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同志公民真的很可憐,不但要被保守觀念觀念壓迫,還要被有政治野心的昏昏團體當作文宣工具。同志權益,誰在乎?
蘇內閣提出釋字748的施行法草案送入國會後,教會方面恐其不符公投,以「共同生活法」草案尋求聯署。妙的是,這個草案把同性二人結合定位成民法上的家屬,立場恰巧跟當初伴侶盟等提出三套多元成家法案中的家屬制度接近,但如今雙方立場對調,更可以看出高喊專法歧視的伴侶盟等昏昏團體,從頭到尾都只把同志權益當作文宣工具,真正醉心的是為鬥爭而鬥爭。
以家屬名義保障同性 可降低原生家庭阻礙
當年伴侶盟在推出同性婚姻同時提出伴侶、家屬制度,說要讓「想成家的同性戀和不想成家的異性戀」都可以選擇,卻遭教會方批判沒有血緣又可多人的家屬會崩解婚姻與家庭的觀念。民法上的家屬制度若加修改,確實符合同志需要,因為原生家庭經常不支持同志的感情,甚至發展成逼婚,而成為個人情感的阻力。
民法家屬本來只是共同居住生活者間,有家長與家屬之間的關係(家長可以委託家屬處理家務、家產),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多元成家方案予以略加擴展後,可以符合共同生活的需求,又有意想不到的好處:因為家屬不會涉及姻親問題,共同生活不涉及家族之間的結合,所以同志與原生家庭間難解難分的問題就這樣解套了。因此當初把家屬制度當作同志的訴求之一,是考慮到同志族群的多元實際需要。
政院草案違反公投之處
如今教會方面提出共同生活法草案,用家屬來定位同性結合,出發的本意當然沒有這麼「善良」,而是在乎其領銜提出的公投能否實現。目前逐條草案尚未曝光,只有說帖,根據其說帖有醫療代理、共同財產及繼承、免稅額…等保障,至於生活照顧義務是原本民法家屬制度就有的,從此看來跟(多元)家屬相差不遠,一樣是在現有民法家屬的基礎下略為擴增。教會方面沒有說的是這個方案不保障的部分,恐怕才是重點所在,因為明明這些保障,政院的施行法草案也有,則為何教會方面要抵制?
政院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民法以外有提及配偶、夫妻、結婚、婚姻等規定都準用,在年金、稅務、社會福利方面,就使得同性與異性結合完全相同,不只是配偶間兩人的權利義務而已。公投第十二案理由書(二)、4.指出:「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非常廣泛,此外,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能兼顧同性結合之特性而作出最適當的法制設計…」,但政院草案卻把法制上跟配偶二人間權益無關的規定全部一網打盡了,無怪乎教會方認為政院草案違反公投。
共同生活法草案 可以減小同志成家來自原生家庭的阻力
是「婚姻」還是「家屬」,二人結合間的權益不會差別很多,差別反而是在能否扶養兒童、姻親、稅務、社會福利等,共同生活法草案當然會讓同志失掉一些稅務、社福方面的利益,但從華人社會家庭始終是同志難解的結來看,同志彼此結合,不會讓雙方的父母變成親家,或許也可以減小同志結合的阻力,不能斷然否定台灣同志無此需要。至少,當年的伴侶盟肯定有此需要,肯定同志成家需求的多元性。
同志多元成家需求 只是伴侶盟的文宣道具
昏昏團體從釋憲後踩死專法違憲的立場,到如今竟然發展成和教會方面立場對調,不覺得錯亂嗎?昏昏自己可以推動伴侶制度,任何其他人要推動別種制度卻都是「專法歧視」,是「…有心人…企圖用不同的制度將兩群人隔離開來,表面上看起來是同等保障,但隔離的背後卻是歧視作祟。」當年因為有不同成家需求(包括筆者)而連署他們多元成家方案的同志公民,就只是這些昏昏團體的人形背板道具,需要壯大聲勢的時候,就虛情假意地容納各種主張,假裝考量多元成家需求;在政治鬥爭當中佔上風時,就唯我獨尊,只要不是自己提出的方案,即使內容幾近相同,也打成「歧視專法」。難道這短短五年內,台灣的同志就因為昏昏們在社會上力爭平權,就都已經被家族接納了嗎?需要跟原生家庭脫鉤的成家需求,就完全不存在了嗎?何以昨是今非?
不同的社會多多少少都有歧視同志的狀況;但台灣的同志公民真的很可憐,不但要被保守觀念觀念壓迫,還要被有政治野心的昏昏團體當作文宣工具。同志權益,誰在乎?
作者 / 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