的取得共識不易的角度,提出在維持五院的架構下,針對如監委的任用方式、考委的人數與職務等修憲、修法,避免憲改議題最終止步於口頭説説。不過,關於將監委改為民選的建言,便涉及到對監察院的定位(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問題。
筆者不否認當立院出現一黨獨大時,監委的任用容易被執政(多數)黨影響。自第3屆監委卸任後發生的人事空轉案,到2008年後(第四屆至第六屆)的監委名單人選,每每都在爭論中審查監委人事案,仍無法脫免總統、國會等各方角力的波及。
如何讓監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向來是棘手難題。攤開監委的任用資格,憲法規定監委應超出黨派,但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列出曾任立委或地方議員一定時間,或清廉正直而富有政治經驗,並聲譽卓著的資格。當被提名人與執政者(黨)屬同一陣營,其如何在調查政府施政時,保持政治中立提出一份經得起社會檢驗、信任的調查結果,是一大難題。
然而,讓監委涉入選舉戰場是否合宜不無疑問。選舉本身也牽涉各方利益的糾葛,可能讓監委為了顧及多數選民的意見,使社會上甚少被關注的議題更難以發聲。且調查一項政策推動是否不當、公共資源的運用情形,也恐受選舉壓力左右其獨立調查的結果。
若要確保監委行使職權的獨立性,或可對監委的任用資格、條件與具體流程的規定著手。如提名審薦小組的具體內容(小組成員的名額、產生方式、資格條件與審薦流程)、符合法定資格的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的比例(包含超過時的效果)等,尤其當總統與立院對於監委的人事出現高度爭議、僵持時,另設置其他配套機制,防堵以往的人事空轉案發生。
監察院、考試院的存廢議題爭論多年,究竟何種方法能解決問題也難一概而論。不過考監兩院的爭議並非簡單的存廢選項,畢竟廢除考監兩院,必然要同時處理其等原有職權如何設置的爭議。但為了讓監委不被執政黨操控,轉交由更高度利益糾結的民選處理,只怕監委行使職權時更難擺脫政治衝突。
作者/張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