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有罪,殺人也有罪,但吸毒後殺人卻無罪」,這難道是一種負負得正的概念?這樣的判例一旦成為定局,是要以後那些為非做歹的人,要做壞事之前,先吸毒的概念嗎?…法官可有想到,案嫌日後回到社區,其他人惶惶不可終日的感覺是什麼?他會不會因為不被社會所接納,足不出戶,精神鬱悶,最後又重蹈覆轍,吸食毒品,又做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行為呢?
最近為了迎合中元普渡商機,諸多實體店面、網路電商行銷方案紛紛祭出「沒有最便宜,只有更便宜」的促銷標語,我以為用在台灣的司法判決也是毫無違和,只要換句話說就可以——台灣的司法判決,真的是「沒有最離譜,只有更離譜」。從台鐵殺警案,法院以罹患思覺失調症,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到日前桃園殺母案,法官以案嫌因使用毒品,導致引發急性精神疾病,犯案時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處於「無意識狀態」,因此判決無罪。
本案判決,援引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酒駕撞死人,駕駛者當下雖然因為體內酒精濃度過高,而不小心撞死人,但明知酒駕容易發生事故,進而危害他人的性命安全,卻還是喝酒開車,就屬於故意之行為,不適用這個法條,那麼吸毒呢?
吸毒者本身,若不是由外力或第三者強制將毒品注入體內,吸毒者本身難道不知道之後身體會產生幻覺,有可能做出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嗎?根據高院的記者會內容,發言人只就該案送精神鑑定,適用刑法第19條,故判處無罪,但並未針對案嫌為何可以避開「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個但書,而獲判無罪,等正式判決書下來,我想各界一定會用放大鏡好好檢視一番。
嫌犯不僅殺母,還狠心割下頭顱,自住家12樓拋置社區中庭,如此大逆不道,泯滅人性之行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就一般人的認知,已經算是輕判了,沒想到二審直接判無罪,「吸毒有罪,殺人也有罪,但吸毒後殺人卻無罪」,這難道是一種負負得正的概念?這樣的判例一旦成為定局,是要以後那些為非做歹的人,要做壞事之前,先吸毒的概念嗎?就好比電玩主角馬力歐吃了無敵星星,有了不滅金身,有吸有保庇,沒吸你就出代誌。
大多數人都沒有受過法律相關訓練,但大多數人看到這個判決,一定都覺得不可思議,瞠目結舌,法官可有想到,案嫌日後回到社區,其他人惶惶不可終日的感覺是什麼?他會不會因為不被社會所接納,足不出戶,精神鬱悶,最後又重蹈覆轍,吸食毒品,又做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行為呢?日後有人殺人被捕,體內驗出毒品反應,大家比照辦理,一律辯稱殺人當下,自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是故意的,這樣的離譜判決,會不會敗壞社會風氣,教壞囝仔大小,茲事體大。
作者 / 具代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