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時、不合理的校規違反教育部法規、法律甚至憲法,理應依法失效卻依然作為懲處學生的依據,未免太過荒唐,其應從校園消失,校園民主、學生人權才能被真正落實。
現行台灣的學校校規,仍有部分存在過時、不合理甚至違法違憲的懲處條文,如未修正或廢除則對於學生權益構成相當侵害。
像最近就一個學權案例:台中市清水國中校方只因民眾檢舉該校國中生情侶在校外公園牽手,就要給兩人各記一支小過還要寫悔過書,引發雙方家長抗議,中市教育局得知後介入調解改為輔導並撤銷記過,地方人士議論紛紛覺得校方太過保守。
類似的「禁愛令」校規實為威權時代的產物,學生青春期情竇初開,會牽手乃是自然之事,比起不合理的消極校規恫嚇,校方更應透過情感教育、性平教育等將引導學生處理愛情。此外,教育部國教署已於2014年就明訂「學校不得籠統將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宣告校規中的「禁愛令」違法,依法身為下級的學校校內法規不得牴觸上級的教育部主管機關之規定,結果校方卻還拿早該失效的校規懲處學生,實在不當。
事實上,部分校規存在不少問題:有些條文停留在戒嚴時期,違背民主法治潮流,如「罵國家元首(連結)、鼓動學潮記大過」則根本侵害到憲法保障學生身為公民的言論、集會自由;有些條文則違反法律之明確性原則,如簡單寫「行為不檢者記大過」,卻未定義何種行為才叫「不儉」,當中解釋空間太過模糊、變動太大以至於懲處恐因人而異並侵害學權;或是向上述案例一樣,校規內容牴觸教育部的規定,如教育部在2016年5月已宣告學校不得以服儀作為處罰學生依據,卻還是有不少學校仍「陽奉陰違」地以服儀問題開罰學生。這些不當校規違反教育部法規、法律甚至憲法,理應依法失效卻依然作為懲處學生的依據,未免太過荒唐。
好消息是,去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宣告賦予中小學生完整司法行政救濟權,徹底終結過往對學生「特別權力關係」之束縛,對於學權是一大進步及保障,最近在解釋文出爐後適用之首場行政訴訟更由學生勝訴(連結)。此外,教育部也將推動修法,防止校方因服儀變相處罰學生(連結),明訂高中校園內的服儀委員會中學生代表應占1/3以上,促進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表意權。
過時、不合理的校規應從校園消失,校園民主、學生人權才能被真正落實。
作者 / 賴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