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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宗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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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缺陷不是神明的缺陷,是人的缺陷。人創造了宗教,並把人的缺陷帶入宗教。只有經過文明不斷演進,人才會逐漸接近並模仿神明的光明面。

民主時代「天高皇帝遠」的台灣宗教界,最近與各黨立委勾結,推出「宗教基本法」,高舉「聖俗分離原則」,要把宗教自由無限發揮,達到百無禁忌、無所不為。幸好許多社團群起反對,認為該法牴觸憲法,甚至讓宗教團體高於憲法,對國家社會後患無窮。連署立委見勢不妙,才紛紛撤簽,「宗教基本法」草案亦遭擱置。這件事顯示宗教尤其宮廟界對信仰自由的誤解與濫用,已到法國大革命時羅蘭夫人說的「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地步。

宗教團體提出擬定「宗教基本法」。 圖片來源:民報
宗教團體提出擬定「宗教基本法」。 圖片來源:民報

無限的自由帶來無限的權力,無限的權力帶來無限的罪惡。政治界如此(阿克頓名言「絕對權力絕對腐敗」),宗教界也如此。很多人以為信仰自由高過政治自由,因為「神聖超越世俗」。問題在於,神聖是神的屬性,神聖不可假借於人,人是很容易為惡的,尤其假借神聖之名(自稱代表上帝、代表全體人民)為惡。而且信仰自由不同於宗教自由,信仰是個人行為,宗教是結社,涉及行政及組織,要受國家法律規範。台灣的宗教自由被濫用,就是把宗教自由妄認並等同信仰自由之故。

看看宗教自由在台灣多被濫用!今年四月內政部官員王瑞興的媒體投書《違規寺廟亂象》指出:「違規寺廟佔據山頭、竊佔國土,且違反土地使用、破壞水土保持,類此時有所聞。為何寺廟如此之多,且違規普遍?主要原因,一是輔導重於取締,違規自然源源不絕,即使萬業蕭條,寺廟仍一枝獨秀。二是政府將寺廟定位為慈善事業,在土地使用上從寬處理,讓寺廟有恃無恐。三是法治不彰,管理單位怠忽職守。四是人民缺乏守法精神,寺廟又是信仰中心,過去曽有政府擬強力拆除,信眾群集抗爭,以至主管部門能拖就拖。」

這篇投書揭露了「宗教自由濫用」及「天高皇帝遠」(沒有政府敢管)的雙重亂象。連政府都屈從宗教界(主要是「民俗宗教」)威脅,當然立委諸公不分藍綠也樂於與宗教界勾結,要連署「宗教基本法」,回復「神權政治」!(枉費文藝復興後期到啓蒙時代,東西方理性先驅為人類拋頭顱灑熱血,驅除神權政治!進而完成社會學家韋伯所謂的「除魅」!)而宮廟也膽大妄為,竟敢「挾持」政府及地方官,包括去年「反滅香運動」動員近百間宮廟神像抗議,聚集總統府前,要總統「親迎」(也就是「神像比人大」)!

「反滅香」是把「減香」刻意誤導成「滅香」,公然欺騙。但經過他們一鬧,內政部長葉俊榮馬上撤回《宗教團體法》;今年六月立院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宗教財團法人亦不受規範。若非蔡政府軟弱易欺至此,既怕得罪信眾又怕得罪神明,如何會有宗教界的得寸進尺,要趁蔡政府最近焦頭爛額之際推出「宗教基本法」?

(坦白說,自認民主政黨的民進黨,在「除魅」及「去除神權政治」上,一點都不比黨國法西斯的國民黨進步!一個只要民主形式,對民主內涵卻不思求進,連「民俗宗教」的落後及反宗教性質都搞不懂,連「正派宗教神明不會幫助壞人」的信心都未建立的政黨,算什麼「民主」「進步」黨!)

