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日前一篇投書「軍文隔閡 審判紊亂 戰力消蝕」,整理不同案件比較酷吏與佛系法官,饒富趣味。特別一面訴諸量刑不同公平性何在,另一面實則要求個案處理,呼應其他聲援內容舉凡量刑過重,甚至不涉犯貪污條例與刑法,僅為行政瑕疵云云,非常矛盾。
真要論公平何在,為何少見替同案士官兵的聲援,挑選其他案件之餘。若曾閱讀花蓮高分院判決其中「軍階高其甚多之少將參謀長即被告韓豫平之指令,固知涉及不法,惟已提出建言,最終基於自身前途利害之考量,選擇服從而為本案犯行…」,反而會對判決中描述身為基層士官的無奈,印象深刻。
不同案件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不同,即便看似相同案件,量刑因素皆可能受到行為人情狀不同而有差異。量刑過程是採質化理論,量化理論,除用在相關單純案件上,其他難以當參考。量刑輕重為法官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並無違法。
某種程度,大眾對「自由」二字相當感冒,誤解評價證據價值的自由心證原則與量刑有關,「自由裁量」的用語更容易被誤會為「恣意裁量」。但如同民主制度一樣,雖不是唯一,也不是最好選擇。卻是現有選項比較可接受的選擇,不同個案、當事人都有其不同之處,因此需要自由裁量空間。
此外,定罪與量刑為刑事審判中兩不同部分,爭議犯罪僅為瑕疵或貪污治罪條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應該促請立院諸公推動修法,避免落入貪污罪射程範圍,除罪創設類似會計法99條之一顏清標條款。
至於量刑理由,判決中有清楚描述「高級將領,未以身作則、剛正領導下屬遵法守紀,反而帶壞軍紀、打擊士氣;犯後否認犯罪,將本案歸究於幕僚不懂「分流」核銷,推諉卸責,未見反省。」無減刑的自由裁量空間。
附帶一提,判決內文也可部分解釋投書舉例中判決佛心與酷吏法官的差別,除了罪名不同,還有軍官與士官兵身份不同。貪污為典型白領犯罪,通常基於一定特殊身份,例如官員或將領。何況,貪污治罪條例確保的是規範背後的保護價值,不是金錢價值,案件因價額輕微部分也已減刑。
在者/斯提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