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民意對於人性尊嚴、生命權等普世價值的不同看法,能否證明就是「多數」智慧,而不淪為多數暴力,又是另一個問題。至少關於人權條款乃至於必須存在生命才能有基本權利保障這點不能改變,也更不能用投票或民調決定,這應是身為自由人的基本共識。
法務部1日執行死刑,槍決因在除夕夜縱火燒死6位親友,而被判處死刑的翁仁賢,再度引起社會對死刑存廢的討論。除國內廢死團體外,3日包含歐洲經貿辦事處與德國政府都發出聲明對台灣政府執行死刑表達遺憾,希望盼以停止執行槍決,逐步達成廢死目標。
死刑存廢向來爭議,憲法學對於作為基本權核心的人性尊嚴能否被「剝奪」爭論不休,邏輯上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息息相關,意即「人死了一切權利隨之而去。」倘若認為人性尊嚴為基本權核心概念,以及所有基本權利行使的前提,是「絕對限制」的本質內容,該基本權只能依憲法第23條「文義」為「限制」而非剝奪,因此得出一個死刑違憲的結論。
憲法實務則認為不該侷限在剝奪或限制的討論死刑究竟有無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的檢驗,視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作相對限制的本質內容,另外也有承認剝奪與限制不同,但只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即可的說法。
不論如何,支持廢死的團體,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執行,無能為力。現實是不同政黨執政下的政府都可以做,而且可以做得漂亮,至少在法律內容掌握解釋內容的權力,在判決上做到「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的境界。
此外,依照《廢除死刑正反意見:台灣實證》的調查結果,有至少有77%的民意支持維持、執行死刑。每次執行完死刑後,重蹈討論何謂死刑、為何執行死刑的老問題,顯得沒有實質意義。
觀察多數民意對支持死刑的回應,大多為「殺人償命、天公地道」,緊接其後的是「一命賠一命」的老調。
但當你提問當被告殺死超過一人,該如何抵償時,前述直觀的答案,其中的不理性破綻就會浮現。在「殺人償命」之前的經典語錄是欠債還錢,從歷史演進「償還」與「債務」用語的關聯可以理解,殺人後作為一種贖罪,須要償命,也是說得通,只是死一人要如何償還六人的命,始終說不通。
這個人「免滅人性」、「是人才有人權」,也是其他常見的合理化用詞,探究憲法人權、人性尊嚴的起源,還真有種說法雷同。中古世紀的神學與哲學家提出人性之所有價值與尊嚴,有別於其他動物是因為人有理性,有能力自我決定,形成有意義的生活。反面來說,沒有理性,沒有辦法有生活,就不配享有人性與尊嚴,推導極致的結果眾所周知,二戰時期各種屠殺經常以此為開展。
回到現代,嘗試用法學理論證明甚至支持多數民意的說法,一面是講究懲罰的應報理論,另一面功利主義下的預防理論。從兼顧應報與預防的兩面,支持維持死刑的決定,看似聚集廣泛民意的群眾智慧下,最有利的判斷、最正確的選擇。
多數民意對於人性尊嚴、生命權等普世價值的不同看法,能否證明就是「多數」智慧,而不淪為多數暴力,又是另一個問題。至少關於人權條款乃至於必須存在生命才能有基本權利保障這點不能改變,也更不能用投票或民調決定,這應是身為自由人的基本共識。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死刑的民意仍舊居高不下,顯然小眾間的共識在成為大眾的常識前,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作者 / 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