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標榜人權立國,並已簽署規範化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我國來說,通過《難民法》以完善難民人權的保護,實是刻不容緩的要務。
近來頻繁出現中國異議人士於來台轉機之際,向台灣政府尋求政治庇護的事件,引發社會再度關注立法院已於2016年一讀通過,卻遲無進展的難民法。
國際難民來台尋求庇護的問題並非始於今日,我國曾於1970年代接受過來自中南半島的難民,陸續又有泰緬孤軍後裔、受政治迫害的庫德族等來台請求人道保護。儘管來台的難民不絕於縷,我國迄今仍無專門處理難民保護之法律,亦無專責機關負責難民的認定與收容,每遇來台尋求庇護者,只能個案性處理,此現象為人詬病已久,2013年在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中,即有國際人權專家指出我國尚未針對難民問題制定專法之缺失。
事實上,現行的《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明定「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為移民署法定職權,然而難民認定與收容的程序,卻無專門的法律予以規範,導致移民署面對來台的難民,只能個案性因應;同時,行政程序法亦明文規定,有關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程序法的規範外,因此難民於我國未能享有該法所賦予之程序上權利。
難民問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成為全球矚目的人權議題,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便規定:「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被視為保障難民的成文規範;1951年聯合國更制定專門處理難民問題的《聯合國難民公約》,目前全球有超過140個國家簽署。對於標榜人權立國,並已簽署規範化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我國來說,通過《難民法》以完善難民人權的保護,實是刻不容緩的要務。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