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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查會猜猜樂幾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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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審查放榜之後在媒體上大玩猜猜樂,猜測誰投了甚麼票,由來已久;但這套秘密制度只是肥了個別監委延續政治生命和新聞操作。秘密投票的審查會,實在不是正常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管中閔被彈劾,為政務官時期違法兼職付出代價,他給壹週刊寫匿名專欄可能批評道閣員同僚,這是無分黨派色彩的政治倫理都不能容許的。但在彈劾審查會後,新聞上又出現哪個監委刻意請假、跑票…等,暗助彈劾通過的新聞。只要我們記性不太差,都可以記得每一次有政治重要性的彈劾案通過後,新聞上都會有各種審查會「趣聞」,說誰放水、誰跑票,熟悉新聞操作的人,都能嗅出個別委員想對政治老闆或己方陣營輸誠、自清的味道。問題是監院彈劾權是國家名器、調查權是納稅人挹注,為何審查會的資訊公開,要維持一個能讓個別監委操弄自如、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操弄便利?

管中閔被監察院彈劾。 圖片來源:TVBS
管中閔被監察院彈劾。 圖片來源:TVBS

審查會猜猜樂 一再上演

過去有基隆前市長張通榮在警局關說交通案件,監院提起彈劾而未通過,經過很久之後,才有前任監委透露那是因為審查委員顧慮到張是受到議員關說,故意在媒體前演一場戲消化關說壓力,審查委員顧及於此沒有彈劾。倘為真,「民代關說」可不可以是「政務官關說」的正當理由,這是一個法律爭論,應該嚴肅處理;其他的獨立機關如通傳會、中選會、考試院如面臨重要爭議,都會以會議記錄甚至意見書,對外表達委員的個別意見,如果監院在張通榮案上有合理合法的理由,為何不能光明正大?

前特偵組長黃世銘因非法監聽受刑事起訴,行政責任方面監察院則兩度彈劾不過;事過境遷,卻因為前監委黃煌雄的促轉會主委任命,而在立院掀起討論高潮,各方均猜測黃煌雄是否是黃世銘逃過彈劾的關鍵票,黃煌雄本人則以制度為由,堅決拒答。此次管中閔受到彈劾後,新聞上又傳出監院裡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藉由請假方式暗助管彈劾案通過,還說是為了讓蔡政府無法在管案爭議中脫身清理戰場才如此,訊息真假難辨。

熟悉媒體操作的人都知道,之所以每次彈劾審查「開獎」後都有這種真假難辨的新聞,是因為監委一職當初來自於府方提名,有一定政治關係的支持,因此出了重大爭議案件,就有部分監委有「撇清」的需求,免得當年政治恩人的不悅。這又與審查會秘密投票制度的問題交織,秘密投票的審查會讓監委保密投票意向,導致監委與人民或政治老闆交代自己在特定彈劾案上的態度,有偌大的迴旋空間,因為反正是公務機密,無人能窺見真實;去年六月雖稍有改革,但是否公開投票情況仍操之在審查會自己票決,且就算公開票決也只公開正反投票情況,真正重要的卻是彈劾應否成立的理由。

因此,每次重大政治爭議的彈劾審查會放榜之後,媒體端就上演「猜猜樂」的情況,不決如縷。上焉者這對國家名器、花費公共資源的監察制度來說,沒有盡到對人民的責任;下焉者就連提名或支持特定監委的政治勢力、政治老闆在媒體上看到某些監委說有投誰或沒投誰時,也不能確定監委是不是在「練肖話」,提名監委這個「政治投資」風險極高,一旦任命,千軍萬馬都無法再控制住監委。

