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則,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已有「以被就原」的管轄設計,像交通裁決事件(如撤銷交通違規罰單)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日前司法院召開行政訴訟修法公聽會,除研議將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允許視訊開庭或巡迴法庭外,另為原住民(部落)接近使用司法救濟的權利,將來得在原告住居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即除雙方當事人皆為原住民(部落)外,原告若具原住民(部落)身分,被告應前往原告所在地的管轄行政法院應訴,採取「以被就原」的管轄規範。
實則,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已有「以被就原」的管轄設計,像交通裁決事件(如撤銷交通違規罰單)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照行訴法第237條之2的修法理由說明,也稱此為民眾訴訟之便所設。避免因承辦交通裁決業務者不具有機關性質,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要求的當事人能力,導致受處分人僅得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並前往應訴的不便利。
不過,人民向公法人、行政機關起訴,以公務所在地、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為原則(行訴法第13條第1項),本次修法公聽會並未納入修法範圍。但實務上多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的不利益處分案件為主,即由人民向被告機關起訴的案件類型為重。按照目前的修法方向,除具有原住民(部落)身分,或是法律已有特別規定(如交通裁決事件、專屬管轄案件)外,人民要對處分機關起訴,仍要前往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應訴。若作出處分的被告機關位於都會,且部分訴訟第一審應進行言詞辯論(如行政簡易訴訟),將使住居於都會以外的民眾往來奔波、舟車勞頓,不利其接近使用法院救濟的權利。
雖然司法院新聞稿(註)提到行政法院得徵詢當事人意見,以遠距、巡迴法庭等方式減輕人民應訴不便,但此仍取決於行政法院是否願意職權決定採行,再者不排除有民眾沒有網路遠距等相關設備或不會、難以使用,是否影響法院與當事人間的配合,進而影響訴訟的進行也不無疑問。
本次修法公聽會注意到原住民(部落)因為與法院的空間距離,使其等藉由法院救濟帶來不便的問題,改由被告至原告住居地的管轄行政法院應訴,修法方向立意良善。然而根本之道是不侷限於原住民(部落)身分,將行訴法全面改採「以被就原」的原則,以便利住居於機關所在以外的人民接近使用法院維其權益。
註:參見司法院,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新聞稿,110年10月8日,網站:連結(2021/10/28 造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