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詐領助理費案件源自於「結構性因素」,亟需檢討現行制度存在的系統性問題—主計人員未發揮審核功能、民意機關未建立防貪機制。…應落實主計單位審核功能,嚴格審查議員助理費核銷資料,避免審查淪為形式,以有效防杜助理費不當挪用或落入私人口袋之貪瀆情事發生;再者,應於民意機關增設政風單位,以健全防貪機制。…否則,將嚴重腐蝕台灣的廉能與民主。
台北市新黨籍議員潘懷宗、新北市國民黨籍議員曾煥嘉,日前同因涉嫌詐領助理費,分別遭法院裁定交保、羈押。事實上,近年來地方議員涉詐領助理費案件頻傳,且涉案議員不分黨派、跨越各區域,突顯此弊端已嚴重腐蝕台灣的廉能與民主。
倘若議員詐領助理費案件寥寥可數,或幾年間才偶爾有之,可以歸納為「個人因素」導致犯罪;然若類此弊案不絕如縷,問題就源自於「結構性因素」,亟需檢討現行制度存在的系統性問題,依筆者陋見,主要問題有二:
一、主計人員未發揮審核功能
議員核銷助理費,必須經過議會的主計單位審核,就此而言,議員助理費核銷不實,顯示議會的主計人員未善盡審核責任。然而,依現行制度設計,要議會的主計人員發揮審核功能實屬難題,首先,民意機關係以議員為主體,主計單位僅屬幕僚的角色,面對議員強勢的壓力,助理費如何運用,往往由議員全盤決定,難容主計人員置喙;再者,因主計屬幕僚單位,人力配置極為有限,在議會龐雜的預算項目下,連應付公務支出的核銷都成負擔,遑論還有餘裕額外查核特定項目(如議員助理費),以防杜弊失,正因為主計單位的審核機制未完備,導致弊案接連發生。
二、民意機關未建立防貪機制
目前我國由法務部廉政署督導,於公務機關中設有政風單位,除負責「查處」和「肅貪」的傳統政風業務外,廉政署開始從預防的角度推動防貪政策,以機先防杜公務員貪瀆。目前唯二沒設置政風單位的就是學校(含大學及中小學) 與民意機關(含立法院及縣市議會),因此並無防貪機制對議員進行貪瀆風險管理,然而議員具民意基礎,自主性及所握權力皆遠遠高於一般公務員,是否可以接受議會組織增設政風單位尚屬有疑,但就議員涉詐助理費弊案重複發生的情況而言,研訂相關防貪機制確有必要。
就上述問題,相對應的解決方式有二:首先,落實主計單位審核功能,嚴格審查議員助理費核銷資料,避免審查淪為形式,以有效防杜助理費不當挪用或落入私人口袋之貪瀆情事發生;再者,應於民意機關增設政風單位,以健全防貪機制。
前述兩種方式應一併思考,並積極推動防貪的改革措施,惟此議題涉及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主計總處(最高主計機關) 、內政部民政司(負責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與指導)與各縣市議會,是跨部會、跨體系(含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的議題,加上各單位多少有本位主義,在政策推動的複雜度與溝通難度均極高。
較佳的作法是,由總統或行政院長主持,召集前述單位首長與專家學者組成獨立委員會,共同研討制定議員詐領助理費防貪機制,以有效防杜類此弊案重複發生,避免台灣民主因貪腐蒙污。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