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在民主國家有關內亂罪與外患罪查辦、定罪之困難,有其先天限制,以內亂罪經過修正增添「以強暴脅迫著手實行」等語,普通內亂罪是少數無法構成要件行為、無行為客體的法條。
日前自由時報一篇投書談「該用叛國罪來還手了」。某種程度,筆者能夠理解作者的憤怒,因為多數民眾恐怕也無法忍耐方芳、黃安、白狼等人的統一,甚至武統言論。因而引起諸如叛國、叛徒等更嚴厲的批判字眼都紛紛出籠。
有趣的是,越來越多的黃安們恐怕不認為自己叛國,向中國表忠卻還自認「緩和兩岸關係」作出貢獻。問題就在親中言論是否就是叛國或以刑法用語觸犯「普通內亂罪」。不恥、鄙視親中人士之餘,親中言論與實際行動之間,顯然輕重程度不同,還未達到刑法程度。
特別「普通內亂罪」在台灣法律史有其特別意義,就在33年前,1989年1月21日高檢署簽發「涉嫌叛亂」的傳票給民主烈士鄭南榕,因此開始之後71日的自囚與令人遺憾4月7日自焚壯烈殉道。
政府是否能以思想、言論國民內亂罪?答案是否定的,民主前輩包含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等教授所組成「100行動聯盟」,促成刑法第100條普通內亂罪修正與刪除陰謀叛亂,造就如今不論思想、言論為何應受到保障,至少在著手實行以前受到憲法、法律保障。
平心而論,在民主國家有關內亂罪與外患罪查辦、定罪之困難,有其先天限制,以內亂罪經過修正增添「以強暴脅迫著手實行」等語,普通內亂罪是少數無法構成要件行為、無行為客體的法條。意即,內容不明確,若不當使用。如過去會造成不當的擴張適用內亂罪,放大射程範圍。
坦白說,就威權國家而言方便入罪。民主國家則很難以內亂罪相繩,外國勢力有系統「打著民主反民主」的灰色作戰,需要仰賴民主國家中的公民社會力,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不斷修法給予適度罰鍰,傳達政府積極態度,才是安內攘外的根本。包含方芳在內,以及參與我們同唱一首歌演唱、製作的名人,陸委會在認定為統戰手段之後,是否要正式開罰,大家都在看。
否則,遲早有關內亂與外患罪的黑色幽默就會成真。當國家發生內亂或外患罪既遂,國家瀕臨滅亡不遠。當然!國家司法權也就蕩然無存,也就無所謂違反內亂罪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則無期徒刑的法律問題,都改朝換代了。哪還能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這種笑話。
作者/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