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許多學校仍有種種過時乃至不合理且違反教育部的規定,(例如:學業成績、獎懲記錄、觀念正確…,)剝奪部分未達門檻同學的學生自治被選舉權。
每年春季是國內多數高中職的學生自治選舉季,卻有不少學校仍在學生會長、班聯會主席、學生議員等參選資格中納入成績、操行評量等資格限制。
有民眾上公民政策平台提案,認為高中不應限制學生自治參與者的成績,事實上,教育部早在2017年8月公布《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就明確規範,學校不得將學業成績評量、操行評量、出缺席紀錄等作為學生自治組織的參選資格限制,然就如同服儀、髮禁一樣,即便主管機關已規定校方須放寬甚至全面解禁,但就是有學校拒絕依法行政,不甩教部要求。
時至今日,許多學校仍要求學生會長候選人學業成績平均須達70分以上,且不得有任何記過、警告(申誡)等懲處紀錄,有的甚至還要求須「觀念正確」,種種過時乃至不合理的規定,剝奪部分未達門檻學生的被選舉權。
且讓我們逐一探討這些不當門檻的荒謬之處。首先,將學業成績作為參選門檻的限制,儼然就是在告訴同學「成績好的人才能選會長」,此乃升學主義「分數至上」的迷思,然會長的勝任與否是看熱忱與領導力,成績好不好豈是必要條件?
再者,有些學校將懲處紀錄列為參選會長的消極資格,不但違反比例原則,更可能成為校方打壓學生自治異議的工具。如果學生只是犯了小錯被記警告,卻從此不能參選會長(不管有無銷過),顯有失權衡。退萬步言,即便學生真有相當的過錯影響學生自治形象,那也該是同學們自行決定是否還要選他的會長,或者當事人如已是會長的話則可讓學生自治立法機關衡量是否要發動彈劾,或全體學生選民衡量是否要投票罷免。另一方面,學校往往將「毀損校譽」、「攻訐師長」列入懲處條件但卻常未有明確性定義,因此同學若批評校方,不免有面臨「文字獄」的風險而遭不當剝奪被選舉權。
當然還有其他奇怪的參選門檻要求,比如須「觀念正確」,試問由誰來定義?難道只能對校方政策百依百順的學生會長才叫「正確」嗎?
學生自治本就不該有這麼多參選門檻,也期待每位學生自治的參與者,都是眾望所歸且不負使命,為學生福祉而努力。
作者 / 賴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