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捷團體竟以「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指黃捷議員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鉅,令人啼笑皆非。
高雄市鳳山區議員黃捷罷免案將於周六進行投票,雖說這是鳳山區選民抉擇的罷免投票,但激起的政治效應可謂關鍵。黃捷上屆議員選舉得票數為1萬8420票。尤其以罷捷團體竟以「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指黃捷議員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鉅,令人啼笑皆非。
鳳山區選民投票前,請再看看罷免理由書
筆者翻了一下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劉辰芳女士,提出之罷免理由書羅列如下:第一,「問政未盡議員之職責」;第二,「扭曲事實,罔顧民意」;第三,「面對任何事情,雙重標準」;第四,「沒有禮義廉恥可言,不配成人民表率」;第五,「干預他國內政,將國家安全陷入危險之中」。
上述前四項有些穿鑿附會,第五項讓筆者哭笑不得。事實上,我國的《國安法》條文共10條,根本沒有罷捷團體所稱的第21條,反而是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法》有第21條,條文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似乎與罷捷理由書裡,指控黃捷「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違反國安法第21條」高度相符。試想:若這樣的罷免理由都能成立,莫怪乎執政黨發言人引用「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做為比喻,罷捷團體竟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作為罷免高雄市議員的主要理由之一,甚至把近期香港民主運動之殤,依北京當局的「港暴」的說詞,也實在令人費解。
仇恨動員式罷免不利台灣民主健全發展
我國的《國安法》全文僅為10條,而罷免理由書中有關「國安法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乎與「港版國安法」條文雷同,罷捷團體對媒體的回應竟然是筆誤?簡直滑稽。
迄今該罷免案提議領銜人也未向中選會更改罷免理由書。職此,倘若真有正義之士告發,誠摯建議檢調單位應當優先偵辦罷捷團體是否有對岸政治勢力介入,這才是真正的威脅台灣國家安全的破口。
時代力量當初提名黃捷競選高雄市議員,當黃捷退黨之後,時代力量或許基於雙方長年的怨恨,表示說對罷免案要隔岸觀火,倘若今天要是真的黃捷議員本分做很爛也罷了,重點是她面對的是毫無道理的仇恨動員式罷免。
依照高雄市選委會說明,罷免黃捷門檻要以投票日前3天公告造冊人數為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推估,高雄市鳳山選區上屆議員選舉選舉人數28萬7829人為例,門檻是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嚴格來說,四分之一門檻是否容易形成政治性報復,日後有修法討論的空間。
那些才該被罷免的高雄市議員
罷免黃捷與否,關鍵要就事論事,只探討其是否符合選區選民意見或利益。某甲選民覺得黃捷不符合某甲的意見,則某甲投贊成罷免;如某乙認為黃捷的作為很符合自己的觀點,則投反對罷免票。當我們把罷捷團體的理由書,適用在其他高雄市議員似乎也不違心。
平心而論,高雄市議會長年毒瘤不斷,包含那些問政不認真、改邪歸政不徹底、捲入多起司法官司、背後建商或公廟勢力糾纏不清、涉嫌論文請槍手代寫又亂抄一通、甚至請同黨資深民代當碩士論文評審的市議員,才最該被罷免的高雄市議員。
黃捷罷免案之所以荒謬,國民黨的態度游移不定也是一大看點,希冀國民黨可以對國安法對「支援香港」,竟被用來當罷免黃捷理由,應當要清楚表態說明國民黨的立場,若不把握這機會說明立場,江啟臣主席就可惜了,只能被動地等待「少康中興」。
作者 / 林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