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引起關注,尤其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將演習加菜金核銷軍民餐費2880元,遭判4年6月徒刑,引發不分藍綠陣營立委出面聲援。
值得注意的是,類似「情輕法重」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爭議一直都有。所謂,犯罪效果超過罪責尺度的特別法,並非只有貪污治罪條例,真要以不法程度的嚴重性判斷罪責輕重,再來衡量刑罰是否相當。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樣有罪行不相當的問題,顯然立委不會為這兩類行為人發聲。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一項二款的利用職務機會詐欺罪之所以受到關注,不外因為案件量大增,從民代詐領助理費到派出所所長詐領值勤費,以及將官被認定詐領加菜金都適用。
前不久最高檢察署才統一見解將四種公務員小額詐欺包含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統一適用普通詐欺罪,而非貪污重罪。據說佔據實務10%案件量,行為人大多稱以前都可如此,意即「歷史共業」抗辯。
廉政署法治教材總結這類案件大多是「法紀觀念淡薄,輕忽相關規定」而誤觸法網。坦白說,類似小奸小惡內部人很好舉發,證據確鑿也容易成罪。難怪有軍方人士稱擔心此例一開容易遭到狹怨報復。
究竟這類情事是不算少見,還是被抓算少見。大家心裡有數。
法律上好處理的是透過解釋限縮利用職務上行為,而不包含所衍生之機會的申領財務,多數可用普通詐欺罪,以刑度觀察若為詐欺利益也可能同時適用刑法瀆職罪,法定刑上限同樣有機會加重到七年。但對照貪污罪刑度下限就七年,無疑比較划算,即便貪污罪情節輕微與適用自首、查獲其他共犯得減輕其刑,平均刑度仍高於普通詐欺罪。
平心而論,是否要重罪處罰公務員的「小惡」端看與社會民情與國家特色,選擇「打虎拍蠅」或「打虎不拍蠅」都可,但不能不打虎也不拍蠅。貪污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和與之相關偽造文書、詐欺罪向來都有爭議,卻也持續放寬跟除罪化。
回顧2006年的首長特別費案,以及後來擴大特別費核銷除罪化,被戲稱顏清標條款的會計法99條之1修正案,還有大學教授假發票詐領補助款案爭議大多類似。差別僅在於具備是否公務員身份與如何認定職務。改革至今,貪污治罪條例一路的限縮適用與切割式的理解。結果自然落得「老虎打不到,蒼蠅打太多」的尷尬局面。
作者/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