神明最大、信眾最大,其結果就是宮廟越蓋越多、信眾人數在科學時代不減反增、以神之名犯下的罪惡層出不窮(絕大多數犯罪都會後悔,唯獨以神之名或類似神的民族主義等名義犯下的罪不易後悔),成了類似法國大革命的濫用自由:「宗教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1990年代中期我剛返台時,曾問知情人士台灣什麼行業最好賺、力量最大?對方答「黑道,議員,開廟」,特別是結合這三者(議員也包括政黨及大小政客)。我終於明白為什麼台灣宮廟這麼多,以及這麼多黑道、民代介入宮廟事務了!又賺錢,又可公然違法,財務又不必透明,政府又不敢管,天下還有什麼比這更划算的生意了?還有什麼不法集團(包括想顛覆、併吞台灣的勢力)不想利用它來「遂行己意」了?

天下雜誌八月底的一篇《從宮廟到弱勢孩子 白狼統促黨都佈局》報導,令人怵目驚心。文中說:統促黨有幫派、台商、宮廟三大主力,九成黨員是黑道。白狼是精神領袖,專門引進紅色人脈,與行之多年的地方勢力(如紅統組織、村里長、宮廟、農漁會)結合。由於現金流龐大,再加上財務不受監督(紅色資金透過台商源源流入),一直是台灣地下經濟主流的宮廟系統遂成為統促黨得以全台串連(到處資助?)的關鍵平台。有些統促黨成員會拿下廟務大位,多數則是與廟方「合作共生」。

該報導的結論是:「統促黨在地方布下綿密的人情網絡。是否能讓紅色力量從鄕村包圍城市,種子已經種下,有待時間驗證。」最顯現的例子就是,雲林海缐很多廟壇主事者既然和統促黨有關,「反滅香運動」是不是就是他們的傑作?彰化二水「共產五星廟」要推翻中華民國,是不是也和這股勢力有關?同時未來還會不會有更多台灣紅色義和團事件接踵發生?選舉季節「假消息」及「柯流」「韓流」的一波接一波,是不是正是紅色力量的裡應外合?

經過文明的不斷演進,宗教在今日已經屬於精神世界或屬靈世界,正派宗教特別是注重救贖的宗教,無不以凈化人心、促進世界人道及祥和為目的。只有拜鬼信巫的「民俗宗教」(包括崇尙政治暴力的「民族復興宗教」)仍然止於物質性、功利性、現實交換性的低階(未開化)信仰。這種「民俗宗教」如果不加約束監督,讓它們百無禁忌、無所不為,罪惡及敗壞就是它們必然的結局;不但人心敗壞,社會也隨之敗壞,成為偏狹狂熱人士製造社會動亂及迫害他人的「罪惡淵藪」。

馬克斯曾以「顛倒的世界」「現實苦難的表徵」「被壓迫生靈的嘆息」「人民的鴉片」描述宗教。共產主義及其政權就是因此成為無神論的。但馬克斯描述的其實是前民主時代的宗教,在這個時代,不但教會及主事者腐敗,異端異教徒迫害及「宗教裁判所」也史不絕書;甚至經過宗教革命後,革命倡導者如馬丁路德、喀爾文都仍形同暴君。如弗洛姆批評路德「他恨權威,並且反抗權威,卻又崇慕權威,有服從權威傾向。他一生每一階段都有一個權威是他反對的,另一個權威是他崇慕的。他充滿極端孤獨、無力、軟弱感覺,又滿身是統治慾望。他恨其他人,恨自己,恨生命。」批評喀爾文「在日內瓦的政權根本沒有仁愛精神存在。他既不信任財富,又不憐恤貧窮,讓每個人對其他人都抱持懷疑與仇意。」

宗教的缺陷不是神明的缺陷,是人的缺陷。人創造了宗教,並把人的缺陷帶入宗教。只有經過文明不斷演進,人才會逐漸接近並模仿神明的光明面。而這個演進的過程,人人都有責任導正宗教,宗教的行政及組織更需要國家法律規範,才能避免「宗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如同避免政治的「絕對權力絕對腐敗」。

作者 / 孫慶餘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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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宗教基本法 權力 社會
2018-10-30 新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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