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本來就是合議制機關,其他的獨立機關如通傳會、中選會、公平會,案件是否受理,也都是只有單一委員會議以報告事項方式決定,若有爭議就由委員提案、討論後另作決定。監院捨此獨立機關常規不由,而設計出複雜分案迷宮,人權會後還弄得更人治,其實是過去在遷台前、還是國會時其實,為了公平對待二百多名民選監委不得不的設計。如今人權會花落監察院,在人權立國、現代國家透明、公平、程序正義的理念下,大可把這個窠臼的迷宮拆了。
自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後,許多爭議事件找上門。本屆監院有許多亮眼,具有民間團體、人權經歷的人選,令人期待。至少,面對社會爭議事件,程序和理由都要能服人,供外界查考。然而,因為監委與人權委兼任的設計,人權會必須承擔監院規定造成的分案機制不良與混亂,也就讓這些亮眼的監委/人權委人選表現蒙塵。
人權會由誰、如何立案 決定其公信力
人權會掛牌後,南鐵遷移案、滯陸台人遷徙自由、醫師萊劑發言是否為假新聞、太極門萬年稅災、以及一些司法冤案均找上門,也有些政黨色彩微妙的,容易影響人權會的公信力。在巧妙的時間點,有些團體去人權會檢舉政府開罰蘇偉碩醫生,萊劑相關言論是假訊息。陳菊主委在媒體上說,本案應該不需要庇護、沒有立即危險,並由相關機制決定是否立案。
分案是合議會議權限 機關首長不必表態
陳主委對程序正義的認知,並不亞於國內任何政治人物。但監察院既有的混亂分案機制,導致欠缺標準流程,難怪會有這番干預立案疑慮的言論。其實,案件是否受理,從一般獨立機關來說,應該都是合議制委員會的權限,首長不必表態;媒體的發言,無論是各級法院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都不會由機關首長擔任,而是由其他主管或幕僚,謹守機關內部正式來對外發言。但這些獨立機關ABC在監察院內都是混亂的,也造成人權會業務困難。
怎麼個混亂法?監察院如果是依職權(主動),可以由監委/人權委個人登記立案、由委員會決議立案(包含人權會);如果是來自人民陳訴,更是每天都換不一樣的人決定。都是立案,把關機制就不同,監察院有九個業務委員會、二十九位監委,都有可能決定,標準會一樣嗎?
外界睜大眼睛看人權會會不會立案、為什麼立案、誰決定立不立案。原先監察院處理陳訴的做法是,先由幕僚單位業務處草擬是否成案(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10I,下稱書狀辦法)、每一天輪值的委員(所以,每天都不同)再依草擬決定是否立案(書狀辦法§9I),如果陳訴人沒被立案不服,需要原本批辦不成立的委員同意,才能交由委員會第二次決定(書狀辦法§9III)。如果當天輪值委員需要迴避(書狀辦法§9I⑥),或院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書狀辦法§9II),可以由院長介入再次決定。這一座已經夠複雜的分案迷宮,在人權會成立後,又增加了新程序:業務處可以草擬屬人權會業務案件,直接送人權會決定(處理辦法§9IV),不過又授權如果業務處不確定,可以先送給院長再決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不透明的分案迷宮是訓政時期窠臼 非拆不可
監察院各委員會可以立案、分案,因為有憲法第95、96條,也符合獨立行使職權、受公眾監督的憲法意旨,並無問題。但院長決定分案其實沒有法律依據。在還沒有人權會時,即便規定有院長可以決定分案,也是在輪值委員之後的第二次決定,部份情況是有爭議的時候(輪值委員是否要迴避、人民不服輪值委員決定)。但為人權會分案增訂的程序,變成業務處可以選擇請示院長、也可以不請示院長,院長變成文官不確定時就要做第一次決定。由院長獨斷,沒有經過任何合議制,明明可以法治,偏偏要設計成人治,陷院長於不義,實在不是好制度。
監察院的分案迷宮,全部都是監院自訂的,只要修改相關法規命令。某一案件立不立案經手的所有委員或委員會,也只是監院內部簽文,人民無從窺知。不如釜底抽薪,棄絕這套設計不良、對人民來說要碰運氣的分案制度,第一線的陳情,角色只是協助人民清楚撰寫陳訴意見、附上必要附件,輪值委員不要做決定(甚至不需要有輪值委員),收件清楚之後,由業務處草擬是否立案、立案給哪個委員會、哪個委員後,就提委員會決定。至於決定分案的委員會,可以是廉政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本身,也可另設專門委員會。
監察院本來就是合議制機關,其他的獨立機關如通傳會、中選會、公平會,案件是否受理,也都是只有單一委員會議以報告事項方式決定,若有爭議就由委員提案、討論後另作決定。監院捨此獨立機關常規不由,而設計出複雜分案迷宮,人權會後還弄得更人治,其實是過去在遷台前、還是國會時其實,為了公平對待二百多名民選監委不得不的設計。如今人權會花落監察院,在人權立國、現代國家透明、公平、程序正義的理念下,大可把這個窠臼的迷宮拆了。
作者 / 黃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