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事關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之間錯縱複雜權益紛爭,稍有不慎就會落人口實
苗栗縣某國小楊姓導師疑似對學生體罰、精神及語言暴力等不當管教,經學校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與考績委員會(考績會)審議結果,記2支申誡,另調整職務不擔任班級導師。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校事會議沒有外聘委員有失公允,且申誡能功過相抵毫無懲處實效,質疑校方偏袒護航不適任教師。
這起事件,有幾個值得讓人省思檢討的地方。
自109年修訂教師法後,子法中訂定新的學校組織「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只要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就得照開校事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教育學者或法律專家或兒少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案件受理期間,應組成調查小組(三人或五人)和輔導小組。
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事關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之間錯縱複雜權益紛爭,稍有不慎就會落人口實。所以該校令人詬病地方就在於聘請組織成員對象不夠嚴謹,雖符規定但卻難以服眾,以至於被質疑校事會議在幫不適任教師護航。
一般來說,鑒於顧及同仁自尊及校醜不宜外揚,專家學者校外人士也很難隨時配合學校運作,所以校方經常便宜行事不採外聘,能簡則簡。是故,校長、教師會、家長會代表三人,站在同一戰線立場角色過於鮮明,一開始可能就無法獲得受害學生家長的信任,更別談處理過程中會以輔導優於懲處的行為導向,似乎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氛圍,會讓檢舉人感到不平消極。
其實,校事會議在做的事,以前教評會就在做,其中也有調查和輔導機制,組織成員也大同小異,反倒是參與委員人數較多,不必擔心校長獨攬權力或承受過重壓力,一不小心公親會變事主,而且教評會中教師代表涵蓋率廣,可收以儆效尤或引為殷鑑之效,對教師慎思情緒管理和不當管教都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力。所以,校事會議感覺有點畫蛇添足,徒增學校組織內部分化與親師關係衝突對峙。
不過既然才剛通過修法,勢必還有一段觀察期和修正期要走。在教育部廣納建言再度修法之前,為了取得公信力,減少校長淪為打手或守門員汙名,更為了改進不適任教師不當言行舉止,及維護學生身心安全學習權益,學校在成立遴聘校事會議成員時,應採五人納編校外專家學者人選,以示公平公正,讓審議過程和決議結果都能令人心服口服。
作者 / 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