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獨有屬於台灣的新憲法,我們才能以台灣之名,立足台灣、深根台灣、站上國際舞台,讓全世界知道: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法治,且對於多元群體尊重包容的國家,而這跟我們隔壁的中國完全不同。
眾所皆知台灣原住民族是台灣最早居住於此的主人,台灣四百年來的歷史發展,被外來政權所佔領,包含:早期十七世界的荷蘭與西班牙,及近代十九世紀的日本政府、清帝國,更甚者是當前的中華民國政府。
外來政府強權佔領台灣的期間,台灣原住民族被賦予不同的稱呼,從早期具有貶意的生番、山胞一詞,至今正名為台灣原住民,背後代表的重大意涵則是:他們是台灣最早的主人。然而名稱的轉變並非從天而降,而是經過無數民間團體努力的結果。
因此8月1日的台灣原住民族日,可以從1984年12月說起,當時一群原住民知識分子成立「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的抗爭團體,為原住民族的權利進行倡議,而該團體集結及號召37個不同的原住民與人權團體,並動員來自全島的原住民族代表及各界聲援人士約三千人舉辦「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入憲大遊行。而於各種遊說下,1994年7月1日李前總統主動接見臺灣原住民族憲法運動聯盟代表,具體承諾將憲法中的「山胞」修正為「原住民」,這天也就被定為原住民族日。
從此脈絡可以發現,過去原住民族的論述及社會運動多半建立「中華民國」體制下,包含: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層級需涵蓋原住民族的基本權,例如: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保障、要求正名權及地方自治的權利。這些論述能展現原住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以及宏觀的瞭解整體歷史脈絡。但從這段歷史發現,我們鮮少探討關於原住民族主權獨立的想像,就是讓原住民族獨立於中華民國體制成為個別國家。
若國際法上提供人民自決權利,原住民族獨立這件事情並非不可行。然而為什麼原住民族鮮少探討此課題?筆者認為除了文化及政治因素外,其可能原因是當前部分原住民族還是相信中華民國體制能建立完善的社會及法律制度,讓族人能夠充分獲得自治權及其保障,因此才會於體制內積極倡議傳統領域及狩獵權等。
我們都清楚原住民族相關法規進入憲法有其必要性,但現實上要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完整的獲得保障,這恐怕是困難的。中華民國憲法源自中國南京,制定過程根本沒有台灣原住民族的概念及想像,因此本文內並未提及。我們能看見的僅有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提及:「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的說詞,此爲憲法增修條文,因此內容上較屬於基本國策內涵,無實質拘束力,國家並不需要遵守,效力上遠不及憲法本文內的規範。
可想而知,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源自於中國南京,條文對台灣的保障並無明確說明,再者增修條文的刪改,不僅於效力上較為薄弱,更是讓台灣人民無法清楚認知自己的權利。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們應該要為台灣人民,量身定做一部符合我們的憲法,而裡面包含台灣人民重視的:民主、自由,以及對各族群的尊重理解,以及對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都必須寫的清楚。
唯獨有屬於台灣的新憲法,我們才能以台灣之名,立足台灣、深根台灣、站上國際舞台,讓全世界知道: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法治,且對於多元群體尊重包容的國家,而這跟我們隔壁的中國完全不同。
作者 / 李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