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的設立,拉進司法與人民的距離,完成台灣司法史上首次人民做法官的願望。
七月二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完成台灣司法史上首次人民做法官的願望,本文剖析這次修法的特點以及其為司法乃至整個社會帶來的變革。
一、門檻限制:國民法官的任職積極資格為年滿23歲的國民,這樣的年齡門檻恰與村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鄉鎮市區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的參選年齡門檻相同。同時,國民法官也有消極資格,舉例而言:現任公職(如正副總統或民意代表等)或政黨黨工不得擔任,避免政治介入司法,確保司法獨立;現役軍人及警察不得擔任,保障審判公平性不受動搖,避免常與檢方合作辦案的軍警單位,出現偏頗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之爭議。
二、彈性規範:一旦被選為國民法官,原則上有參與審判案件的義務,然《國民法官法》也有彈性規定如年滿70歲以上的長者、公私立學校師生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此乃是出於人道考量。
三、死刑判決:死刑存廢在台灣是個高度爭議的話題,而死刑判決的成立與否更顯得關鍵與備受矚目。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由職業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適用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刑案件、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諸如近來令社會髮指的隨機殺人案),當中將包含有涉及死刑的案件。
當庭上做出有罪認定 (包括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到2/3以上同意)時,科刑評議以雙方意見過半數決定,但死刑需要有雙方意見在內達到2/3以上同意。將死刑的認定比其他刑責更嚴格以保障人權,除了死刑是對被告最嚴厲的懲罰,更是由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風險--人一旦被錯殺就算事後還其清白,也沒有任何意義了。
國民法官的設立,拉進司法與人民的距離,對社會的顯著影響是:其將讓本來就不可長(假行俠仗義之名,行逞兇鬥狠之實)的私刑民粹風潮,更是徹底失去任何正當性,畢竟如果人民都參與審判了,還有什麼理由「拿人民不信任『恐龍司法』」當違法私刑的藉口?
總體而言,或許曾在參審制與陪審制中拉扯,國民法官的司改里程碑仍是應予肯定的變革。
作者 / 賴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