審查會應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 司法實務有待改善

審查會秘密投票制度,一般都認為是監察法第13條的問題,根據此條審查會不成立無法公布,即使要公布也是由監院自行決定,法無規範。然而監院從國會轉型成獨立機關已久,真正適用的條文應該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關於此條文司法實務上有判決,有人民因為鄺麗貞彈劾案,監院例外通過彈劾但不公布審查會資料,而提出行政爭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上述條文的第三項稱「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42號判決執著於條文中「機關」的定義,認為審查會是由委員輪流擔任,並不是一個固定的組織,因此非「機關」的型態;然而其他獨立機關適用此條時,「委員會議」嚴格來說也不是「機關」的型態,委員會議所屬的整個委員會如通傳會、中選會、考試院、保訓會…等,才是「機關」,委員會議則只是「單位」。行政法院在此咬文嚼字,沒有體會到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的是只要合議會議負有決策職權,就有資訊公開的義務;該判決還指出審查會是憲法授權獨立行使職權的範圍,各機關應予尊重,卻不察獨立機關性質的組織,應該是盡了憲法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而後各機關甚至國人才給予尊重,而非因為憲法賦予獨立職權,所以不用負資訊公開的程序責任。

彈劾審查放榜之後在媒體上大玩猜猜樂,猜測誰投了甚麼票,由來已久;但這套秘密制度只是肥了個別監委延續政治生命和新聞操作。黑暗面來看當初提名的政治老闆因為這個遮羞布,無從得知監委是否「忠貞」;光明面而言,包含資訊公開的正當法律程序,本來就是獨立機關構成的重要部分,監委不得以獨立作藉口抵擋陽光。秘密投票的審查會,實在不是正常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作者 /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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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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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違憲之後:台美經貿關係的真正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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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IEEPA不授權課關稅後,判決僅是爭取時間

美國最高法院近期就「以IEEPA課徵全球性關稅」作出關鍵裁定,核心不是否定關稅政策本身,而是指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未授權總統以其主張的方式課徵關稅,關稅權限仍屬國會授權範圍。 這類裁判邏輯可被理解為「法律依據選錯」而非「行為不存在」:法院否決的是適用法源與權限邊界,並未宣告美國從此不能用其他貿易法源啟動關稅工具。 因此,判決一出,政策路徑立刻轉向。川普政府迅速宣布改採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以「國際收支/支付失衡」為由,啟動為期150天、最高可達15%的臨時附加關稅;在實務宣示上先以10%作為替代性全球關稅框架,用最短程序維持談判籌碼。 這一步的本質是「用更可用、但時間較短的法源接力」,把政策連續性先撐住,讓各國談判得到喘息窗口,但不代表關稅壓力消失。 接下來的焦點會回到更傳統、也更常用的貿易工具組合。其一是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調查外國不公平貿易作法後,得採報復性措施(含加徵關稅),且可在不走WTO爭端程序的情況下單邊推進。其二是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以「國家安全」為由,由商務部調查並建議總統採取關稅或配額限制;這類調查一旦啟動,對特定產業與出口結構高度集中者的風險特別大。其三是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等防衛措施,由ITC認定進口激增造成嚴重損害後,總統可採取關稅/配額,最長可延續多年。Reuters亦指出川普已下令啟動301與232等新調查,為後續更高、更具針對性的關稅鋪路。 至於「是否退回既已課徵的關稅」,目前更接近長期訴訟戰而非立即退稅。Reuters報導提到,最高法院裁定使先前依IEEPA徵得的關稅收入面臨退款不確定性,並引發後續訴訟與行政處理的複雜問題;相關金額規模被估計超過千億美元等級,現階段更可能進入拉長的法律程序,而非短期結案。 這也解釋了為何政府會在法源被否決後,立即用122條接續:在退款與權限爭議未落幕前,先維持關稅政策的談判框架與收入/槓桿結構。 結論是:最高法院裁定的主要效果,是把「用IEEPA課關稅」這條捷徑封住,迫使行政部門回到既有貿易法的程序工具箱;但美國可用的關稅法源仍多,差別只在程序成本、時間與可調整彈性。 因而這份判決對各國的意義更像是「爭取時間」,而不是「關稅落幕」。接下來的風險管理重點將轉為:122條的短期效力如何銜接到301/232/201的中期調查結果,以及各國是否能在調查期間完成談判交換,避免被納入更高、更多品項的關稅清單。 作者:趙堃成(轉載自作者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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